針對雙胞胎女兒青島旅遊時在海邊溺亡,您覺得父母需要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STARFROMSATRS


一對雙胞胎姐妹,青島旅遊是海邊溺亡究竟是誰之過?

每到暑假青少年兒童溺水事件頻頻發生,在事件描述的過程中提到8歲雙胞胎失蹤。我覺得如果孩子的父母全程陪伴孩子就不會讓孩子出現意外。


我們可以盤點以往發生的兒童意外事件,不難發現一個規律,都是孩子脫離大人的視線導致悲劇發生。這對8歲雙胞胎的父母肯定是沒照顧好孩子。

我女兒上小學不久,我記不太清是幾年級了,一個夏天我帶我外甥和我女兒去河裡游泳,就在我身邊看著,結果河床的石頭傷到了孩子,結果去醫院做了縫合手術,讓我後悔不已,從此以後再也沒有帶孩子去過水邊玩耍。只要出門,就不會讓孩子脫離我的視線。


每一次孩子意外發生,父母都痛不欲生,先不說海邊浴場管理有沒有責任,孩子的生命無論如何也換不回來了。

所以說主要責任還在監護人。因為孩子沒有分不清什麼是危險,希望所有的父母能夠從內心真正認識到這一點,不要再讓悲劇發生。


舞棟人生


第一、過失致人死亡罪中的過失所帶來的危險必須是行為人自己的行為帶來的風險,因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而誘發的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叫做過失,但是本案中孩子溺亡的風險並不是母親所帶來的,相反這種危險是自然風險,並不是人為帶來的!

第二、失職和過失是不同的概念,我說本案中母親作為監護人沒能盡到自己的監護職責,有失職的行為,大家應該都沒意見。但是失職並不是過失!失職的概念在我個人理解就是本可以通過自己的能力讓孩子避免陷入不是自己所造成的危險當中,而自己因為沒有盡到自己的監護人義務,導致悲劇的發生,這叫失職!但是過失就不是這麼簡單,過失就像第一段說的那樣,這個危險應當是母親自己所造成的,才能叫過失1

第三、本案中母親需要承擔的責任是什麼?我想可能什麼責任都沒有!因為從刑事方面來說本案不存在過失致人死亡的事實,從民事來說,母親就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的死亡難不成自己起訴自己索賠?行政責任來看,目前並沒有針對母親失職導致孩子死亡的情況進行規定,所以本案中母親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孩子的母親雖然沒有法律責任,但是道德的責任卻已經凌駕於她的身上,近日來網上對這位母親的批評聲不斷,但是客觀的說,看到這個帖子的每一位家長,當真能做到一天24小時視線不離開自己的孩子?手機一下子也不看?我想不太可能,所以自己都做不到的事,就不要站在道德的制高點,對別人輕易進行評價!因為感同身受這個詞絕不是幾句“看了新聞很心痛”就能夠體會的,當下有誰能夠比這個母親更悲痛,更悔恨自己的?

悲劇已經發生,過去的總要過去,孩子的死已經成為定局,作為局外人就不要過分的苛責於這位母親,而且我們作為旁觀者至少已經能夠通過事件提升自己日常生活中對孩子的看護的意識。


麋鹿說法


從兩個北京的雙胞胎姊妹在青島失蹤開始,我就非常關注這個事件。因此,我對這個事件還是比較瞭解的。包括網上一些網友,評論我也看了很多。 我認為這位失職的母親應該承擔責任。

咱們國家有一條法律叫做過失致人死亡罪。法律詞條的解釋是這樣的: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必須是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客觀上必須實施了致人死亡的行為,並且已經造成死亡結果,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

在這個罪行當中,構成本罪客觀要件必須是三個方面同時具備。一是必須發生了治它人死亡的實際後果。二是行為人必須實施過致人死亡的行為。三是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堅決的因果關係,既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律責任年齡,卻具備刑事能力,行為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法律並沒有規定孩子的親屬就不會犯這樣的罪。

