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什麼要設立家族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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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族信託興起之前,遺囑繼承是非常普遍的財產安排方式,但是,伴隨家族財富積累的增加,家庭生活的複雜化,遺囑繼承的問題也逐漸顯現。
瑞銀律師事務所王昊律師告訴記者,“首先,遺囑很難保留當事人對財產的一些秘密安排,比如遺囑繼承時,公證人會在所有繼承人面前宣讀遺囑裡的所有內容,如果當事人有婚外情或其他一些安排的話,在遺囑繼承的情況下就會被公開,而家族信託則能很好地幫助當事人保密;其次,遺囑繼承(繼承權)需要公證,而信託安排則不需要。目前我國司法部雖然規定不再強制對遺囑進行公證,但在涉及房產過戶的時候,公證仍是必須要做的,因為司法部的文件不過是部門規章,實踐中住建部並不承認,在進行房產過戶的時候仍然需要有繼承權的公證。這意味著在相當長時間內公證仍然將起非常主導的作用。”
另一方面,遺囑繼承中,公證人在唸完遺囑之後,會問所有繼承人是否全部同意,如果有人不同意,就無法根據遺囑對財產進行分割繼承,遺囑還必須要經過法院的認定程序,“這個時間有可能非常漫長。”
此外,如果遺囑繼承中家族財富被分割給繼承人A、B、C,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會變得分散,如果涉及家族企業的話,也很難達成一致意見,對企業的發展往往造成巨大的風險,所以遺囑很難實現當事人對身後事的安排。

事實上,諸多當事人希望在做財產安排的時候能夠附加一些條件,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中允許附條件的遺囑,但由於遺囑繼承需要公證,而實踐中公證員出於風險等多種原因的考慮,沒有人願意來做這種附條件的遺囑公證,因此限制了這部分的安排,相對來看家族信託的方式就會更加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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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家族信託,主要是源於:

1、管理資產。一般而言,為擔心自己的後代如果不擅長管理資產或是孩子比較小沒有能力來處理資產,這個時候,信託能夠很好得來協助家族管理資產。

2、保護資產。一般是為了保護自身或是家族成員離婚的時候,財產被因離婚大幅分割。一般而言,離婚時會夫妻財產均分,這樣有錢的一方難免會財產損失,如果設立了信託,就會輕易避免財產被瓜分。我們比較熟悉的鄧文迪和傳媒大亨默多克離婚,大家都知道默多克非常有錢,以為鄧文迪離婚會獲得鉅額財產,但默多克早早就設立了信託,而且據說超過兩個,在離婚的時候,鄧文迪沒能分得鉅額財產,只得到了紐約曼哈頓第五大道的一棟豪宅和北京的一套四合院,雖然聽起來不錯,但這個財產價值不到默多克身家的1/100。信託可以說是保護了默多克的資產。

3、控制資產劃分。有些家庭溺愛孩子,會把財產全部交給孩子任其揮霍。為了杜絕某些不良子孫過度揮霍財產,讓自身的財富一代一代傳下去,信託很好地控制了資產的劃分。

4、保護隱私。相對於遺產,信託具有更強的隱私性,所有的信息都是機密的。

5、避免財產糾紛。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利字當頭,即便是骨肉至親也可能會有糾紛,信託很好地避免了這種情況,信託公司會照委託人的意思去之行,不受外部情況的干擾。

6、避稅。信託很好地規避了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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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風險銀行擁有一系列客戶的個人和財務信息。除了這些給客戶帶來的明顯的金融風險之外,客戶的隱私風險也是存在的。

  2. 遊戲規則的適應性問題。“銀行的遊戲”中,富裕的家族企業需要按照銀行的“遊戲規則”來進行運作,這對於家族企業的收益是不利的。在專業的家族辦公室服務公司的幫助下建立一個獨立的家族辦公室,那麼就可以建立自己的遊戲規則,運作自己的資產。在國內家族辦公室的建立還夠普及,建立起來也比較困難,但是與像優脈財富匯這樣專注於支持家族辦公室發展的公司合作更加易於家辦的建立和持續發展。

  3. 出於對控制權的需要。幾個世紀以來,富裕的擁有土地的家庭都擁有勞動力工作的土地。一個家庭會有一個人來管理其土地的工作。這個人被稱為

    “土地管理員”或“地產代理人”。隨著一個半世紀之前的工業時代,財富從土地轉移到資本。而且,家庭需要一個不同類型的組織來監督他們的事務。這些組織提供了對家庭事務的綜合管理。它們規定了財富,會計,稅務,法律事務,家務管理,安排旅行,安排家庭護理等的管理。這就是家族辦公室的雛形。對於習慣於讓家族辦公室的富裕家庭來說,下一個合乎邏輯的步驟是組建一家只為自己的家庭服務的信託公司。家庭通過控制財富創造了巨大的財富。將這種財富的管理移交給銀行或公共信託公司似乎適得其反。

  4. 為實現財富的傳承。你工作多年,甚至幾十年,建立一個成功的企業。你已經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在將財富留給子孫後代時,有三種力量:分配、稅收和風險,它們使你的財富很快消失,無法傳承下去。建立家族信託可以將一個成功的企業變成一個財務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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