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回復「湯蘭蘭案」八大熱點問題:不存在刑訊逼供,其祖父死於肺癌……

2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告了備受矚目的“湯蘭蘭案”再審審查一案的審查結論。對於該案中公眾所關心問題,黑龍江高院進行了答覆。

01

關於刑訊逼供情況說明

湯繼海、萬秀玲、徐俊生、李寶才、王佔軍、於東軍到案當日第一次被訊問即供認犯罪,陳春付、紀廣才、梁利權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先後供認犯罪。徐俊生從偵查階段至第一次庭審時一直供認犯罪。11名被告人有9人主動供認犯罪。

各原審被告人分別羈押在四個看守所,各看守所在原審被告人入所時均進行了體檢,檢查結果均無外傷。

提審室均有隔離審訊人員和犯罪嫌疑人的鐵柵欄,湯繼海、陳春付、王佔軍、李寶才、梁利權首次翻供時均未提及受到審訊人員的刑訊逼供,對為何做有罪供述自己解釋不清。

湯繼海、徐俊生、王佔軍、陳春付、李寶才、梁利權即使翻供仍稱在看守所期間未受刑訊逼供。

湯繼海、萬秀玲、王佔軍、徐俊生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皆做有罪供述,且始終供述在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未受刑訊逼供。

本案各原審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分別由多組多名偵查員或檢察員取得,且有罪供述筆錄皆有各原審被告人的親筆簽名、捺印確認。

關於是否存在引供、誘供的問題,各原審被告人稱有罪供述或是偵查人員說一句自己學一句,或是偵查人員寫好筆錄後讓他們籤的字。但各原審被告人在個別情節上前後供述存在差異,各原審被告人供述之間在個別情節上也存在差異,某些情節原審被告人先供述、被害人後陳述,有的被告人還供述了被害人沒有陳述的犯罪事實和情節。

黑河市人民檢察院當年就對各原審被告人提出的刑訊逼供問題進行了調查,並要求參加訊問的部分偵查人員出庭接受指證,出庭檢察人員當庭發表原偵查機關不存在對各原審被告人刑訊逼供、引供、誘供的公訴意見。

02

關於湯瑞井死因、萬秀玲跳樓和湯繼海牙齒脫落的問題

經查,湯瑞井在看守所時身體無外傷,2008年12月13日湯瑞井在看守所監室內吐血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與湯瑞井同監舍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梁利權、其他同監舍人員及看守所監管幹警均證實湯瑞井在羈押期間沒有遭到毆打。

五大連池市人民檢察院對湯瑞井死因進行了調查,經鑑定湯瑞井系患肺癌死亡,其右頭枕部出血為陳舊性出血,右臂皮下出血為新鮮性出血。

本次審查向哈爾濱醫科大學醫學教研室調取湯瑞井屍體法醫鑑定報告書,證實湯瑞井死於肺癌,頭皮下出血在死亡前3至5天,皮膚下出血為新鮮出血。

經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委託鑑定機構補充鑑定,湯瑞井頭部、頭枕部出血符合陳舊性出血特點,其右前臂皮下出血符合新鮮性出血特點,上述外傷磕碰均可形成。

湯瑞井於2008年12月6日在看守所最後一次接受訊問,7天后死亡,沒有證據證明其身體上4處外傷是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所致。

湯繼海第一次庭審時拿出一顆牙齒,稱是第一次接受訊問時被偵查人員打掉的。但從第一次接受訊問到第一次庭審接近一年時間,檢察人員對其數次進行訊問,其始終稱受到刑訊逼供,但始終沒有提及牙齒被打掉。

黑河市檢察院在庭審後詳細核實該牙齒情況,湯繼海稱左邊的一顆牙被偵查人員用拳頭打鬆動,2、3天后脫落。

本次審查其又稱第一次接受訊問時,左右兩顆倒數第二顆後槽牙被偵查人員打掉,又向為其進行檢查牙齒的牙醫表述,記不清牙齒的位置和數量。

黑龍江省高院第二次向其詢問牙齒問題,湯繼海稱記不清牙齒的位置和數量。湯繼海所述牙齒的位置和顆數前後矛盾。

本次審查對湯繼海的口腔進行X光檢查,其缺失牙齒未見殘根,上下頜骨未見骨折線,省高院委託的鑑定機構說明,拳擊可導致口腔任何部位的牙齒脫落,因打擊力量和拳擊接觸面的因素脫落牙齒常伴有牙槽骨骨折和臨近牙齒鬆動。

現除了湯繼海供述,無任何其他證據證明其當庭拿出的牙齒是被偵查人員刑訊逼供打掉的。

關於萬秀玲跳樓的問題,萬秀玲在五大連池市檢察院及本次審查調查時均稱,在審查起訴階段要見女兒被害人湯蘭蘭,後在被押解訊問的途中得知女兒拒絕與其見面,便翻越看守所二樓樓梯扶手至一樓樓梯。

萬秀玲在看守所翻越樓梯扶手是因為女兒拒絕與其見面而不是遭到刑訊逼供所致。

03

關於湯蘭蘭是否存在因敲詐申訴人而撒謊的問題

經查,2008年11月1日,五大連池市公安局偵查人員第3次詢問被害人湯蘭蘭,其陳述曾被劉桂英的弟弟劉鎖柱強姦,同年11月5日,湯蘭蘭給劉桂英打電話說劉的丈夫蔡祥嶺和弟弟將其強姦,向劉桂英索要人民幣1萬元。

兩人通話後,劉桂英給湯蘭蘭回撥電話繼續說此事並讓同村村民紀廣付幫忙錄音,次日,劉桂英將通話記錄交給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當天向湯蘭蘭核實打電話一事,湯蘭蘭承認確有此事,並陳述確實被強姦,向劉桂英要錢是為了供自己讀完初中。

