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聚焦」別想逃!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63隻玳瑁標本,總價值高達……

近日,防城港市檢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的審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玳瑁標本63只,總價值高達人民幣1134000元。

犯罪嫌疑人林某僱請他人,分別於2018年6月8日和9日先後4次駕車到東興市江那村北侖河邊一非設關碼頭,裝運7箱共計63只玳瑁標本拉運至林某租住的某民房內。6月10日,林某在該民房內對玳瑁標本更換包裝後,通知張某某將民房內的四箱玳瑁標本聯繫物流發至海南三亞。當日,偵查人員查扣了上述玳瑁標本,並抓獲犯罪嫌疑人林某。經鑑定,被查扣的63只玳瑁標本均由玳瑁親體制成,總價值人民幣1134000元。防城港市檢察院經審查後,於2018年7月18日以涉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林某。

「案件聚焦」別想逃!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走私63只玳瑁標本,總價值高達……

玳瑁

屬爬行綱海龜科動物,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物種,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瀕危物種紅色名錄列入極危,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據悉,目前在我國近海,玳瑁幾乎絕跡。除玳瑁外,海龜科動物均為保護動物。任何非法買賣保護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切勿為個人私慾以身試法。

法律鏈接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一)中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一)中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一)中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二)中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一)中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為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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