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關於股份公司和內部人控制的很好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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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致保爾·拉法格(1880年9月9日)》和在《恩格斯致保爾·拉法格(1880年9月12日)》中恩格斯分析了馬克思的女婿拉法格同企業主格蘭特就拉法格打算參加他的企業所進行的業務談判和企業章程的情況。這裡的分析是很好的關於股份公司和內部人控制的案例,以及律師為什麼是小人。如果中國的私人企業主看過這個案例,他們大概就不會因為購買香港金融機構的“打折”股票和外國銀行的理財產品而蒙受鉅額虧損了。恩格斯在這裡明確指出,“

一個金融家的‘誠實’和某些人的誠實是不同的,即便在這類人當中他還算是正派的。

本文節選自餘斌老師《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4卷的研讀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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