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報自己」撤銷合同,開發商太羞辱契約精神

陝西一家開發商“舉報自己”的操作震驚了全國。

西安部分消費者2016年通過簽訂認購合同的方式,從西安聞天科技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購買了房屋,並支付全款。兩年過去了,房價高漲了,開發商卻以當時該項目沒有預售許可證為由,起訴了12名消費者,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眾所周知,2016年以來各地房價都經過了一輪暴漲,如今開發商以自己當初沒有取得房產預售許可證而“違法”為由,要確認合同無效,並不是主動“糾正錯誤”,而是貪圖房價暴漲之後的紅利。對於當初已經付了全款的消費者來說,無疑是一筆巨大的損失。

開發商提出的理由似乎挺有道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且慢!最高法的這個司法解釋後面還跟著半句話——“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涉案房屋已經於今年6月8日獲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麼當初的合同就應該被“追認”為有效。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在訴訟期間取得預售許可證,都可以追認合同合法。

最高法作出如此規定,是為了儘量保持合同的穩定可預期。作為上位法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出售房產必須有房屋預售許可證;同時,房屋買賣作為民事行為,也應當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這是讓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一個重要的途徑。最近十多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合同因為違反法律而無效的情形,一直在做“限制性的解釋”,避免合同因為政府出了一個新規章、當初沒有做合同備案等等行政瑕疵,就被判定為無效。

本案當中,開發商在沒有房產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公開售樓,攫取資金,這是第一次違法;又在房價飆升的情況下,又企圖通過“舉報自己”違法來取消合同,既違法又失信,再次羞辱法律和誠信精神。

法理上說:一個人不能通過自己的不誠信而獲利。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行為的黃金法則,不能讓開發商先通過行政違法賣房,然後在房價上漲之後,又以合同無效的藉口撤銷合同,把兩頭的便宜都佔到了。在目前的房價狂飆中,司法應該起到“定海神針”的作用,要以司法判決引導合同主體誠信守約,弘揚契約精神。

再退一步說,即使合同被判定無效,那是因為開發商的過錯造成的,其應該承擔《合同法》所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開發商必須承擔因房價上漲造成的購房人的損失。

此外,對於這次開發商的“自我舉報”,房地產部門不能夠“裝沒看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67條:違反規定預售商品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西安當地就應該把之前違法銷售的錢款全部沒收,讓違法且不誠信的開發商自作自受,求仁得仁。

本報特約評論員

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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