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漲了!不賣房?賠償!

房價漲了!不賣房?賠償!

——案情簡介

2017年9月7日晚上10點許,劉遠與顏雯玉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劉遠將其位於廣州市白雲區機場路面積為102.58平方米的房屋以1980000元賣給顏雯玉。合同約定:合同簽訂當日顏雯玉支付20000元定金,顏雯玉塗銷房產抵押。合同簽訂後7日內付款50000元,其餘款項在過戶時一次性付清。合同約定劉遠不賣房屋按照合同金額的10%支付違約金。當日,顏雯玉與劉遠商議,待劉遠查冊後,顏雯玉再支付定金。其後顏雯玉督促房產中介與劉遠聯繫收取定金事宜,劉遠均不予回覆。顏雯玉通過短信讓劉遠提供銀行賬戶,也被劉遠拒絕。無奈之下,顏雯玉不得不另外買了他人的房屋。

——爭議焦點

顏雯玉沒有在簽訂合同當天支付定金是否構成違約?劉遠不賣房的行為是否構成違約?

——律師觀點

(1)顏雯玉當日沒有交付定金,是因為雙方商議劉遠查冊後再交付定金。在顏雯玉要求劉遠提供銀行賬號的過程中,劉遠也沒有對當日交付定金事宜提出異議。

(2)顏雯玉多次與劉遠聯繫,並督促房產中介與劉遠聯繫,要求劉遠提供銀行賬號,劉遠均未提供。劉遠消極履行合同的行為是本購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

——法院判決

劉遠不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依照《存量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房產合同價10%的違約金,即198000元。但本案中,合同的履行仍然處於初期,顏雯玉未支付任何款項,故判令劉遠向顏雯玉支付違約金99000元。

法精英律師團

電話:1575650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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