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夏邑縣人民法院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通告

通告:夏邑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通告

夏邑縣人民法院

關於敦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的通告

為切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順利進行,確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得到執行,維護法律權威,依法保護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營造誠信社會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開展集中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行為專項行動有關工作的通知》、《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通告如下:

一、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未按財產報告令的要求報告財產或不如實報告財產的,將一律納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予以公佈,並通過媒體曝光,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策扶持、市場準人、企業登記(任職)、貸款融資、信用卡辦理、購買不動產或車輛、旅遊度假、娛樂消費、乘坐飛機高鐵、出境人境、人住星級賓館、公務員招錄、評先評優等方面進行限制。

二、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將依法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

三、對拒不報告財產或不如實報告財產,或拒不執行、逃避執行、妨礙執行、拒不協助執行等行為,堅決予以拘留、罰款。

四、對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將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將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依法實施制裁。

夏邑縣法院嚴厲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被執行人,自覺到我院執行局主動履行。否則,將受到嚴厲的制裁和打擊。

特此通告

夏邑縣人民法院

二O一八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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