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逗姿勢」:爲什麼你要免費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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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逗姿勢”:為什麼你要免費加班?

一個月工作日22天,有17天在加班,剩下的5天在加班的路上。

重點不是加班,重點是免費加班!!

也許免費加班也不是重點,重點是加班既換不了錢也換不了調休!

“公司,是不鼓勵加班的;

但是分內工作是要做完的;

如果你加班,那隻能說明你要提升工作效率了!”

這句話是不是很耳熟?同一個世界,同一個老闆。

那麼問題來了:加班,到底該不該拿加班費?

職場“逗姿勢”:為什麼你要免費加班?

首先,看一下《勞動法》的規定:

當然如果你不愛看,可以跳過這段,小編直接幫您翻譯~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佈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於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上面的不高興看?

沒關係,翻譯版如下:

  1. 每天工作超過8個小時,一週工作超過40個小時:至少要1.5倍工資
  2. 休息日加班:雙倍工資
  3. 法定節假日加班:至少要3倍工資
  4. 計件工作者:加班標準為計件單價,倍數與上述一致
  5. 綜合計算工時者: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月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至少要1.5倍工資

那麼,如果不支付加班費,換成調休到底可不可以?

國家規定,日常加班和雙休日加班是可以換成調休的。但是法定節假日是不可以換調休的,一定是至少三倍工資!

So~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免費加班是違法的喲~

Emmmmm..........小編知道,沒有誰會去跟自己的公司叫板,畢竟小編此時也在加班寫文。

但是跳槽的時候記得,有加班費的公司才是正經公司!

想要解鎖更多職場逗姿勢,歡迎各種留言或私信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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