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管理制度(限制性股權)

一、目的

(1)加強員工與公司凝聚力;

(2)促進員工與公司共同發展;

(3)約束和規範短期行為;

(4)吸引和留住優秀人才;

(5)讓員工分享公司發展帶來的收益;

(6)獎勵對公司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二、職責

2.1 公司成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是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管理機構;

2.2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和修訂《股權激勵計劃》報公司股東會決定,並在股東會授權範圍內處理相關事宜。

2.3《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核,報公司股東會審議。

2.4 公司股東會審議批准《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變更和終止。

2.5 公司監事是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監督機構,負責核實激勵對象的適合性,並對本計劃的實施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進行監督。

三、股權激勵模式

3.1 公司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採用限制性股權的模式進行激勵。

3.2 公司與激勵對象簽訂“股權激勵協議書”,激勵對象依據“股權激勵計劃”與“股權激勵協議書”的規定獲得限制性股權,並可按規定申請解鎖及申請回購。

四、股權激勵範圍

4.1 股權激勵對象範圍詳見《股權激勵計劃》,具體激勵對象名單以每年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公佈的名單為準。

4.2 股權激勵僅適用於公司未上市前的股權激勵。公司上市後將被新的股權激勵制度取代。

五、股權激勵計劃

5.1 股權激勵計劃的編制

(1)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股權激勵需求進行評估;

(2)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現階段是否需要採取股權激勵進行評估;

(3)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現階段適用的股權激勵方式進行評估;

(4)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現階段哪些人要納入本次股權激勵及激勵額度進行評估;

5.2 《股權激勵計劃》的審核和批准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編制《股權激勵計劃》,報股東會審議通過後發佈執行。

六、股權的授予與解鎖

6.1 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股權激勵計劃協議書》後,授予相應的限制性股權(即由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向激勵對象轉讓股權);

6.2 依據《股權激勵計劃》的規定,對激勵對象授予的限制性股權的價格由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與激勵對象協商確定。

6.3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所獲授的限制性股權在解除限售前不享有進行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等處置權。

6.4 激勵對象獲得的限制性股權的回購由《股權激勵計劃》規定,並按《股權激勵計劃》實施 。

七、其它條款

7.1 《股權激勵計劃》不影響公司根據發展需要做出註冊資本調整、合併、分立等行為。

7.2 本股權激勵管理制度未涉及內容,以《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為準。

7.3 本股權激勵管理制度報公司股東會審議後發佈執行。

7.4 股權激勵不影響公司因發展需要做出註冊資本調整、合併、分立、資產出售或購買、吸收以及其它合法行為。

7.5 股權激勵不構成公司對激勵對象的聘用期限和聘用關係的任何承諾,公司與激勵對象的聘用關係按勞動合同執行。

7.6 本制度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擬定,報董事會審議,由股東會決定頒佈實施。

7.7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由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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