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兩位業主,花了3000多萬元買下327個車位,還加上地鎖,這樣做是否合理?

依黛


有錢就可以任性,誰能管得了?

目前浙江一小區,兩位業主就著實的上演了一把土豪行為。該小區車位12萬一個,而這兩個業主花了3000多萬,買了300多個車位。他們想的是轉手後以16萬一個的價格賣出,這樣每個車位賺4萬,300多個車位,轉手就是一千多萬,多麼精明的浙江人啊。


但是這樣不就是損害了他人的利益嗎?哪些沒買車位的人,車怎麼停?車位還會不會漲價?開放商和這兩個車主之間是不是有什麼黑暗協議?這都說不清。


按照物權法規定,車位屬於小區和業主的買賣品,而車位也是使用價值的商品。因此他的價值是受到市場調控的。而非個人想定多高就能定多高。這兩個業主就是如此蠻不講理。而小區的開發商也是不懂法的。


開發商不應該唯利是圖。開發商是服務於業主的,並且是大多數業主。而不是誰能出得起錢就服務誰,這樣性質就變化了。所以首先這個開發商的賣出行為就是存在問題的。兩個業主買那麼多車位,又不是來停車的,業主有權干涉使用權。其次買車位的業主也是想利用房產上漲的遠離,囤貨之後等到稀缺再賣出。


這絕對是侵犯他人權益的行為,對於這個開發商應該採取強制措施退還業主的購買車位費用。同時限制小區內每個人購買車位的數量,這樣才能解決問題。


老王偵查記


這兩位業主的做法是合理的。

我們首先要搞清楚那些“強烈不滿”的業主,他們不滿的核心是什麼——並不是這兩名業主購買了車位,而是因為給這些車位加裝了地鎖,從而使他們失去了已經享受了四年的免費停車待遇——那些即不購買和租賃停車位,又長期佔用這些停車位的業主才是侵權者,他們一直在侵犯停車位所有者的權益。

關於小區裡面的停車位到底屬於誰,其實這個問題不復雜,簡單來說,如果停車位計入了公攤面積,業主為此支付了款項,則停車位的所有權應屬於全體業主,停車位的使用情況應通過業主大會決定,物業有權收取管理費用;如果停車位並未計入公攤面積,則所有權屬於開發商,誰承擔了停車位的用地和建設成本,誰就享有停車位的所有權益。

停車位作為小區的配套設備,和公共基礎設施並非同一概念,應當理解為開發商為小區有車業主提供的特殊待遇,而對於那些沒有車的業主而言,停車位和綠化帶,不妨問問他們更想要那個?所以我個人作為有車一族,經常告誡自己的是,有車意味著我們消耗更多的社會資源,多出來一個停車位,意味著整個小區居民少了五平米綠地,便宜是已經佔了,還不願意掏錢,那未免太過無恥。

我覺得這個世界上最簡單的一個道理,就是沒有白吃白喝白享受的好事,我們在社會生活中得到的每一分便利,都意味著有人慷慨的獻出了自己的利益,這些“強烈不滿”的業主首先就應該向那一半買了車位的業主道歉,同樣都是業主,憑啥你就可以免費?靠臉皮厚度嗎?我估計這些“強烈不滿”的業主,在背後還要笑話按照規矩辦事的人是傻子,因為這種只佔便宜的極端自私者,不僅數量眾多,還特別喜歡為了破壞規則去謀求利益而沾沾自喜。

現在開發商是和另外兩名業主做生意,我希望這些不願意自己買停車位,又不許別人買停車位的朋友聽說過這句話,人家公平買賣,合法交易,輪得到你這個妖怪來反對?其實有人講到產權不明確的問題,如果產權真的不明確,這個停車位既不會迷迷糊糊賣,也不會有人稀裡糊塗買,誰會拿幾千萬出來買一棟產權不明確的大樓或者地塊兒呢?在四年的時間裡面,作為買方的小區業主,很顯然是能搞清楚這個問題,並且必然是在搞清楚了產權問題之後,才會買下這些停車位,所以現在球已經踢回了那些佔便宜沒夠的人腳底下,要麼掏錢,要麼滾,我覺得這很合理。


一笑風雲過


雖然從純粹的市場行為不端來看,兩位車主並沒有錯,花錢買車位,就象此前花前買房子一樣,再等漲價後賣出去。

但是,很顯然,小區中的車位,不是完全的商品,很大程度上,是開發商為業主建設的配套工程。如果沒有車位,很多業主可能就不會選擇這裡的商品房。而現在,開發商將車位全部賣給了兩個人,由其做個二道販子再賺其他業主一遍,毫無疑問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小區建設規劃的。

