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偷爬防盜網上樓盜竊,用掃把捅他讓他掉下樓摔死,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雲出無心David


這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首先,小偷爬防盜網上樓盜竊,這是一種違法犯罪行為。對於該行為,可以報警,也可以驅趕小偷。但是你用掃把捅小偷,讓他掉下樓摔死了,那這樣做就有點過分了。

小偷雖然偷東西,但是罪不至死。你這一捅把他捅下來摔死了,那麼你的麻煩就來了。



其次,根據《刑法》的規定,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放任這種行為或者是輕信能夠避免,因而構成的犯罪為故意犯罪。

結合本案,你用掃把捅小偷,就應當遇到自己預料到自己的行為會使小偷受傷或者是死亡的後果。但是你卻沒有停止對小偷的行為,以至於讓小偷摔下來死了,所以你的行為就成了故意犯罪行為。如果小偷摔傷了或者是摔死掉了,那麼根據《刑法》234條的規定,你的行為就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最後,你雖然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因為小偷有過錯,那麼可以減輕你的刑事責任。並且你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但是造成小偷的死亡,確實屬於防衛過當。雖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重情深


小偷爬防盜網上樓盜竊,用掃把捅他讓他掉下樓摔死,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這是一個關於正當防衛的問題。

什麼是正當防?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無限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對於正當防衛的如何正確理解和適用,從來就存在著兩種觀點。一種是站在犯罪的一方從有利於侵權人的角度考慮,另一種是站在防衛者一方從有利被侵權人的角度考慮。以本案來說,從第一種觀點出發,就會認為,正當防衛要以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前提。小偷爬防盜網的行為,是否屬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呢?只能說行為人正在進行爬防盜網,並沒有對防衛人進行不法侵害,是不是要對他人進行不法侵害,那是不確定的,只能說有這個可能性,是不是發生,發生什麼樣的侵害,都是未知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正當防衛的前提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根本就不存在,在不法侵害尚未發生並且是否發生不能確定的情況下,你把人捅下跌死,不僅不能算正當防衛,而且會構成故意殺人。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所謂防衛,顧名思義,就是隻能被動地防守,而不能主動地進攻。本案小偷處於被動挨打和沒有招架能力的境地,而戶主卻處於主動進攻的地位,不存在防衛不法侵害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在這種情況下把人家捅下跌死,豈能算正當防?

現實中可以對照的案例就是辱母殺人案,於歡被法院定為故意傷害罪判刑五年。當時於歡面對一群兇狠惡毒的壯漢圍攻,在警告對方不要上來無效的情況下,迫不得已揮刀自衛,但法院卻認為當時屋外有警察,於歡不具有防衛的必要性和緊迫性,造成一死兩傷的後果,屬於防衛過當。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欲脫之罪,同樣何患無詞。就看站在哪一邊說話了。

而第二種觀點,站在被侵權一方,則認為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應作廣義的理解。因為一個犯罪行為,從開始到結束,有一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不法侵害也會有間歇,也會有停頓,也會有強度大小和程度的不同。那麼在不法侵害的間歇或停頓中,在不法侵害的初始或結束階段中,在不侵害強度較小時,進行主動防衛,算不算正當防衛呢?筆者認為應站在被侵權一方的立場理解立法的原意,當然應當是正當防衛,否則這條法律就失去了意義。現實中主動防衛成功的案例不勝枚舉,例如乘綁匪不備將其打昏逃跑。

就本案來說,首先,爬防盜者的身份是小偷,而且是身手不凡的小偷,否則不敢攀爬登高。第二,爬防盜網是為了入室盜竊,在行竊過程中還可能實施更嚴重的犯罪,這是不容置疑的,這已經有很多先例。第三,小偷既然鋌而走險,必然有備而來,為了獲取錢財和防身逃跑,一定會不惜採取任何手段。所以對於這樣具有極端危險的犯罪,就必須以最危險的可能來防範,因為已經有過眾多的先例和教訓。什麼是必要性和緊迫性?總不能等刀架脖子上時再防衛吧?法律從來也沒有這樣的求。爬防盜網已經構成對公共安全的不法侵害,當然必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於企圖入室盜竊的犯罪,不能主觀地認為他不一定會幹壞事,或者不至於盜竊後再幹其他的壞事。入室盜竊後又後強姦殺人的案例不在少數。所以對這樣的犯罪應當以最危險的可能實施無限防。將其捅下跌死完全是正當防衛的行為。須知,對犯罪的仁慈,就是對好人的殘忍。

2018,7,26

論正當防衛(附案例討論)

