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農產品」的哪些征?哪些免徵?如何征?如何抵扣?

一文理清“農產品”的哪些徵?哪些免徵?如何徵?如何抵扣?

現代農業是一個具有普遍意義的概念,體現著未來農業發展的共同特徵和一般方向。而現代特色農業則是立足我國農業發展實際提出的概念,包含國家特色和區域特色兩層含義。

農產品對大家來說並不陌生,同時跟我們的生活息息相關,

俗話說:重農固本,是安民之基。

農業,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

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

農產品,是指初級農產品,具體範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本文就“農業產品”的哪些徵?哪些免徵?如何徵?如何抵扣?等問題做一個簡單的總結,希望能幫到大家!

一、農業產品的徵稅範圍包括哪些內容?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文件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件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稅率為11%。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

文件附件1第一條規定,農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具體徵稅範圍暫繼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農業產品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52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幷包括掛麵、乾薑、薑黃、玉米胚芽、動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巴氏殺菌乳》(GB19645—2010)生產的巴氏殺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滅菌乳》(GB25190—2010)生產的滅菌乳。

二、免徵增值稅的農業服務有哪些?

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附件三)規定,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徵增值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或個人自產自銷的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這裡的單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制企業,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設立和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徵增值稅;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初級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自願聯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法人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其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的非增值稅免稅範圍的其他業務,必須按規定徵收增值稅。此外,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納稅人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牲畜、家禽的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託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仍屬於公司),農戶將畜禽養大成為成品後交付公司回收。鑑於採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的企業,雖不直接從事畜禽的養殖,但系委託農戶飼養,並承擔諸如市場、管理、採購、銷售等經營職責及絕大部分經營管理風險,公司和農戶是勞務外包關係。該模式與企業自產農產品無本質區別,因此,比照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需要說明的是,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增值稅政策的適用範圍應擴大到所有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但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作進一步明確。

對農戶而言,其接受委託提供服務取得收入暫無免徵增值稅優惠,但2017年12月31日前,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適用小微企業(含個人)免徵增值稅優惠。

三、銷售非自產農產品增值稅政策又如何?

單位或個人外購農產品對外批發或零售,以及外購農產品經過初加工、深加工後對外銷售需繳納增值稅,其中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11%或17%,小規模納稅人按簡易徵收辦法適用徵收率3%。下列情形免徵增值稅: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徵增值稅。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種蔬菜、菌類植物和少數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種參照《蔬菜主要品種目錄》執行。經挑選、清洗、切分、晾曬、包裝、脫水、冷藏、冷凍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各種蔬菜罐頭不屬於本通知所述蔬菜的範圍。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免徵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75號)自2012年10月1日起,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徵增值稅。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徵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上述產品中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所規定的國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鮮活肉類、蛋類產品。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的蔬菜和鮮活肉蛋產品,應與其他增值稅應稅貨物的分別核算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

四、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進項稅額如何抵扣?

根據財稅[2017]37號等文件規定,從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按下列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1.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買價/(1+稅率)×稅率

2.單位向農業生產單位採購免稅農產品,由銷售自產農產品的單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單位向農民個人收購免稅農產品,由收購農產品的單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的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系統在發票左上角自動打印“收購”字樣。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農產品銷售發票或開具收購發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

進項稅額=買價×稅率%

3.單位向非從事初級農產品生產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採購農產品,小規模納稅人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若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免徵增值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購買方不能進項抵扣,若小規模納稅人放棄免稅,按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方可以按照專用發票註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同樣,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期間,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抵扣力度不變。

進項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稅率%=買價/(1+3%)×稅率%

4.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企業扣除辦法。為調整和完善農產品增值稅抵扣機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規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製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範圍,其購進農產品無論是否用於生產上述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均實行核定扣除計算抵扣。《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範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級稅務機關可商同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特點,選擇部分行業開展核定扣除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2016年5月1日起,餐飲行業可適用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核定扣除方法如下表所示:

購入農產品用途核定扣除方法以購入農產品為原料生產貨物可按投入產出法、成本法、參照法計算抵扣,計算公式參見財稅[2012]38號。公式中的扣除率為銷售貨物的適用稅率。購進農產品直接銷售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銷售農產品數量/(1-損耗率)×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11%)×11%

損耗率=損耗數量/購進數量購進農產品用於生產經營且不構成貨物實體的(包括包裝物、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當期耗用農產品數量×農產品平均購買單價/(1+扣除率)×扣除率

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扣除率為13%;用於生產其他貨物服務的,扣除率為11%。

5.享受批發、零售蔬菜、部分鮮活肉蛋免徵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外購蔬菜、鮮活肉蛋取得或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不得計算進項稅額。納稅人從批發、零售環節購進適用免徵增值稅政策的蔬菜、部分鮮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發票,不得作為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憑證。

五、納稅申報表如何填報?