為什麼小區在建設過程中必須有明確的綠化面積、配套設施,尤其是車位,必須達到一定標準,就是因為車位問題越來越成為許多小區非常突出的問題。小區的車位數量不足,就會給小區周邊的馬路環境帶來極大影響,給小區周邊的馬路安全帶來隱患。

面對兩位業主把327個車位全部買下,明顯損害了其他業務的利益,剝奪了其他業主享受車位的權利。就算兩位業主會再將車位賣給小區居民,但產生的利潤就是小區業主的損失,是不可能答應的。所以,其他業主完全可以向政府職能部門,如住建、規劃等彙報,請求解決這一問題。否則,兩位業主只能將車位按原價賣給其他業主。


譚浩俊


據網友透露,這個買主是當地的一個村書記。

這事是一個月前的事了,這兩天突然又來了波二次傳播。

據我深入論壇調查,最早播出的是金華本地電視臺,7月6號的節目。
這個新聞背景大概是這樣的,一個小區交付4年了,開放商準備撤了,之前總共700多個車位,如今還有327個車位沒有賣出去,於是就有兩個業主打包買了下來,將近4000萬,12萬買下來的。之前該小區車位僅7萬一個。這倆業主同時還在車位上安裝了車鎖。
這下沒買車位的業主不幹了,因為沒停車位了啊。這可見之前這些人是沒買車位隨便停的。如今由於之前沒買,現在是想停車,也不能免費停了。免費停4年,也是賺了不少錢啊。
這倆業主看樣子資產挺壕,不過也承認沒有全款,是分期付款。
據網友透露,這個買主是當地的一個村書記。
這件事本地人是怎麼看的呢?
我看了下論壇,其實大部分的人對這個買賣並沒有太多反對意見,認為如果程序合法,就是正常買賣,沒什麼大驚小怪的。要怪只能怪那些人不早點買車位,老想佔便宜。
以下是我在論壇截取的部分網友發言,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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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冰峰


這兩位業主所作所為沒啥問題,這個事件的問題在於賣車位的開發商,這個事件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市場營銷的經典案例,這是一個三叔博弈,三者沒有贏家的博弈。

這兩個業主是有經濟頭腦的,而開發商略顯傻缺,業主12萬買一個16萬賣出,而開發商一個車位就少賺4萬,有點缺心眼,而更大的缺心眼還在後頭,看上去,似乎他們都很精明,但是,裡外裡一算,這個事件沒有贏家。

1、開發商

這麼賣車位是違背市場規則的,市場的規則是車位與房子相對配套,327個車位實際是要相應銷售大概的房子的,但這樣一來,他們的問題是,丟了口碑,沒有車位很多業主可能也就不選擇買他家的房子了,當然了,他們的收益是一下子收入近4000萬,每個月還有管理費收取,但是綜合綜合看,尤其是口碑看,他們是輸是贏呢?

2、小區業主

如果小區業主不買這些車位會是什麼效果呢?小區居民同仇敵愾,抵制這樣的坐地起價行為,原本12萬車位,現在要多花4萬,誰都不會跟錢過不去,圖啥呀,只要業主挺住,最後挺不住的一定是買車位的。還有的業主會搞一些小動作,佔用一下車位,是不是還會增加買車位者的成本?

3、買車位的

4000萬一年的成本是多少錢?如果可以順利把327個車位都賣出去,他們倆人可以獲利1308萬元,這是理論上的樂觀的如意算盤,但是,如果賣不出去,他們裡外裡會損失多少錢呢?這裡面有4000萬的成本,比如借貸的費用,有車位管理費的成本,甚至有車位佔位器的成本,為了防止其他業主佔用,綜合看,他是賺了還是輸了?

