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標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自主權,深化改革階段來臨

2018年,我國持續對招投標項目進行深化改革。

國家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發改委”)繼公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以下簡稱“16號令”)後,又就《中央投資項目招標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工程招投標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自主權,深化改革階段來臨

工程招投標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自主權,深化改革階段來臨

近日,發改委又印發了《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規定》(發改法規規〔2018〕843號,以下簡稱“843號文”)。

工程招投標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自主權,深化改革階段來臨

目前已明確必須招標的項目包括: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

(2)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

(4)同一項目中可以合併進行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合同估算價合計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招標;

(5)使用中央投資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佔總投資額10%以上的中央投資項目,必須依法招標。

2、不屬於上述情形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級通用機場等交通運輸基礎設施項目;

(3)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4)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等水利基礎設施項目;

(5)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建項目。

新變化

16號令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並於施行之日起替代《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以下簡稱“3號令”)。相關變化如下。

縮小必須招標項目範圍

16號令對必須招標項目的範圍從使用資金性質和具體項目範圍等方面,都作了大幅縮減。

同時此次16號令對使用國有資金或國有融資的項目範圍新設置了觸發招標的標準,即項目使用的預算資金需達2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該資金佔項目總投資額10%以上,這將使得僅需少量政府資金支持的項目可以不再必須招標。

提高必須招標項目規模標準

16號令將原3號令規定的合同估算金額的標準提高了一倍。

此外,16號令刪除了3號令中備受爭議的“兜底”規定:即部分項目雖然單項合同的合同估算金額低於各分項標準,但如果項目總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也必須進行招標。該規定可能會導致不合理的情況出現,比如在項目總投資額超過3000萬元人民幣的情況下,每一次項目採購均需要進行招標,無論該次採購金額的大小如何。

明確全國執行統一規模標準

16號令刪除了3號令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招標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規定確定的必須進行招標的範圍”的規定,明確全國適用統一規則,各地不得另行調整,這將有助於統一全國各地的強制招標標準。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843號文,作為16號令的配套文件,大幅縮小必須招標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項目範圍,進一步擴大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自主權。

843號文堅持“該放的要放到位,該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確有必要、嚴格限定”的原則,將3號令規定的12大類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壓縮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類,大幅放寬對市場主體特別是民營企業選擇發包方式的限制。具體有3個方面:

(1)刪除了民間資本投資較多的商品住宅項目、科教文衛體和旅遊項目、市政工程項目、生態環境保護項目等;

(2)刪除了“其他基礎設施項目”和“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的兜底條款,避免這一範圍在執行中被任意擴大;

(3)對保留的5大類,特別是水利類和城建類項目,與3號令相比也作了較大縮減。

據發改委相關部門發文,下一步,發改委將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做好16號令及843號文的貫徹實施工作,持續深化招標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發揮招標投標制度作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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