宋公明

什麼是正當防?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什麼是防衛過當?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麼是無限衛權?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仍然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這就是法律對正當防衛的界定。它包含四個方面:

一.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

二. 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三. 正當防衛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人;

四, 正當防衛不能超越一定限度。但是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則沒有限度,即具有無限防衛權。

以上是法律的規定,在現實中,不法侵害的情況極為複雜和緊迫,受害人不可能從容選擇防衛手段和方式。也不可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時都能保持冷靜理智。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案情實際和當事人當時的處境全面分析。如何正確適用法律而不是機械地套用法律,這就是本文要研究探討的問題。

一, 如何理解“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對此有兩種觀點,一種是廣義理解,一種是狹義的理解。廣義的理解認為只要不法侵害的狀態仍存在,就是正在進行中,就可以和應當防衛。例如被綁架者,乘綁匪不備將其打昏逃跑,而造成綁匪傷亡的,應屬正當防衛。而從狹義理解的角度看,綁匪並未“正在”實施不法侵害,故沒有防衛的緊迫性,因此不能算正當防衛。狹義的理解認為,在防衛的那一刻,必須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例如某壞人暴力強姦實施完畢,騎自行車逃走時,受害人拾起磚塊砸去,致使壞人跌死。這就不能算正當防衛,因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不復存在了。而從廣義理解的角度看,逃跑仍然屬於強姦這個犯罪行為的組成部分,因此仍然應屬正當防衛。

二,被動防衛和主動防衛

在對方先動手或已經動手實施不法侵害時,受害人本能地或被迫地實行自衛,這種情況一般沒有爭議,是屬於正當防衛。但是不法侵害也會有間歇,也會有停頓,也會有開始到結束的過程,也會有強度大小和程度的不同。那麼在不法侵害的間歇或停頓中,在不法侵害的初始或結束階段中,在不侵害強度較小時,進行主動防衛,算不算正當防衛呢?如果對“正在進行”持狹義理解,那麼主動防衛就不能成立。但是在現實中,主動防衛是客觀存在的。例如1,空姐乘劫機犯向機艙門外張望時,飛起一腳將其踢出艙門,致使劫機犯從離地五米多高的艙門口跌下摔成重傷。當時劫機犯並未正在侵害空姐,故空姐是主動防衛。該案空姐是正當防衛沒有任何爭議,空姐還立功受獎了。2,相信很多人都看過這個視頻,一劫匪騎摩托車逃跑,一路人提起一輛自行車扔過去,致使摩托車翻倒,劫匪被眾人抓獲。劫匪並未侵害這個路人,路人也是主動防衛。該案也沒有爭議,路人受到一致稱讚。3,被綁架者乘綁匪不備,將綁匪打昏逃跑,至使綁匪傷亡。

很顯然,如果對“正在進行”做狹義理解,不承認主動防衛,那麼就等於捆住了被害人的手腳,大大限制了正當防衛的合理範圍。

三,如何理解“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正當防衛不能過當,所謂防衛過當,就是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裡要特別強調明顯二字。也就是說,正當防衛不是絕對不能超過必要限度,只有在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才是防衛過當。立法原意顯然是鼓勵受害人實行防衛,面對不法侵害並不苛求正當防中規中舉精準適當。那麼怎麼才算是“明顯”呢?如何把握這個尺度呢?筆者認為,一是一眼看出,二是一致公認。例如一個小孩偷了一個麵包逃走,老闆追上去就是一陣拳打腳蹋,老闆人高馬大,雙方力量對比一目瞭然,圍觀群眾也看不過去,將老闆拉開,避免了孩子受傷。這個老闆的行為就應屬於過當。

筆者認為,只有主動防才有可能考慮到防衛的限度,而在被動防時,情況緊急,或是出於本能的反應,或者因情勢所迫條件的限制等原因,雖超過了必要限度,也不能算防衛過當。例如某女青年在街上行走,被一男子突然抱住強行接吻。女青年在驚恐和憤怒中咬斷了男子的舌頭,女青年的行為應屬於人的本能反應,是被動防衛,因此不應當是防衛過當。一女子在洗澡時發現有人在透過牆洞偷窺,於是用一根鐵絲從牆洞中猛剌過去,將偷窺者眼睛剌成重傷。這就屬於主動防衛,而且超過了必限度,因為完全可以用其他方法制止或嚇走偷窺者,所以這是防衛過當。

四,正當防衛是否要和不法侵害對等?