孩子出事的這個浴場不是正規浴場。浴場的邊兒上也寫有提示語,禁止入內游泳。作為孩子的母親可能不瞭解這些情況,帶孩子進入了危險的境地,但是這個責任應該是母親來負的。至於很多人提出的這裡可能有暗溝,可能有離岸流,暗溝也可能存在,但是如果離這海岸很近的地方,這八歲女孩兒正常的活動範圍之內,應該是沒有這樣的暗溝的。至於離岸流,危險性極大,他們來的時候波濤洶湧,家長應該能夠感受到,應該能夠讓孩子安全地離開。

北京的這位家長,把孩子帶到了海邊,按她自己的話說,邊玩兒手機邊看孩子,離孩子就是幾米遠,玩著玩著,一抬頭孩子就不見了。可見當初孩子所在的範圍應該是和家長距離不遠。但是孩子感受不到的危險,家長卻因為自己玩遊戲疏忽大意而忽略了。這應該是悲劇產生的原因。家長應該承擔這個責任。

有的網友也問如果是孩子的爺爺奶奶阿姨保姆或者是老師帶出這個孩子去,發生了這樣的危險,出現了這樣的事故。那麼他們是不是該承擔法律責任?現在是這個孩子的家長帶他出去的,僅僅因為他們是母女關係,就沒有一點責任嗎?自己對自己的親人之間的犯罪,就不應該追究責任嗎?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本也不想讓這個母親再受到懲罰,因為這個母親已經夠可憐的了,別人即使原諒她,她也不會原諒自己,她終生都會生活在這種痛苦之中。但是我想,人是有情的,法律也是有原則的。犯不犯法,會不會被追究責任,那是法律的事情。如果追究這位母親的責任,那麼就具有標杆意義,會警示更多的家長在孩子的監管方面兒有盡到責任。如果不追究這位家長,那麼就讓我們祝福她,讓我們大家隨著時間的流逝,淡忘這一切吧。

我是一位老師,我關心孩子教育,關心青少年成長。我不是因為法律工作者。法律的事情我不是很懂。只能讓那些懂法律的人來做判定。我只是希望更多的家長做好自己的監護責任。更多的孩子更幸福,更快樂,更健康的成長。希望大家關注我支持我。


平原春秋


北京雙胞胎在青島溺亡的教訓:帶娃去海邊旅遊一定要做好這3件事

8月6日早晨剛起來,就看見朋友圈轉瘋的北京雙胞胎姐妹在青島失蹤的消息,這件事牽動著好多人的心,都想通過自己的一點綿薄之力提供一些關於孩子的信息,下午就有了其中一個孩子的消息,令人痛心的是,姐姐已經去世了。那麼既然排除了被人拐賣的可能性,妹妹生存的幾率也就微乎其微了。下午,妹妹的屍體也打撈了出來。這則消息一出,我不知道該說什麼,只想奉勸各位家長出門在外外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幾分鐘的疏忽,可能帶來的就是陰陽兩隔。

孩子對這個世界的事物都充滿了好奇,平時逛街吃飯的時候,一眼看不到孩子可能及找不到了,怎麼樣才能更好地防止寶寶走失,讓出行變得更便利,寶寶玩得更開心呢?寶爸寶媽們應該嘗試做好以下的準備!記得關注我哦~每天分享孕產育兒心得~

1、一定要教會孩子記住一些家庭信息。

比如父母的姓名和電話,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等。除此之外還要教會他們平時跟爸媽出門一定要跟好爸媽,還一旦在商場走失一定要在原地等爸媽,不要亂跑亂串,有可能的話還要教他們找穿制服的人,向警察保安尋求幫助。

2、做好防走失的準備。

平時休息日帶孩子出門逛商場,人比較多,孩子喜歡亂跑亂串,容易走失,家長可以備上防走失的工具,對於剛學會走路的寶寶來說,揹帶是非常有用的,帶娃外出時可以帶上,當寶寶累了時,還能將其揹著,避免了推車的擁擠,也避免了長時間手抱的勞累。防走失繩,這種也是比較常用的防走失神器。