很多問題原本就不是法,情,理的問題,可能是經濟學的問題,我們換個角度看問題,可能會得到更令人思考和啟發的結果。


韓東言


本來不打算答這題,可看了半天,要不從道德角度判斷,要不從權益指責不合理。其實,這就是中國的遊資,沒什麼道理可講。

中國遊資兇猛,無孔不入,浙江更是遊資大本營,這個案例可窺一斑。雖然感覺不爽,但市場經濟,合理合法。你喜歡也好,討厭也罷,它都在那裡。無關道德,只有利益。

在“房住不炒”調控思路下,各地房地產都套上了限購限售的枷鎖,套利空間大為壓縮。而不限購,不限售的車位,雖然同屬房地產鏈條上,則成了調控的法外之地。

車位相對便宜,流動性強,容易成為囤積居奇的獵物。這比整棟買房子便宜多了。300多車位不過3000萬。

大量車位被買斷後,小區業主如同釜底抽薪,必然面臨停車難問題,租不到車位,或者租不到固定車位,成為家常便飯。沒車位,甚至連地庫都下不去了。但有什麼辦法?頂多發帖罵罵開發商利慾薰心是個奸商,因為這既不違法也不違規。



相對之下,買斷車位,絕對有利可圖。既可以委託物業重新出租,上漲租金,也可以轉手賣出,一部分業主不堪其擾,只能選擇購買車位。車位,12萬元買入,16萬元賣出,利潤超過33%。

這就是人性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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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晨昱


真是財大氣粗呀,這不明顯在炒車位,在賺鄰居的錢嗎?他們能買到這麼多車位,不得不懷疑該小區物業管理有問題,是不是有什麼貓膩呀。

12萬買,16萬賣,看似非常精明的買賣,卻是一則違反常識,極顯腦殘的交易。

明眼人誰看不出這些車位落到個人手上,是壟斷資源。其他業主有車也沒地方停,如果這個情況一直維繫,會出現一種情況:小區四周停滿了車,業主怨聲載道,但正常停車位卻空空如也,被強力霸佔。

這是多麼諷刺的場面,是資源的巨大浪費。

按所謂的市場規則看,兩位業主有眼光,敢於投入,敢於冒險。

按常理看,這兩位業主也夠傻的。如果其他業主想買車位,不早就從開放商那直接購買了嗎?誰會願意多花4萬元從中間被倒賣一手的人那裡買呢,要麼這是極其有爭議的領域,要麼是車位12萬一個價太高本就難賣出去,不管怎麼看這都有極大的坑。

如果車位又緊俏,產權又清晰無爭議,就不得不讓人懷疑這之間的交易有貓膩了。

相信,隨著這則新聞的擴散,相關方面會很快撤銷327個車位一口吃進的交易,還普通住戶一個相對乾淨的居住環境。


財經作家邱恆明


浙江金華業主用3000多萬買了327個車位,能夠用如此龐大的資金購買大量車位,應該屬於合法投資行為。但是,對於小區而言,車位設置本身屬於小區的配套,更應該有針對性的監管,讓小區業主可以享受到相應的配套福利,而不應該被兩位業主壟斷車主,而導致大量業主無車位可停的尷尬局面。由此可見,從此次事件中,業主購買車位行為屬於自身投資增值行為,合法但並不那麼道德,而小區為了滿足利益最大化,把車位賣出,卻不顧小區其他業主的利益,這本身也是管理混亂,監管不到位的行為,而對於這樣的行為,兩位業主壟斷車位不道德,但小區管理混亂需要負上一定的責任。


郭施亮


就這個事說說不同的看法:

第一、既然兩位土豪花了數千萬元買下停車位這件事合理,為何還引發了這麼多業主的不滿?我想根本原因在於,在大量車位出售給兩位業主時,很顯然物業和地產都沒有將這部分事宜告知其他業主,導致許多業主都不能及時購買車位

也許有人說要買早買了,但是如果換位思考,四年期間你沒買車位,但是馬上車位就要被全部買走時,你會不會去購買車位?很顯然極有可能會,這也就創造了一個公平競爭的機制,倘若還是沒有人購買,那麼這個時候顯然就不會引起這麼大的不滿。

第二、雖然看上去開發商將四年當中剩餘的一直沒有賣出去的車位賣給兩位業主,是一種正當的商業行為,但是其程序上是不是確實有點不妥當?我想應該是有的,否則在購買前物業能夠及時公告其他業主告知“再不買車位,都要被買走了”時,我想其他業主絕不會“坐以待斃”。

第三、既然這個購買過程都沒有公開,那麼就不排除中間二道販子的可能,這也就促使投機行為的發生,自然容易讓其他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產生質疑,這一點我想地產和物業都脫不了干係。

第四、誠然四年當中確實可能部分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一直霸佔車位,確實有佔便宜的事實,但是這並不代表物業和地產就可以在沒通知其他業主的情況下,徑直直接兜售數百個車位,這當中的交易細節又不公開的情況下,難以令人信服也是自然的事。所以這個事情,我認為其他業主也有責任,但是地產和物業存在更大的責任才是。

最後,也就是提醒各位業主,不要總想著佔便宜,如果自己確實需要,能買就買,不要總等到失去了,才知道後悔莫及。


麋鹿說法


不得不說,人是一種有著自私本性,而且很賤的動物!在房屋和車位上問題上已體現了無數次!

