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東下月起實施 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南方日報訊 (記者/羅銳)記者從惠東縣獲悉,近日該縣印發了《惠東縣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農田保護補貼範圍為惠東縣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按10元/畝·年標準進行補貼,《辦法》實施5年後再視經濟發展情況或上級要求作相應調整。該《辦法》從今年9月1日起實施。

基本農田拋荒超6個月將取消補貼

該農田保護補貼對象是惠東縣範圍內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農村村(居)民委員會或村(居)民小組、國有農場等集體土地所有權單位和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單位,統稱為基本農田保護單位。惠東本縣補貼資金主要從新增建設用地出讓收益中列支,列入縣財政預算。

補貼資金如何使用?根據《辦法》,各級基本農田保護補貼資金(含省級補貼)應當分配給承擔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主要用於基本農田後續管理、農村土地整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村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支出。另外,可將發放至村集體的補貼資金統籌用於精準扶貧開發、支持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以及農田水利建設,允許按照村務公開等相關規定自主支配使用。

《辦法》規定,實行保護責任與保護補貼掛鉤,享受基本農田保護補貼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當年補貼:未經批准,擅自在基本農田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挖塘養殖水產的;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農田拋荒、荒蕪或閒置超過6個月的。

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

《辦法》強調,對汙染、破壞或違法佔用基本農田的,除按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外,必須扣發承擔該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基本農田保護單位當年的補貼資金。在恢復原狀或按相關程序補劃基本農田之前,不再對該基本農田保護單位進行基本農田保護補貼。

為加強監督管理,《辦法》要求,各鎮應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建立資金監督機制和資金撥付管理制度,補貼資金應專款專用。村級補貼資金使用前後的情況應納入村務公開內容,資金使用賬目應在村內進行公示,確保補貼工作公開透明;村民小組的補貼資金,在使用前應向村委申請並進行公示。村或村小組應確保補貼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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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如何申請和發放?

符合《辦法》規定可享受補貼的惠東縣基本農田保護單位,依據各級簽訂的上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以及執行情況、基本農田利用和變化情況,確定基本農田補貼面積,經鎮國土資源所核查後提交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度假區管委會)審核,鎮政府於每年4月底前報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後報縣政府審批。縣財政局於每年6月底前,按照縣政府審定的補貼面積撥付上一年度補貼資金至各鎮財政所,由各鎮財政所根據基本農田保護單位實施情況按規定撥付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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