法律只規定自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而不是要求對等。所謂對等,是用同態復仇來套正當防衛。同態復仇是人類歷史上長期存在處理紛爭的一種方式。就是你打我一下,我也還你一下,互相扯平。這種看似公平的方法,實際上很落後野蠻,也起不到平息紛爭的作用,反而是互相報復不斷升級,冤冤相報沒完沒了。用這種所謂對等原則要求正當防衛,顯然是不現實的,也不符合法律規定。例如不法侵害是強姦,綁架,自衛如何與之相對等呢?強姦犯說我只性侵,沒傷害你的身體,那受害者豈不是不能自衛了?

五,如何理解正當防衛的必要性是緊迫性?

法律規定中,正當防衛的條件是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要求。對於被動防衛,是迫不得已,不存在是否必要是否緊迫的問題。對於主動防衛,有時會有時機選擇的問題,例如空姐腳踹劫機犯,空姐當然要看準並把握時機,這是為了保證防衛成功,而不是是否具有緊迫性。設身處地為受害人想想,只要身處不法侵害之中,防衛都是必要的和緊迫的。而且必要性和緊迫性是人的主觀感受,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感受,不可能有統一的標準。

六, 防衛過當應承擔什麼責任?

1,防衛過當只有造成重大損害時,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是防衛過當,即使是防衛過當造成了損害,但是隻要不是重大損害,就不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2,即使防衛過當造成了重大損害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是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就是說防衛過當雖然已構成刑事犯罪,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減輕處罰是比照同類犯罪降低一級處罰。在什麼情況下應當免除處罰呢?筆者認為一是在被動防衛情況下。二是不法侵害具惡劣性殘忍性致命性。三是重大傷害的後果是不法侵害者自己的過錯所造成的,例如自己不敢及時就醫。四是防衛屬於為民除害的立功表現。五是其他應免除處罰的情況。

4,防衛過當免除刑事處罰,不意味著也免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

七,防衛過當與故意傷害

防衛過當造成重大損害構成的犯罪,一般都是以故意傷害罪定罪量刑。那麼什麼是故意傷害罪呢?和防衛過當有何不同呢?

1,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故意傷害造成輕傷以上即構成犯罪 ,而防衛過當要造成重大損害才承擔刑事責任。

2,故意傷害有兩種形態,一種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的行為直接加害於被害人的身體。另一種是的間接故意,即行為人通過破壞設備設施或設置機關或者利用動物或者不作為或者其他方法而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而防衛過當一般都是直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是通過直接傷害不法侵害者的身體來制止或避免不法侵害。

3,故意傷害都是主動行為,而正當防衛有被動防衛和主動防衛,被動防衛是在不法侵害之下本能的被迫的應急的反抗,因此被動防衛不能構成故意傷害。只有主動防衛才有可能構成故意傷害。如前所述偷窺剌眼案,因為是主動防衛,造成了重傷的後果,屬於防衛過當,因此構成故意傷害,而強吻咬舌案是被動防衛,所以不是防衛過當,故不構成故意傷害。

八, 案例討論

1, 奧斯瓦爾多把葉塞妮亞強行壓在地上接吻,葉塞妮亞情急中在地上摸起一塊石頭將奧斯瓦爾多的頭打昏。葉塞妮亞是正當防衛嗎?是被動防衛還是主動防衛?是否防過當?

2, 楊志賣刀,潑皮牛二無理搗亂,非要強搶楊志的寶刀,楊志一怒之下將牛二殺死。楊志是否正當防衛?是否防衛過當?後來官府對楊志是否免除了刑事處罰?

3, 建墓人為防盜墓,在墓中設了機關,不久果然有人盜墓,觸動機關被殺。建墓人是正當防衛嗎?現行法律是否允許用設置機關陷阱防盜?

4, 牧人發現有人偷羊,就放出牧羊犬去追,犬將盜匪咬傷,牧人是正當防衛嗎?

5, 辱母殺人案,於歡被判五年有期徒刑,現於歡案中的被害人郭彥剛等人是吳學佔涉黑案中的骨幹成員,已被判刑。現在再回過頭看,於歡是主動防衛還是被動防衛?是否防衛過當?是否應當免除刑事處罰?

