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護上班玩手機被除名,靈寶衛計委處罰是否公允?兩人保留公職?

一、事件概略

靈寶市第三醫院計劃免疫科的兩位醫護人員,張亞芳和宋曉在上班時間用手機,被人拍照發到網上去了。而後,衛計委研究後,決定對張亞芳、宋曉兩名正式在編人員予以除名,對主管院長賀詠鋒同志予以黨內警告處分,對免疫規劃科科長劉建波同志予以免職處理。

其實主要關注點在於“除名”是行政處分還是黨內措施,如果是行政處分則2人公職不能保留,如果是黨內措施則公職可以保留。

醫護上班玩手機被除名,靈寶衛計委處罰是否公允?兩人保留公職?

醫護上班玩手機被除名,靈寶衛計委處罰是否公允?兩人保留公職?

醫護上班玩手機被除名,靈寶衛計委處罰是否公允?兩人保留公職?

二、兩人保留公職?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應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其中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四)開除。其中並沒有除名的規定。

目前事業單位人員都施行聘用制度,辭職、辭退等都是解除聘用合同的一種方式,在聘用制度的相關規定中並無“除名”這種說法,現在統一為“解除聘用合同”。

可見兩人並沒有解除合同,也就是說根據官方措辭,從處分名稱來看不是行政處分。是保留公職的。

三、處分是黨內組織措施or處分?

首先要弄清楚“除名”這個詞的概念。只有有兩種情況涉及到除名這個詞,一種是黨內組織措施,另外一種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1、《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涉及到“除名”,可涉及對象僅限於企業職工,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並不適用。且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明確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自2008年1月15日廢止。可見除名決定不涉及此條。

2、黨內組織措施。除名是取消黨員資格和黨籍,是黨內一種組織措施,不是紀律處分。根據《黨章》第九條的規定,對有以下三種情況的黨員,應予除名:一是對要求退黨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二是如被勸告退黨的黨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三是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的黨員,應作為自行脫黨處理。支部大會應當決定把這樣的黨員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根據以上分析的三種情況,張亞芳、宋曉兩名正式在編人員予以除名,這個說法應為黨內除名而非行政管理上的除名。

四、官方措辭是否嚴謹?

對張亞芳、宋曉兩名正式在編人員予以除名,對主管院長賀詠鋒同志予以黨內警告處分,對免疫規劃科科長劉建波同志予以免職處理。

除名為黨內組織措施,黨內警告為黨員紀律處分,免職是一種組織處理方式。三者並不相同也不在一個體系內,並且除名沒有明確是否為黨員除名,有混淆視線之嫌。

且玩手機被處分,應更適用《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而不是黨紀處分,工作時間玩手機更多的是違反工作紀律,是一種行政事務,用行政處分更為妥當。

五、機關、事業單位內部人員處罰救濟制度

根據實際情況,工作人員與單位發生爭議時,個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一般的人事爭議法院不直接受理,需先經仲裁,各地都設有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委員會對一些單位有自由裁量權的事情上也是無法干預的,只能觸及到職業底線才能仲裁而後進入司法程序。

《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單位的自由裁量權是不可侵犯的,司法能解決的也只是底線問題,組織部門可以進行協調,可是事事都通過協調進行解決效率和人情上又較難接受。

可見,如何建立體制內的博弈和救濟制度才是關鍵,可這和現在現行的管理體制又有精神上的矛盾,難解!期待法制的補充完善,法治的規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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