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職責

新時期公安經偵部門承擔著打擊、服務、參謀三大職能。

打擊職能:根據《公安部刑事案件管理分工規定》經偵部門負責立案偵查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等84種案件的工作。打擊的重點主要是擾亂金融秩序、金融詐騙、涉稅、妨害公司企業管理秩序、侵犯知識產權、擾亂市場秩序、職務侵佔、挪用資金、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嚴重經濟犯罪活動。

服務職能:服務職能是打擊職能的擴展。在依法嚴厲打擊經濟犯罪的同時,積極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在防範指導、信息諮詢、法律幫助等方面,為各類市場主體和人民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參謀職能:參謀職能是打擊職能的提升。通過及時總結經濟犯罪的規律、特點,分析經濟犯罪的發展趨勢,為黨委、政府指導經濟建設,為行政執法單位、經濟管理部門完善管理、堵塞漏洞,以及為立法司法機關加強法制建設等方面提供對策建議。

公安局經偵支隊主要負責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案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部分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部分侵犯財產犯罪案件的偵查、指導、協調工作。負責縣局駐縣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公安聯絡室的聯絡、協調工作。職責如下:

一、負責轄區內經濟犯罪案件的偵辦;

二、全面落實上級經偵部門打擊經濟犯罪的統一部署和其他各項工作的安排;

三、組織偵辦上級交辦的經濟犯罪案件;

四、開展調研工作,掌握轄區內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並提出對策;

五、及時受理對經濟犯罪案件的舉報工作,抓好經偵隊伍建設和基礎業務工作;

六、協助、協調好外地市公安機關偵辦的經濟犯罪案件和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七、負責對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監督、指導,維護好內部單位安全與穩定。

普通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由人民法院受理,如涉嫌經濟犯罪,則由公安局經偵支隊受理。

經偵主要辦理與經濟有關的刑事案件:

一、《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下列案件:

1、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第120條)

二、《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第二節走私罪中的下列案件:

2、走私假幣罪(《刑法》第151條)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3、虛報註冊資本罪(《刑法》第158條)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刑法》第159條)

5、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刑法》第160條)

6、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刑法》第161條)

7、妨害清算罪(《刑法》第162條)

8、隱匿、故意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會計報表罪(《刑法》第162條)

9、虛假破產罪(《刑法》第162條)

10、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

11、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2、對外國公職人員或者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刑法》第164條)

13、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刑法》第165條)

14、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刑法》第166條)

15、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刑法》第167條)

16、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刑法》第168條)

17、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刑法》第168條)

18、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刑法》第169條)

19、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刑法》第169條)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20、偽造貨幣罪(《刑法》第170條)

21、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刑法》第171條)

22、金融工作人員購買假幣、以假幣換取貨幣罪(《刑法》第171條)

23、持有、使用假幣罪(《刑法》第172條)

24、變造貨幣罪(《刑法》第173條)

25、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刑法》第174條)

26、偽造、變造、轉讓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批准文件罪(《刑法》第174條)

27、高利轉貸罪(《刑法》第175條)

28、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5條)

29、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罪(《刑法》第176條)

30、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刑法》第177條)

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第177條)

3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刑法》第177條)

3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刑法》第178條)

34、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8條)

35、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刑法》第179條)

36、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條)

37、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180條)

38、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刑法》第181條)

39、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刑法》第181條)

40、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刑法》第182條)

41、騙購外匯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1條)

42、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刑法》第185條)

43、違法運用資金罪(《刑法》第185條)

44、違法發放貸款罪 (《刑法》第186條)

45、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 (《刑法》第187條)

46、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刑法》第188條)

47、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刑法》第189條)

48、逃匯罪(《刑法》第190條)

49、洗錢罪(《刑法》第191條)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中的下列案件:

50、集資詐騙罪(《刑法》第192條)

51、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

52、票據詐騙罪(《刑法》第194條)

53、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法》第194條)

54、信用證詐騙罪(《刑法》第195條)

55、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

56、有價證券詐騙罪(《刑法》第197條)

57、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

第六節危害稅收徵管罪中的下列案件:

58、逃稅罪(《刑法》第201條)

59、抗稅罪(《刑法》第202條)

60、逃避追繳欠稅罪(《刑法》第203條)

61、騙取出口退稅罪(《刑法》第204條)

62、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63、虛開發票罪(《刑法》第205條)

64、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6條)

65、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7條)

66、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刑法》第208條)

67、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68、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69、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70、非法出售發票罪(《刑法》第209條)

71、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刑法》第210條)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中的下列案件:

72、假冒註冊商標罪(《刑法》第213條)

7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條)

74、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刑法》第215條)

75、假冒專利罪(《刑法》第216條)

76、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中的下列案件:

77、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刑法》第221條)

78、虛假廣告罪(《刑法》第222條)

79、串通投標罪(《刑法》第223條)

80、合同詐騙罪(《刑法》第224條)

81、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刑法》第224條)

82、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

83、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刑法》第228條)

84、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條)

85、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刑法》第229條)

86、逃避商檢罪(《刑法》第230條)

三、《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的下列案件:

87、職務侵佔罪(《刑法》第271條)

88、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

89、挪用特定款物罪(《刑法》第273條)

四、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在辦理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案件中,發現以下案件的,應當一併辦理,不再移交:

90、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刑法》第276條)

91、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

92、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案(《刑法》第253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