總而言之,正當防衛的法律規定,沒有對等的要求,也沒有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要求,更不苛求自衛者一定要準確適度,這是從有利於打擊犯罪保護被侵害人的角度考慮,而不是從有利於犯罪分子的角度考慮。因此在適用正當防衛時,也應當從有利於防衛者的角度判別。這樣才能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從而支持和鼓勵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伸張正義,震懾犯罪,順應民心。

2018,5,14


宋公明5


按法律來說是要付過失殺人來看待的。但是,這裡有一個問題,到底小偷是強勢的一方還是住戶是強勢的一方呢?現在小偷,大部分都不是單單的小偷了,他們都有殺人的準備。如果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是我,最先嚇止小偷禁止上來,並且用棍棒阻止進屋,阻止在窗外。一旦進屋,自己就會有生命危險,這樣的例子太多了。如果一旦進屋,立刻用棍棒打暈打死對方,不能讓對方有任何反抗機會。因為他私自闖入私人領地,並切是危險分子,一旦讓他們得勢,你基本沒有機會。進屋來,已經危害到自己的生命,不要聽那些磚家的意見了,現在的小偷可不是30年前的小偷,現在的小偷,基本都是殺人犯,在他們眼裡,殺人和殺雞基本沒什麼區別。假如你家錢多,遇到這樣的問題,直接都跑出去算了,任意讓小偷拿吧,拿完了,送小偷走吧,省得麻煩。不要忘記報警就可以,我想小偷並不傻。

記得我店裡,經常被小偷偷,我後來常年住店裡,一天凌晨3-4點吧,就聽見我的防盜門啪啪的響,把我在睡夢中驚醒,我發現防盜門處有一點亮光,知道有小偷,我大聲嚇止,可是小偷並沒有停手,並且更加肆無忌憚的猛烈撬門。根本嚇止不了,我立刻拿起手機報警,可惜手機報警前面有很長一段廣告,暈死了,當時很緊張,還沒接通,我就大聲說:“警察嗎?快點來,我這有小偷正在撬我的門”。小偷馬上就要進來了。這個時候,小偷才算住手。遺憾的是,現在報警中心的廣告還沒結束。。。。。(哎)。我在門縫中看到小偷很不情願的走了。設想,假如小偷真的進來了,又會是怎樣的情況?細思極恐!事後等到天亮打開門看了一下門,只剩下一個鉚釘了,這個鉚釘一旦掉下來門就被打開了,所有的鉚釘都被撬掉了。


好孩紙尼可樂斯


我不懂國內刑法,但是我是不是可以這樣理解,有人未經允許爬我家防盜窗,我不能確認他是來偷東西的,還是身上帶著刀要來殺我的,我出於自衛把他捅下去了。他有沒有摔死我不知道,因為我不能確認他下面是不是有保護措施。畢竟爬這麼高很危險,也不是我叫他來的。說不定他下面有氣墊,捅死了我,他就跑了,我捅他下去,完全處於自衛。再可以說,在不應該有人的地方他出現了,對我構成了生命危險,情急之下腦子短路了,把他捅下去了,最多也就是個意外。個人看法哈!


芷蕎菱


對於這個問題,如果小偷掉下樓摔死了。在沒有監控錄像,沒有目擊者提供證據的情況,警察很難判斷小偷是自己不小心掉下去摔死的,還是被人捅下去摔死的。因為摔死的人,身體受到劇烈衝擊,即使身上留有被捅的痕跡,也很容易被致命的摔傷掩蓋。在加上是讓人可恨的小偷,這種事情很可能以意外事故結案。

但如果有監控錄像,有目擊者提供證據,那就需要負法律責任了。即使對方是小偷,但因為在防盜網外面,沒有直接威脅到你的生命,把他捅下去,不屬於正當防衛,最好的結局是定性為過失殺人。這樣不但要面臨刑獄之災,還要連帶民事賠償。

但我們刑法還規定,如果未滿16歲犯了過失殺人罪,是免予刑事責任的,但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風雨橋


肯定的答案就是:你的行為是錯誤的,構成刑事責任,你會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接受刑事處罰。

我們先不以你這個案例來談,我們換個例子:小偷正在你家偷東西,被你發現了,你拿起刀捅了小偷幾刀,把小偷捅死了,你需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答案是肯定的,你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為什麼?

因為,小偷只是偷東西,並沒有對你的人身安全產生嚴重威脅,小偷也有生命權,在法律上生命權是至上的,你有權利去報警,或者呵斥小偷或者制服小偷,但是在小偷沒有即將對你生命產生巨大威脅的時候,你的防禦手段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制,否則,就是防衛過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上面的例子,回到題主的問題。

小偷只是在爬防盜網,你完全有時間去報警,或者呵斥小偷,驅趕小偷,但是你明知道對方可能會有墜落致死的風險,還故意的捅,致小偷墜樓死亡,那你就構成故意傷害罪了,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小偷雖然可惡,但是都是有生命權的,如果碰到小偷人人都能隨意的弄死,那就沒有什麼法律可言了,按照自己理解的正義來就行了?很顯然是不可能的。

所以,想問題要全面點,理性點,不然,小偷確實死了,但是牢裡的日子確實不是很好過的。



看守所資深體驗工程師


說實話,假如沒有監控,也沒有人看到事發經過,還真的難以取證,也許就像你希望的那樣,最後被定性為一起意外事件,然後結束。

小偷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筆者也很討厭小偷,也吃過小偷的苦頭,上班第一個月,剛領了工資,就在公交車上著了樑上君子的道,害我吃了一個月的泡麵。但就事論事,本案中的這種做法,已經涉嫌犯罪,為了一個渣人,把自己搭進去,還是得不償失的!

