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打官司法院要收費?難道不是在職責所在嗎?

BenzMes


訴訟費繳納辦法有明確規定,打官司原告得交訴訟費,涉及到經濟合同糾紛的,可能訴訟費得交很多,幾十萬的都有

原告勝訴的話,判決書會顯示被告承擔所有訴訟費或者絕大部份,但是你交的不會退的,有進無出,你找被告要去吧

可以緩交,免交,減交,當然得符合條件,目的是好的,但是誰才能享受到待遇呢,實際中就不好說了,我見過4個案子訴訟費好幾萬的就給免了,不可說

還有一個被告一審缺席,簽了人家250萬,已經還了100多萬了,但是原告故意不提還過錢的事,法院直接判還250萬,把被告急壞了,趕緊上訴,可以找不來上訴費2萬多塊,最後一天才交上,最好中院發回重審,把2萬訴訟費又退回來了……

一般不涉及經濟糾紛案子,訴訟費很少,離婚,勞動糾紛才幾十元吧,還有行政訴訟。收費目的是避免濫訴,佔用有限的司法資源吧。國人的特點,如果不收費,那官司真的是太多了吧


王磊律師


我曾經在法院實習過,如今又從事律師行業,對這個問題還是深有體會。

首先,法院審理案件需要耗費司法資源,簡單來說就是要花錢

法官、書記員由國家財政支付工資,審理案件固然是他們的職責所在。但是,他們辦理案件不光要耗時費力,也需要花錢辦事。比如電話通知當事人應訴事宜要電話費,製作文書需要打印費,送達訴訟文書需要郵費,有時外出調查需要路費,開庭審理使用電子設備需要網、電費,除此之外,還有其他很多方面需要花錢。如果案件到了執行階段,開展執行工作更是開銷巨大。

因此,雖然審理案件是法院的職責所在,但是審理案件相比其他政府工作確實要耗費更大,如果全靠財政支持,那麼將會給國家財政巨大壓力。而國家財政的主要來源是稅收,我們每個人都是納稅人,你願意花錢為別人的官司買單嗎?

其次,審理案件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雖然原告到法院起訴需要預交訴訟費,但是如果他的訴訟請求確實合法合理,那麼最終勝訴以後法院會判決案件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責令被告將訴訟費交給原告。

也就是說,訴訟費用其實是由敗訴方承擔的,而敗訴方往往都是不守誠信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社會敗類,讓他們承擔審理案件的有關費用,也是在對他們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這樣做何樂而不為呢?另外,整個訴訟都是由敗訴方招致的,我們納稅人又憑什麼給他們的違法行為買單呢?

最後,訴訟費用可以防止濫訴行為

隨著依法治國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很多人遇到糾紛都會訴至法院,導致大量案件湧入法院,給法院帶來巨大的審案壓力。如果打官司不花錢了,這種情況將會進一步惡化,到時候司法資源嚴重不足,讓真正需要解決的糾紛反而不能有效審理。

正因為打官司需要繳納訴訟費用,很多人決定是否起訴前都會掂量掂量自己到底是否在理,如果只是出於洩憤而沒有法律依據,那麼礙於訴訟費用他也不會輕易到法院起訴。這樣,很多無理取鬧就會被擋在法院門外,既有利於發揮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

因此,訴訟費用的繳納還是很有必要的。


冰焰


法院的經費來自哪裡?答案是國家財政。而國家財政的收入大部分來自稅收和國企,這些錢屬於全國人民。

而法院收的訴訟費,上繳國家財政(案款提留的事情不表),實行“收支兩條線”。

以上兩段話,歸納起來就是:當事人去法院打官司,本質上是花錢請法院主持公道。

全國人民,並不是每個人都會去打官司的;會打官司的人中,官司數量、程度也不一樣。

如果打官司免費,這意味著:拿全國人民的錢替少數人辦事,全國人民答應麼?

其實,真正應該免費的是涉及全民的行政或公益收費,比如身份證辦理費(首次、過期的免費,補辦得收費)、婚姻登記費(這個已經免費了)、殯葬費、義務教育費(這個也已經免費了)、疫苗接種(貌似也免了)、重大傳染病防治(畢竟涉及公共安全,沒人會不答應)等等。

最後,也最關鍵的是,訴訟費大體上是由敗訴方承擔的。誠信、遵紀守法等之人,是不會承擔這個費用的。


律法人生


【律師觀點】:作為一名長期與法院打交道的律師,我可以結合自己的經歷給大家說一下相關的情況。


首先:法院不是一個慈善機構,雖然是為人民服務,但是他提供的是有償服務,因為我們所交的訴訟費用,扣除一定的稅費後全部上交國家,然後國家再通過內部的財政系統將該部分錢劃撥給法院。


其次:法院的收費方法有很多種,第一種也是比較普遍的,就是按照涉案財產價值來收。第二種,一般情況下會按照件數來收費,比如說確認權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第三種,一般情況下,比如說給法律援助,或者說家庭困難,拿不出律師費的當事人可以減免一部分費用,但是這種情況需要當事人提供自己經濟困難的證明,比如說低保證明或者失業證明等。

最後:給大家總結一下,法院收費,只要不是按照涉案價值來收,費用一般都不會太高,所以說如果你碰到不涉及財產的案件,你可以儘管放心的去起訴,因為你付出的成本很低卻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律師說法


打官司交訴訟費,《民事訴訟法》是有明確規定的。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費由原告預交,由敗訴方承擔或者雙方按輸贏比例分擔。因此,如果原告屬於被侵害方,提出的要求又符合法律規定,那麼實際上他打官司維權是不需要花錢的,最多就是預交或者墊付而已。收取訴訟費,其中一個重要功能就是叫提起訴訟的一方也就是原告要考慮一下自己有沒有理,有沒有證據,能不能贏,不要去做些無理爭三分的事情。如果訴訟全部免費,不用說法院肯定和趕大集一樣,車水馬龍。真正有事情需要法院處理的,反而會淹沒在這些趕大集湊熱鬧的人群之中誤了正事。也就是說訴訟費起到一個設置門檻的作用。

