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被狗咬傷 打狂犬疫苗後仍然身亡

中安在線、中安新聞客戶端訊 去年4月,蕪湖一名6歲男童在小區內被狗撲倒咬傷面部,次日受傷的男童在鏡湖區醫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但是8日後狂犬病發作,隨後男童離世。孩子的父母將狗的主人、小區物業和弋磯山醫院告上了法庭。8月3日蕪湖市鏡湖區法院判決多名被告共同賠償男童父母78萬元。

去年4月16號傍晚4點左右,6歲男孩小天(化名)在蕪湖美加印象小區內被狗撲倒咬傷面頰部,當晚孩子在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進行了右眼瞼裂傷縫合和眼瞼重建成形手術。4月17號上午,孩子在鏡湖區醫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4月24日,孩子出現了發熱嗜睡等症狀,5月6號,南京兒童醫院和南京市二院專家聯合臨床診斷為狂犬病,5月22號凌晨,小天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孩子的父母將相關責任人告上法庭。

2018年7月11號下午,鏡湖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侵權責任糾紛一案,原告小天父母將狗的主人,物業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和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告上法庭,小天父母向鏡湖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多名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791384.62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弋磯山醫院對患兒的醫療行為不符合《狂犬病暴露預防處置工作規範》,增加了患兒狂犬病毒感染及發病的風險,與患兒死亡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屬於死因構成中的共同作用因素。同時鑑定意見認為,弋磯山醫院對患者的醫療行為存在一定的過錯,與其死亡之間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建議醫方的醫療過錯行為在患者死因構成中的參與度(原因力)為45-55%。最終法院認定,狗主人擔責35%,醫院擔責45%,物業公司20%。

8月3日鏡湖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了一審判決,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某(狗主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273102元。

二、被告皖南醫學院弋磯山醫院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351131元。

三、被告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蕪湖分公司、深圳華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佘超、楊發冰各項損失合計156058.12元,以上各項損失合計為780291.12元。

原、被告雙代理律師及代理人均未對一審判決結果置評。(實習生 刁晨露 記者 蘇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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