3、穿顏色鮮亮的衣服。

平時帶孩子去人多的地方,要給孩子穿上顏色鮮豔的衣服,這樣走失之後,可以遠距離看見孩子,方便視線跟蹤,也能在走失時方便辨認和描述。另外要在孩子的衣兜裡放上一張兒童信息急救卡,別人看見孩子也好方便聯繫家人。

以上這些方法家長一定要多加註意,這些方法雖然可以一定程度上的縮小孩子走失的可能,但是最重要的還是家長一定要看好孩子,一定要牽好孩子防止走失,平時逛街也要和別的朋友家人同行,自己忙的時候可以讓別人幫忙照看,一定不能忽視。


我們都是超級主婦


孩子的父母做為孩子的監護人,毫無疑問,必須對孩子的人身安全負責。


我國民法總則規定,孩子的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對孩子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由於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身體、心智發育不成熟,對於生活環境中潛在危險沒有判別能力,所以需要監護人悉心看護,才能遠離危險,健康成長。


在青島海灘溺水而亡的雙胞胎的母親,本來帶孩子是出來度假的。然而她忽略了海灘的潛在危險。出事的海灘是禁止戲水游泳的野灘,青島本地人都不去玩耍。而這位母親,在孩子出事時,卻在玩手機,發朋友圈。正是由於她的疏忽大意,致使孩子遠離她的視線,從而使孩子處於危險狀態。危險的發生,往往時瞬間一刻。正是她發朋友圈的一刻,孩子已經出事,而她卻不知道。因此,這位母親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必須對孩子的人身安全負主要責任。因為這個海灘,不是有人管理的海灘,不是收費的海灘,沒有人有義務對你的孩子的安全負責,除了父母。

這樣的悲劇,已經不是一次出現了。在這裡,
我真心的提醒各位孩子的父母,無論何時何地,一定要照看好你的孩子!


情感法苑


很多意外都是在不經意間發生的,我們無法預見,所以才有這麼多的事後諸葛亮,不是諷刺而是事實。八歲的孩子,有一定的自我保護能力了,當時的場景是海灘,母親就在不遠處。其實你從影視劇裡應該經常能看到類似的鏡頭,孩子們在沙灘上嬉戲,大人們躺著享受陽光,再正常不過了。只要孩子不出事兒,就沒有人會質疑大人們哪兒做錯了;一旦孩子有什麼意外,大人們就會被口誅筆伐。原本失去孩子最痛苦的就是父母,尤其是孩子的媽媽,咱們就不要去再往傷口上撒鹽了。一個女人帶兩個孩子出去,本身就很辛苦,這個媽媽不是痴迷手機的人,痴迷手機的人是不會帶孩子出去玩的。媽媽累了,在邊上歇一下,把旅遊的美景發個朋友圈,記住不是在玩那些個手機遊戲,離開孩子的視線應該也就幾分鐘的時間吧?老虎還有打盹的時候呢,只是很不幸很不幸,就這麼短短的時間裡,意外發生了。也許是冥冥之中,上天就這麼安排的,孩子是可憐的,但這個媽媽一生也是痛苦的,事情已經發生了,不要再自責了,堅強些!


崔大乘




北京雙胞胎女兒溺亡事件,令人扼腕嘆息,家人也一定悲痛欲絕。如果對人對事談論父母責任的話,實在於心不忍,因為我相信,他們的身心已經承擔了所有的責任。

所以在這裡,只能就事論事,總結血淚教訓,以警示後人,防止類似悲劇再次上演。談幾點個人看法吧:

第一,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孩子出了問題,無論如何,家長確有責任。要麼責任心沒到位,要麼常識知識不足。