首先說自私。我以前住的一個小區,總共800多戶,小區有業委會,但凡有事,業委會都會挨家挨戶門上貼條,要求表決,但每次回收的表決票都不會超過60%,總有人認為事不關己,可出了問題都是別人的問題,不是業委會不盡責就是物業拿錢不辦事!?小區建築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外牆漏水的有很多,業委會、物業前後發了不下5次公告,有漏水的自己遞交材料,好集體找開發商維權,總共就20幾戶交了,交了材料天天就只知道問什麼時候開發商可以把錢賠到位。沒交材料的,但凡和物業有個事,就往房屋質量上扯,根本不想,物業已經不是交房時的前期物業了,房子不是物業拿地開發的,也不是物業修建的,更不是物業賣你的,物業收集材料你都不積極交,就想著別人辦的時候自己搭個便車,不是自私是什麼?去年下半年,開發商要從市裡撤走了,發通告,地下車位停止短期租賃,只接受長期租賃(就是變著法賣),租20年送50年,租金一次性付清(開發商真懂法,超過20年的租賃合同無效,所以改送)!業主群炸了鍋,大罵開發商無良,又扯到房屋質量問題,我覺得這些人太無語了,就在群裡罵了一通——小區交房10年了,要是真的房屋質量有大問題,10年裡,小區裡除了我,有誰去找開發商了?或者有誰通過法律渠道自己去解決這事了?我敢說10年裡就我,一次把開發商的一副總,堵在了房管局一副局長的辦公室裡,我說我次臥北面牆漏水(後來找人看了才曉得,我的牆不漏,是樓層低,梅雨季節,牆上了黴),我只要個刷防水膠的錢,今天不解決,別想從這裡脫身!最後給了我1000。結果有人居然問我,為什麼不把大家的都辦了?我說,你是想說怎麼沒把你的一起給辦了吧?我吃了你的喝了你的還是拿了你的?憑什麼幫你去辦?有人還說,我太好打發了,才1000。我說那你趕緊去要你那份,開發商要走了你毛都沒了!罵到最後沒一個再吭聲!

再說賤的問題。其實車位所有權,《物權法》解釋得很清楚了,規劃車位,算入公攤面積的,屬於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以人防名義修建的車位,在非人防徵用期間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說白了就是誰修的誰收錢!而不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開發商更是有權出租或者出售。很多人有意或者無意混淆了配套設施和基礎建設的概念!配套並非就是無償的,小區周邊配套的醫院、學校、超市等生活設施就是無償使用的嗎?而道路、綠化這叫基礎設施,這才是可以無償使用的!我以前住的小區,因為物業換過,和開發商不存在任何關係,所以小區地下車庫的出租、出售(長租),都是開發商管,個人買的(長租)和租的,除了租金外,自己每月向物業交50元管理費,沒租出去的開發商自己每車位每月向物業交50管理費,物業負責衛生、照明、通風和雨天排水。還真有幾個人去物業鬧過,理由就是車位是配套設施屬於業主,不該收錢,物業回答很絕——不管屬於誰,反正不屬於我,我只負責幹好我的活,你覺得屬於業主,你代表業主去找開發商要。業主回答更絕——我交了物業費,你替我去找開發商要,不然我不交物業費了!這個橋段是不是很熟悉?委派一個不該別人去做的工作,去要一個本就不屬於你的東西,不然就不履行你應該履行的義務!不僅很賤,而且純粹就是王八蛋!車位的性質完全可以去房管局去查,明確了性質就可以明確產權,但是一些人根本不會去做,他們不關心這些,他們只關心能不能免費使用,佔得便宜,而所謂配套設施的幌子只自欺欺人的說辭而已!

所以,該問題的小區,如果車位的性質可以確定,產權可以確定,買賣如果合法,就完全沒有問題!關於購買的數量,本身就沒有說有數量限定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去買,但我覺得小區業主優先或者只能小區業主才能購買、租金這個應該考慮!總之,不能因為自己不能佔便宜,別人交易就不合法!合不合法要由法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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