就像題幹描述,樓間距小,而且都間隔起來出租給他人,誰也不敢保證你這麼做的時候就沒有人發現此事,也不敢保證就沒有在無意中落入哪個鏡頭之中,也許在重金懸賞之下,就有“勇夫”出頭,一五一十提供證據證詞,你先考慮考慮自己是否能夠經受得住審訊的壓力?

人在做,天在看,此話真的是有些道理的,因為你不是什麼高智商罪犯,你也不敢保證自己就不會留下什麼蛛絲馬跡,所以遇到這種情況,還是報警或採取其他一些方法吧!


打虎拍蠅


如果你捅他下去,那肯定是你有責任,只是這種責任不會上升到故意殺人上來,最起碼也是個過失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還有主觀和客觀因素,比如,你明明知道樓層過高還拿掃把去捅他下去摔死了,那就是屬於有傾向性的殺人量刑五到七年,如果你是小偷有攻擊你或者語言上威脅你之類的話你因為害怕而捅他下去摔死了,那就是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記住,法院在審判的時候,也會考慮到小偷有錯在先的,他是惡意侵犯,你是被迫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而發起自衛的,但前提條件下是,他如果停止對你構成威脅或者束手就擒了,你就不能過度傷害他了,否則那就不是誤殺了,他若死了,你就是故意殺人罪了,沒死就是故意傷害罪了,所以,遇到小偷,在他沒得手的時候,淨量呵斥他離開,若是他對你生命構成威脅,你是因為自衛而殺他,那就無罪


彌勒佛先生的肚臍眼


本人認為,如果真遇到這樣的事,就首先對盜賊作出警告,如不奏效時,就別管他三七是否等於二十一,第一時間先把爬樓偷竊的捅下去,別管他是生是死。如果你不制他,讓他進了屋那你就完蛋了。



真遇到這樣的事時,一定要果斷處理,先保自己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對那些什麼“磚家”、法律,那些條條框框,即是用來做說說的。你若真的按照那些說法去做,小偷來了,就得任其為之,抵抗也許就會犯這犯那的。


十個盜賊九點九個帶有兇器,他們手法毒辣,極易傷人,個個都是亡命之徒。這種人無人性可言,想得到的東西就不惜代價,下手殘忍,草菅人命。因此,對盜賊的威脅我們不能手軟,讓步就會有生命的危險。故此,為自保,先下手為強,相信不會為盜賊抵命,相信法律是維護正義者的。


子濤3699


本來是人家小偷準備犯罪,但犯罪行為還未展開,你卻用掃把捅他讓他掉下樓摔死,自己到頭來成為最先犯罪的那個,而且這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凡事要講人證物證俱在,你能不能被定罪,得看情況。

首先,如果當時沒有監控,而且沒有其他人目睹你拿掃把捅他下樓摔死的過程,你可以矢口否認,說是小偷自己失足摔死的。可話說回來,有些證據是可以從屍體上找的,你用掃把捅他,小偷身上可能會有皮膚軟組織損傷的痕跡,這種情況就對你不利了,這會成為法官給你定性的根據。

還有一點,人在撒謊的時候往往會從身體的其他地方反映出來,除非你是哪種撒謊時臉不紅心不跳,心理素質非常好,那麼警察審問你時,你不會露餡。但是,畢竟人命是自己害的,良心上肯定過不去。而且說不定,晚上睡覺也不安穩,人家做賊會心虛,你害死人更會夜不能寐。最後,你可能會主動自首,以求心安。

不管你以怎樣的心態。我們告訴你,你是刑事犯罪,而且是故意殺人罪。不要抱有僥倖心理,主動自首吧,以求良心的安穩。

我是“觀社會的氣象人”,雖身處氣象這個小眾圈,但有一顆熱愛社會這個大眾圈的心。社會是一碗“大雜燴”,有世間百態,有人情冷暖,也有牛鬼蛇神。讓我們瞭解社會,避開社會的雷區,去擁抱社會的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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