第二,看護孩子特別七八歲以下的小孩子,家長應該“沒有最仔細、只有更仔細”,尤其是在不熟悉的場景中。這是給家長的深刻教訓。

第三,有人把問題的原因歸結到了手機身上,網上也有不少因看手機出事的視頻,凡此種種,這鍋手機背的有點兒曲。

第四,在非景點區域(尤其帶有警示標牌的地方)發生問題,追責問賠實在太難、也太牽強,關鍵還是靠監護人的理性認識和判斷,加大看護的力度。

以上為個人觀點,同意可點贊,不喜請勿噴。


恐龍之想


一、從刑法上分析,是否需要付法律責任。-我認為不需要。

這裡有異議的可能就是是否屬於過失致人死亡或者是意外事件。

1、過失致人死亡在於主觀方面是由於過失,具體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導致死亡結果的發生。

2、意外事件則是指雖然客觀上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故意和過失,而是由於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這裡的父母帶孩子來海邊遊玩不可能應當的預見這次遊玩會造成孩子死亡。所以我認為是意外事件。

二、從民法上分析,是否需要付法律責任。-我認為是需要的

1、《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章 家庭保護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年成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什麼叫監護?百度百科告訴我,監護,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民事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履行監護職責的人稱為監護人,受到監督和保護的人是被監護人。很明顯家長沒有很好的履行監護職責。

2、《婚姻法》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什麼叫保護?百度百科告訴我,保護,指盡力照顧,使自身(或他人、或其他事物)的權益不受損害。很明顯家長也沒有做好保護工作。

3、《民法通則》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在民法中,父母沒有履行好監護、保護的職責。

三、道德、社會輿論層面。

1、社會輿論會表示同情,但僅是表示同情而已,說不定會拿來做例子,炫耀自己的謹慎,譴責別人的大意。

2、父母一輩子將活在良心譴責當中。




行粥


雖然天底下所有的父母都是愛自己孩子的,都不想有任何的閃失,但總有馬虎大意的家長因為自己的疏忽讓孩子遭遇危險甚至是喪命。那麼,對負有監管責任的父母我們應不應該處罰?應該,為什麼呢?因為處罰的目的就是為了警醒社會,讓更多的父母時刻繃緊安全的弦,同時也防止極個別別有用心的父母鑽了這個空子。

但是,在我們國家,很少有父母會因為自己的過失受到處罰,就是因為法律相信父母都是愛孩子的,而他們也為自己的過失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從人性關懷的角度來考量,基本上都不會做出任何的處罰。

另外,這個問題也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問題,它同時也是一個包含情理的社會問題。雙胞胎媽媽帶著孩子到非正規的野浴場,把孩子帶入了一個潛在的危險區,這本身就是一種失職。那麼,其它同樣帶著孩子來到這裡的父母呢?他們雖然沒有造成悲劇後果,需不需要接受處罰呢?因為他們也違反了監護人的規定。

雙胞胎的夭折,已經對母親做出了最為痛苦的判罰,她為自己的疏忽付出了慘重的代價,也給社會帶來了徹骨的教訓。媽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但從我個人的角度來說,還是希望儘快的淡忘此事,讓家屬儘快走出這種痛苦。


元芳有看法


這件事母親肯定是有一定責任了,是毫無疑問的啦。但是,孩子的母親也不希望雙胞胎姐妹溺水身亡,在雙胞胎姐妹溺水當中,母親正在發朋友圈,一時忽略了孩子,造成了孩子溺水身亡,屬於過失傷害罪,也應該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在此希望所有的家長帶孩子出去玩的同時,不管到哪都要看好孩子,注意孩子的安全,這位雙胞胎的母親沒了孩子,是不是悔恨終生的,畢竟養育孩子長大不容易,而且雙胞胎姐妹都8歲了,希望今後一定引以為戒,不再犯類次的錯誤,也希望所有的家長對待孩子都要專心一點。

曾看到一位母親也是在玩手機,在游泳池裡五歲的女兒就在她的後邊溺水身亡了,這不就是母親專心玩手機造成的嗎?太不應該了。希望每個母親放下手中的手機,照顧好自己的孩子,希望每個家庭的孩子在每時每刻、每天、每年、沒有任何危險中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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