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拆遷,不給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是否合法?

邢某擁有一個合法養豬場,土地是租賃的,當初建造時經過了政府有關部門的批准,現在遇到拆遷,政府也給補償,但是唯獨不給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這種做法顯然是不對的。

養殖場拆遷,不給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是否合法?

一、停產停業損失應該給予補償

對於因公共利益的需要,養豬場需要拆遷的,除了土地安置費、補償費外,對於豬場因為拆遷原因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由此可以看出應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但在實踐中,各地的處理標準有所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將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納入了房屋徵收的補償範圍,並且明確了計算停產停業損失應考慮的主要因素。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應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1)首先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再進行評估。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由拆遷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委託有資質的房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2)按照企業的實際收入計算。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從而引起經濟損失的,可由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6個月由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後平均利潤(每月)80%的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期限為3-6個月。

(3)按照實際經營面積進行計算。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怎麼算,拆遷方也不會給一個具體的說法。怎麼才算實際經營的面積呢?比如說:你認為晾曬和生產的地方是密不可分的,但拆遷方否認你的說法。那麼整個晾曬半成品的院子算不算實際經營面積呢,我們認為是算的,現實拆遷中是可以主張的。

二、養殖場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上有一定特殊性

養殖是有循環的,比方說三個月一個批次,拆遷打亂順序可能導致養殖場兩年之內建不起來,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按照每批次來計算養殖場的損失更加合理。這方面實踐中有成型的例子,比方說遼寧營口的一個養雞場的孵化基地,因拆遷導致其兩年不能完全恢復經營生產,而且兩年之內養殖家禽大概是三-四個批次,每個批次帶來的損失額度也是一定的,所以按照批次補償給養殖戶是合情合理的。

三、給邢某的維權建議

(1)協商談判,要求補償停產停業損失。

(2)補償談不攏,不要簽訂補償協議。

(3)協商不成可以起訴要求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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