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浙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7月26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分組審議了《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規定(草案)》,推動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縱深推進。

自2016年12月以來,浙江開始實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成效顯著,得到了黨中央、國務院的充分肯定。中央深改小組專門審議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調研報告,“最多跑一次”也被寫入近年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

浙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為了加快“最多跑一次”改革,今年杭州公安將推出戶籍業務全城通辦。7月26日,蕭山作為首個試點區正式上線全區通辦。圖為前來辦理戶口遷移的高女士領到了第一本“全區通辦”戶口本。龐振煦 攝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副主任梁黎明說,“最多跑一次”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的改革,目的是通過推進政府自身改革,提高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並以此撬動各方面各領域改革,實現全面突破。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立法是今年浙江省人大常委會的一項中心任務,兩年來,“最多跑一次”改革積累了大量的好經驗、好做法,出臺規定就是以法規形式固化這些好的經驗做法,實現立法與改革的同頻共振。

以人民為中心指導思想

草案規定,“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到政府辦一件事情,在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受理條件時,從受理申請到形成辦理結果全過程只需要一次上門或者零上門。

浙江省政府法制辦主任俞世裕介紹,浙江省積累了大量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豐富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內涵,為國家改革貢獻了浙江素材,這些好的經驗做法需要上升到立法層面,以更好地推動和保障浙江省的改革。同時,在改革推進過程中,也面臨一些體制機制上的法律問題,需要在立法層面作出回應,實現市場有效、政府有為、企業有利、群眾滿意。

浙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為做好起草工作,浙江省法制辦召集省編辦、省發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等8家單位舉行立法座談會,先後六次書面徵求41個省級有關單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的意見;赴溫州市、義烏市、桐廬縣等地開展立法調研;會同浙江省法學會、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開展“最多跑一次”論文徵集、改革研討;多次召開專家論證會和立法協調會,並通過省法制辦網站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6月28日,浙江省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草案。

俞世裕說:“草案共分八章四十七條,在草案起草過程中,我們始終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指導思想,並注意處理好改革與法治之間,放、管、服之間,工作要求與立法確認之間,整體政府與專業分工之間四方面的關係。”

落實責任主體細化監管

“最多跑一次”是一項事關全局的改革舉措,需要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將其作為重要工作加以推動。

為此,草案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改革協調機制,制定實施方案,強化工作保障和責任落實。

在適用範圍上,根據浙江省委、省政府印發的《關於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動重點領域改革的意見》,在適用領域方面,草案明確“最多跑一次”適用於提供辦事服務、接受諮詢投訴、實施事中事後監管三方面。

在適用對象方面,草案明確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機構均應當適用本規定;明確公用企事業單位和駐浙的部屬行政事業單位,開展“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參照適用。

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是“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內在要求,沒有有力、有效的事中事後監管,簡政放權也容易出現回潮。為此,草案強化各級政府在事中事後監管方面的責任,規定了聯合執法,依法整合事中事後監管職能,明確了“雙隨機一公開”和聯合抽查制度,推動協同監管、信用監管,並與《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作了銜接,規範現場執法行為,除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隨意實施現場檢查。

優化辦事流程提升效率

為保障群眾和企業的自主選擇權,草案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同時提供線上和線下兩種受理服務,申請人可自主選擇。

針對重複提供材料、轉嫁證明責任、辦事時間長等問題,草案要求減事項、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限、減費用,優化辦事流程。草案對申請材料作了如下規定:一是建立容缺受理機制,二是規範重複提供材料,三是對替代材料作出規定,明確根據其他證明材料可以證明事實的,行政機關可以不再要求提供。

浙江立法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

為提高辦事效率,草案規定對申請材料以形式審查為原則;為了做好與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除外,即以實質審查為例外。

針對基層調研反映涉審中介機構辦事耗時較長等問題,草案規定:一是明確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技術審查、鑑定、評估鑑證等報告;二是明確要求涉審中介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承諾出具相關報告的期限並將承諾期限備案,未公開或者未備案的,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三是明確涉審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時間記入行政許可辦理期限,行政許可法有明確扣除的時間除外。

草案根據省政府提出的數字化轉型目標,在已經制定《浙江省公共數據和電子政務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重點作了兩方面規定:一是明確公共數據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二是對數字化轉型的平臺作了規定,有關平臺應當以浙江政務服務網為依託,為實現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提供保障。

鑑於“一窗受理”主要表現為集中收件、受理,與現行法律法規並不牴觸,草案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將辦事事項的收件、受理、送達等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委託一個單位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指定一個單位實施統一收件、受理、送達。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史濟錫認為,應加快解決“最多跑一次”改革信息共享的問題,要求信息要及時獲取、流動順暢、實現共享。目前,“信息孤島”問題還比較突出,建議積極爭取國家層面對改革的先行先試;同時通過信息化來解決基層群眾跑腿的問題,建議推進從省到縣、鄉鎮一體化統籌建設,進一步延伸到村和社區,使基層民眾的獲得感和“最多跑一次”的本意能夠更好地實現。

完善制度設計深化改革

為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要素配置中的決定作用,實現“有為政府”和“有效市場”有機統一,草案結合浙江實踐,建立“標準地”出讓制度。規定:一是明確以標準地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用於企業投資項目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統一的標準地開發建設合同。二是規定標準地開發建設合同應當包含有關標準指標、指標複核辦法、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三是要求制定標準地開發建設合同示範文本。關於基層提出的標準地取得後企業違約如何解決的問題,經徵詢法院等單位和省人大有關代表意見,草案明確將相關內容納入有關合同進行規範。

草案在與國家相關規定銜接的基礎上,規定了實施告知承諾制的主要內容,包括告知、承諾、發證、檢查和驗收等。

投資項目承諾制是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草案重點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政府定指標,二是企業作承諾,三是過程強監管,四是信用有獎懲。同時,明確規定可以將相關信息記入信用檔案,實施聯合懲戒。

商事登記是企業准入的首要環節,量大面廣;根據世界銀行發佈的營商環境評價標準,商事登記效率是重要指標之一。草案對近年來國家和省有關商事登記領域“多證合一”“一照一碼”“證照聯辦”“證照分離”等改革內容,分別作了相關規定。同時,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明確對商事登記環節中的申請材料按照國家規定實行形式審查。草案還對市縣政府可以實施住所申報承諾書制度以及一址多照等內容作了規定。

草案針對“最多跑一次”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還補充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如草案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按照改革要求履職規定了法律責任;在《浙江省市場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定基礎上,對中介機構違反草案規定的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為保障承諾制等改革,對虛假承諾等新問題設定了法律責任。

草案還制定了容錯免責條款,明確只要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勤勉盡責、未謀取單位和個人利益的,不追究有關行政責任。

由於“最多跑一次”改革是個不斷深化和創新的過程,草案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開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過程中可以制定相關實施規範和具體辦法,作了統一授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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