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與押金的辨析及適用

在當今的經濟形勢中,世界經濟整體正在復甦,而且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是拉動全球經濟強勁復甦的主要力量;全球大宗商品價格暴漲暴跌的時代可能已基本結束,新舊動能轉換加快,並且中國因素在世界經濟增長中日益重要。

在商品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買賣交易無處不在。儘管大家已經有了簽訂合同的法律意識,但在合同的簽訂與履行中,仍然會陷進一些看似尋常背後卻暗藏玄機的陷阱,定金、訂金與押金就是其中較為典型的一種。這些概念之所以被忽略、被混淆,一方面由於大家不善於區分書面語與口頭語的用法差別,認為詞語類似意義應該相差不遠;另一方面是因為大家的法律意識還不夠強,無法區分詞語的法律概念與日常概念的區別。今天小編就在這裡為大家整理一下定金、訂金與押金在法律上的概念和適用。

定金、訂金與押金的辨析及適用

首先,小編以大致梳理了一下定金、訂金與押金在法律上的概念和適用。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來擔保合同的順利簽訂或履行。支付定金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也稱預付款,一般是在合同訂立後先交付一部分金額的款項作為預付款表示誠意,支付訂金是對合同的部分履行。當合同並未未履行完畢的,訂金需要全部返還或部分折抵。

押金,也稱風險保證金,在某些交易中,接受押金一方需要將特定財物交由支付押金一方佔有,佔有特定財物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押金,以保證妥善保管財物或待損害發生時進行賠償。押金是為了保證合同中特定財物的妥善保管。合同終止時,一方交還所佔有的財物,另一方返還押金。在勞動爭議中收取押金的做法很常見,但該行為違反我國勞動合同法,屬於無效,應予返還。

定金

法定要求—— ①數額≤主合同標的額20%,書面合同,交付生效;②從屬;③擔保

債務人履行後—— 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方不履行—— 無權要求返還

收受方不履行—— 雙倍返還

訂金

性質—— ①單方行為;②數額約定,視作預付款;③主合同的一部分,違約

債務人履行後—— 抵作價款

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金

押金

作用—— 保證自己的行為不會對對方利益造成損害

債務履行—— 返還押金或予抵扣

債務不履行—— 債權人就該款項優先受償

小編認為對於只是想要初步瞭解一下以上三概念的讀者,讀到這裡就可以換下一篇文了,就像小編在之前的文中提到的——想要治病不一定要自己成為醫生病才能治好,你只需要知道自己大概哪兒不舒服,然後去醫院找醫生,在醫生的指導下做檢查查出病因並對症下藥。術業有專攻,隔行如隔山,每個職業都有自己的價值所在。就像在面臨法律問題時,你只需要明白定金、訂金與押金在法律上的概念和適用是不同的,需要引起自己注意,下一步的決定你可以在諮詢了律師以後再做出。同時,你還可以攢下更多的時間把精力投入在自己的領域中,使自己的專業技能得到提高。

當然,也有技多不壓身、博學多才或正在學習的人,這一類讀者可以繼續多看多思,並提出寶貴的意見。由於訂金與押金的適用都較為簡單,所以本文僅對定金的適用做詳細闡釋。

定金、訂金與押金的辨析及適用

定金的適用與罰則:

一、定金的適用需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需要定金的實際交付。

定金如未實際交付的,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或者不訂立主合同時,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2.主合同必須有效

這是由定金合同的從屬性所決定的。如果主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即便當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實,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但是,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獨立於主合同,即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卻不一定無效。

3.當事人不履行債務且無法定免責情形。

二、定金罰則具體內容

給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

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雙倍返還定金;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定金產生的權利是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性。

三、《擔保解釋》對適用定金罰則的幾種特殊情況作出的規定:

1.視為不履行被擔保的債務的情況。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的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佔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

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定金、訂金與押金的辨析及適用

定金適用的其他問題:

一、雙方違約時定金罰則的適用

1.所謂雙方違約,是指在一個合同關係中,負有對待給付的雙方當事人,都分別違反合同規定,破壞了合同雙方各自期待的合同利益,而應當各自承擔責任的情形。

在雙方違約的情形中,如果一方違約屬於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另一方就其他事項違約,則僅就前者單方適用定金罰則,對後者可以追究其相應的違約責任。如果雙方違約均屬於法定或者約定的適用定金罰則的情形,則對二者均適用定金罰則,即一方喪失定金,另一方雙倍返還定金,相互抵消後,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收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實務中,在處理上述問題時,應當注意區分雙方違約和抗辯權的適用,防止將成立抗辯權的單方違約誤判成為雙方違約。

2.定金與違約金條款能否同時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11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3.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定金責任的承擔不能替代損害賠償責任,兩者應該區分開來。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實際損失,另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但是適用定金罰則和損害賠償的總值不能大於標的物的價金總和。

4.一方在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可否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如果該定金的性質屬解約定金 ,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就不能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但如果屬違約定金、訂約定金或成約定金,一方適用定金罰則的同時,還可以請求另一方實際履行合同。

定金、訂金與押金的辨析及適用

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

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開發商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能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

關於訂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況下,交付訂金的視作交付預付款。

另外,根據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發佈的《關於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預訂行為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訂金的,訂金數額應當在總房價的千分之五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後,訂金應即時返還或抵充房價。購房者在支付訂金後,不購買預訂房屋的,訂金按預訂協議約定的辦法處理,但屬下列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全額返還購房者支付的訂金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簽訂書面協議收取訂金的;

(2)簽訂的書面協議對訂金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

(3)雙方對預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條款存在分歧、不能協商一致的;

(4)廣告、售樓書、樣品房與實際狀況不相符的。

定金、訂金與押金的辨析及適用

綜上所述,大家在經濟交易生活中,特別是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一些看起來差別不大的詞語或表達方式,在自己的法律知識不足於區分清楚時,應及時諮詢律師,以免因為疏忽大意致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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