農產品適用稅率由13%簡併為11%後,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的農產品維持原扣除力度不變,即可對取得的進項稅額進行加計扣除。申報表填寫規則如下:

1.購買方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額時,將當期增值稅額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1-3欄,於生產領用當期按簡併稅率前的扣除率13%與11%之間的差額計算當期可加計扣除的農產品進項稅額,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第8a欄“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稅額”欄,計算公式為: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已按11%稅率(扣除率)抵扣稅額÷11%×(簡併稅率前的扣除率13%-11%)

2.購買方取得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或收購發票,按11%的扣除率計算可以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規定,均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6欄“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欄,並根據當期生產領用農產品計算填報可加計扣除的進項稅額。

3.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受託加工17%稅率貨物又用於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其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一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從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不得加計扣除。

4.適用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農產品扣除辦法的,按公式計算得出的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購買方填報《農產品核定扣除增值稅進項稅額計算表(彙總表)》等申報表後,將《彙總表》中“當期允許抵扣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合計數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表二)》第6欄“稅額”欄,不填寫第6欄“份數”和“金額”數據。

六、企業所得稅如何徵?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號)等文件規定,企業(含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農、林、牧、漁業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有: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中藥材的種植;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牲畜、家禽的飼養;林產品的採集;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遠洋捕撈。農產品初加工的業務範圍詳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範圍(試行)(2010年版)》。

2.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有: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企業從事上述減半優惠的種植、養殖項目,並直接進行初加工且符合農產品初加工目錄範圍的,應合理劃分不同項目的各項成本、費用支出,分別核算種植、養殖項目和初加工項目的所得,並分別適用免徵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

3.企業委託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上述項目取得的所得,或受託從事上述項目取得的所得,均可享受相應的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

4.依據規定,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享受上述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5.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週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並非由於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符合上述條件難以確定的,可要求企業提供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

6.為保證免稅項目的虧損額能夠在當期扣除,企業從事上述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在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如果“免稅所得”小於零,《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表第20行“所得減免”填零,如果“應稅所得”減“免稅所得”小於零,A100000表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填零,無虧損結轉以後年度。

七、個人所得稅如何徵?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取得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10]96號)等文件規定,對個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對個人及個人投資者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八、舉例說明

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業務主要有:

(1)甲公司向農戶、農業生產單位、農產品經銷商採購各類蔬菜、水果、海鮮、新鮮的豬牛羊肉經過切割、洗淨、包裝後通過APP平臺對外銷售。

(2)甲公司與農戶簽訂雞鴨委託養殖合同,由甲公司提供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農戶將雞鴨養大後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向農戶支付委託養殖報酬。甲公司將回收的雞鴨宰殺、切塊、包裝後通過APP平臺對外銷售。

(3)外購毛茶,經篩分、風選、揀剔、拼配、勻堆等工序形成精製茶,通過APP平臺對外銷售。

(4)甲公司將購入的部分水果深加工製成蜜餞、果脯通過APP平臺對外銷售。

甲公司2017年9月發生下列業務:

1.購進業務

(1)甲公司向農戶個人購買新鮮豬牛羊肉40萬元、海鮮50萬元、蔬菜23萬元,合計113萬元,均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

(2)向農業生產單位購買鮮肉90萬元,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

(3)向農產品經銷商購買各類新鮮水果200萬元,其中,取得小規模納稅人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80萬元,金額77.67萬元,稅額2.33萬元;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20萬元,金額108.11萬元,稅額11.89萬元。購入前,公司無水果庫存;向農產品經銷商購買鮮肉50萬元,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免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

2.銷售業務

(1)銷售豬牛羊鮮肉200萬元、蔬菜100萬元、水果100萬元、海鮮300萬元,合計取得含稅銷售額700萬元;

(2)銷售雞鴨取得含稅銷售額100萬元;

(3)領用鮮水果庫存的50%製成蜜餞、果脯銷售,取得含稅銷售額130萬元;

(4)銷售精製茶取得含稅銷售額70萬元。

假設甲公司對於上述購銷業務均分別核算明細,期初留抵稅額為零,除此之外,甲公司本月未發生其他增值稅業務稅,甲公司本月增值稅計算如下:

(1)當月採購發生的進項稅額:

①向農民個人及農業生產單位購入鮮肉、蔬菜、用於批發零售免徵增值稅,故不得抵扣進項稅。

向農戶購買海鮮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50×11%=5.50萬元;

③甲公司購買水果取得農產品經銷商(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80÷(1+3%)×11%=8.54萬元;

④甲公司購買水果取得農產品經銷商(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1.89萬元;

⑤甲公司取得的農產品經銷商開具的增值稅免稅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⑥甲公司銷售蜜餞、果脯適用17%的稅率,其生產領用原材料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可適用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8.54+11.89)÷11%×50%×(13%-11%)=1.86萬元;

甲公司當月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5.50+8.54+11.89+1.86=27.79萬元。

(2)當月銷售應計銷項稅額:

①銷售鮮肉、蔬菜免徵增值稅;

銷售水果、海鮮應計銷項稅額=(100+300)÷(1+11%)×11%=39.64萬元;

②甲公司採取“公司+農戶”委託農戶飼養雞鴨收回後初加工然後對外銷售,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免徵增值稅。

③銷售蜜餞、果脯應計銷項稅額=130÷(1+17%)×17%=18.89萬元;

④銷售精製茶應計銷項稅額=70÷(1+17%)×17%=10.17萬元;

甲公司當月銷項稅額合計=39.64+18.89+10.17=68.70萬元。

(3)甲公司當月應納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68.70-27.79=40.91萬元。

企業所得稅方面,甲公司採取“公司+農戶”模式銷售雞鴨項目的所得,以及農產品初加工所得均可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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