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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9日,汕頭市潮陽區金灶鎮下寮村委會在創文時,不慎燒燬村民劉某清(男,64歲,肝癌晚期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種在下寮村委會後面的一棵桑葚樹(市場價值約170元)。事情發生後,下寮村委會先後多次表示給予劉某清300至1200元的補償,但劉某清拒不接受,獅子大開口,提出要求賠償人民幣17萬元。
被燒燬的桑椹樹
由於村委會沒有答應劉某清的賠償要求,5月1日上午9時許,劉某清到下寮村委會,將村委會二樓會議室2臺電視機砸壞(經估價,損失價值2000元)。
被砸壞的電視機
5月3日11時許,劉某清的妻子劉某雙與劉某清的弟弟劉某平兩人用斗車將劉某清推到下寮村委會負責人劉某強家裡,賴在其家床上,一直不肯離開,並往地板小便,脅迫村委會賠償要求。
脅迫村幹部答應其無理要求
接報後,金灶派出所立即出警,開展調查取證工作,及時將將該案件立為“20180503”敲詐勒索案,果斷採取措施,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劉某清、劉某雙、劉某平刑事拘留。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審訊
普法宣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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