本次審查湯蘭蘭仍堅稱被蔡曉令和劉鎖柱強姦,之所以給劉桂英打電話是因為自己未成年,直系親屬均已被抓,自己沒有生活費。

調查認為湯蘭蘭打電話要錢屬實,在打電話之前已經向公安機關舉報被劉鎖柱強姦,並始終堅稱被蔡曉令、劉鎖柱強姦過。湯蘭蘭打電話並不能否認原審被告人犯罪的真實性,二者之間並沒有必然聯繫。

04

關於真假B超單的問題

經查,案發後偵查人員在興隆山村黨支部書記秦懷玉、湯繼海弟媳楊珍的見證下,在湯繼海家萬秀玲的衣服口袋裡依法提取一張龍鎮農場職工醫院編號為1413的彩色B超檢測報告。

報告顯示檢查時間為2008年3月31日,病人為王某某、檢查醫生為姚某某,檢查結果為子宮內有胎兒症狀。

被害人湯蘭蘭寄宿房東李忠雲證實因湯蘭蘭身體不適,於2008年3月31日以王某某為化名,帶湯蘭蘭到龍鎮農場職工醫院做過彩超,檢查結果顯示沒有問題,並於2008年10月3日將彩超報告給了萬秀玲。

偵查人員依法將從萬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彩超報告給李忠雲看進行核實,李忠雲稱不是自己給萬秀玲的那份。

偵查人員依法將從萬秀玲衣服口袋中提取的彩超報告交給報告中籤名的醫生姚某某辨認,姚某某證實該報告不是其製作的。

偵查機關在龍鎮農場職工醫院依法調取了編號為1413的原始超聲診斷報告電子檔案,報告顯示檢查時間為2008年3月31日,病人為王某某,檢查醫生為姚某某,檢查結果為子宮未見異常。

上述兩份檢查報告列明的日期、患者姓名、年齡、檢查序號、檢查醫生、超聲診斷圖像完全相同,但檢查結論完全相反。

從萬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報告檢查結果為“子宮內有胎兒症狀”;醫院原始的檢查結果為“子宮未見異常。”經向彩超診斷醫生諮詢,兩份報告診斷圖像相同,圖像顯示子宮正常、無妊娠反應。

據此從萬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報告應是根據原始的彩超報告變造的,變造的結果是將“子宮未見異常”變造為“子宮內有胎兒症狀。”

萬秀玲始終供述,李忠雲給其一張彩超報告,由於自己不認字不知道彩超報告的內容。

本次審查萬秀玲又稱沒有從李忠雲處拿過彩超報告,萬秀玲對此事的供述前後矛盾,依據現有證據不能準確認定假彩超報告單是誰變造的,亦不能查清變造的目的,但上述事實不影響對各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不能因為未查清此事實就否定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實。

05

關於本次審查為何要約見原一審、二審辯護人及湯繼海代理律師的問題

本次審查黑龍江省高院約見了各申訴人、偵查人員、公訴人、證人、鑑定機構人員及相關專家。

為了確保案件審查的全面公正,法院約見了一審、二審辯護人和湯繼海的代理律師。

06

關於黑龍江省高院發佈宣告審查消息所提10名被告人,而原審判決書中是11名被告人的問題。

原審判決是11名被告人,其中原審被告人劉長海入監服刑後一直申訴,黑龍江省高院於2014年7月11日駁回劉長海申訴,後其向黑龍江省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省檢察院於2016年1月6日駁回其申訴,其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17年7月駁回其申訴。

本次審查劉長海也提出申訴,因劉長海的申訴法院已經處理過,因此,本次審查申訴人僅有10名。

07

關於尋找湯蘭蘭的問題

本次審查經合議庭查明被害人湯蘭蘭報案後從2008年10月27日至2011年9月,始終在龍鎮中學讀初中,在李忠雲家居住。

2011年9月至2016年7月在哈爾濱一所學校學習,寒暑假期間回龍鎮李忠雲家居住,假期曾在龍鎮打過工,做過飯店服務員,賣過化妝品。

畢業後湯蘭蘭也經常回到龍鎮。在走訪其小學老師、中學校長及為其看病的龍鎮衛生院醫生時均證實,最近幾年在龍鎮不同地點遇見過湯蘭蘭,其中學校長證實湯蘭蘭曾在一家飯店打工。

經訊問被釋放的被告人及幾名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獲悉,湯繼彬2009年釋放後從未找過被害人湯蘭蘭,丁福稱找過一次但沒找到,徐國成、於東軍、陳春付、徐俊生、劉萬有均未找過被害人湯蘭蘭。

萬秀玲於2017年6月29日刑滿釋放後沒有馬上尋找被害人湯蘭蘭,是在其辦戶口時發現湯蘭蘭的戶籍轉走,直到同年11月才到五大連池市公安局查詢。

被害人湯蘭蘭報案後並未遠離龍鎮隱藏自己,已經刑滿釋放的被告人和未被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在網絡炒作前沒有真正尋找過被害人湯蘭蘭。

08

關於原審證據是否存在瑕疵

對湯繼海家2014年1月15日前是否播放黃色錄像及機器的來源;原審判決認定第三起犯罪中湯繼海用來綁被害人的柱子的位置、形狀;湯繼海一審庭審時出示的牙齒的來源;依法從萬秀玲衣服口袋提取的變造的彩色超聲診斷報告是誰變造及變造的目的;警方扣押的光盤的內容等項現已確實無法查清。

但法院認為這些並不影響案件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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