第二,訴訟費是按原告的訴求,按比例來收取的。也就是說,訴求高,訴訟費也多,並且訴訟費最後是按雙方輸贏比例分擔的(司法實踐中,一方完全贏的有但不很多),因此這樣的話就提醒原告不要提些離譜的訴訟請求(例如僅僅皮外傷,要求一百萬的精神損害賠償)。如果不是這樣,那原告的訴訟請求肯定是沒有邊界了。


淮北日月升


一、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是依照國務院頒佈的《訴訟費用收取辦法》的規定來收的,收費入財政,嚴格收支兩條線。至於財政部門是否想法院下達收費任務指標,我不說。你懂的。

二、很多情況下是不收訴訟費的。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5,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

三、緩、減、免交訴訟費的規定。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

當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交訴訟費用:  1,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2,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4,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四、非財產案件的收費非常低。1.財產分割數額在20萬元內的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4.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

特別是與我們老百姓相關的勞動爭議案件每件只需交納10元。一般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五、司法資源非常有限。隨著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提高,近年來湧入法院的訴訟案件呈爆炸性增長。每個案件的法律程序必須規範走完,全國法院的辦案壓力劇增。如果沒有訴訟費這個門檻,那麼帶來直接惡果是:1,法院會被擠爆,而真正需要司法保護的人們可能因法院案件太多,不能及時得到保障。2,個別人可能會濫訟,比如任意提出天價索賠訴訟,造成社會誠信體系的崩潰。

六、至於財產案件的收費,我想並不是當事人主要關心的,他說關心的是自己的索賠目的能否實現,是否能夠把自己的商業風險成功轉嫁到法院,通過法院挽回鉅額經濟損失。


真假虛實


1、打官司收的訴訟費是敗訴方承擔的,這是對敗訴方的微小懲戒;

2、法院的訴訟費收費標準很低廉,法院本身是不可能盈利的,行政訴訟一般是50元,民事訴訟比如勞動爭議是10元,離婚300元,涉及財產的按照階梯比例徵收,總體比例很低。可是任何一個案件需要三個法官和一個書記員的準備,還有大量的後勤及設備支持,純屬公益收費;

3、適當收費能減少濫訴,就像本地公交車免費,導致一站路都有人坐車,擁擠不堪,收兩毛錢都不會這樣;

4、我接觸的法院有一點做的很好:如果有社區或者村委的家庭困難證明就可以在立案時申請訴訟費緩減免,一般結果是百分百能緩交,百分之六十能減少,百分之三十能免交,還是不錯的;

5、打官司真正的花費大頭是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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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法院審理案件依法裁判固然是職責所在,但履行職責是需要經費支持的。經費來源於國家財政撥付,國家不可能憑白支付小部分人打官司吧。所以法院按照國家法律規定收取訴訟費上繳國庫,然後國家返還一部分作為法院辦案經費,最終還是用於定分止爭,用之於民了。


其次,增加訴訟成本減少訟累。如果法院不收費,當事人會不會有事沒事去法院起訴呢?法院不是菜市場,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代表國家和人民履行裁斷是非促進和諧的職能,如果不能把一些不必要的訴訟擋在門外,如何為更需要司法裁判的人作出裁判呢?

最後,威懾雙方謹慎訴訟。法院收取訴訟費,主要根據訴訟標的收入,最終會判決敗訴方承擔或雙方按訴訟請求成支持的情況分擔。原告起訴前需要評估勝訴幾率客觀合理提出訴訟請求;另一方在不履行義務前也需要考慮一旦進入訴訟敗訴的成本,進而一定程度上督促其自覺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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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說,維持法院的正常運轉的是一個方面,工作人員的工資,設備等等都是要財政支付的,所以要收取一定費用,不說賺錢,至少也不能入不敷出。

其次,最重要的原因,是為了降低訴訟案件的數量,不會浪費司法資源。

讓很多可以協商解決的案件,可以自己協商解決。

另外對於很多小事,完全沒有必要訴至法院的案件,可以讓其因訴訟費用的原因,而不會訴訟到法院,從而讓其自然消滅。

如果法院一分錢都不收,對於很多人來說,有事沒事都會去法院訴訟,這樣不光浪費司法資源,更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大家都知道不管關係再好,在親的親戚一旦對簿公堂,那麼大多數都是老死不相往來,甚至還會產生更嚴重的案件,所以法院希望很多案件可以雙方協商私下處理,這樣既不會影響雙方的關係,也很大程度上避免再次發生糾紛,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陳磊律師


法院收費制度的設置目的,從理論上說,是威攝違法行為,包括侵權行為、違約行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為,如果行為人行為違法被訴,不僅要承擔違法行為造成的法律後果,還要承擔不菲的訴訟費用,是以加重違法成本來提醒人們要遵紀守法。此外,濫用訴權本質上也屬違法行為,如果民事主體動不動就到法院起訴,為了擴大事態影響,自己理虧了也要到法院起訴,爭議標的細微的民事糾紛也去要求法院審理判決,就會嚴重浪費司法資源,從這個意義上說,對於濫用訴權也是以加重其訴訟成本來予以控制的。

現實中,在社會財富貧乏、財政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開支時,司法收入與行政罰款收入一樣也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隨著社會財富的積累和國家財政收入的增加,司法收入和行政罰款也必將回歸、體現其”加重違法成本”的理論定位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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