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定金不履行合同義務法院判雙倍返還

事例:

2017年5月,甘某、程某與房產中介三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程某將某處房屋出售給甘某,價款為135萬元,甘某當日預付購房定金2萬元,甘某、程某於當年6月辦理房產買賣公證手續。後程某以其前夫不同意簽字為由表示不能出售房屋。為此,甘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程某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法院經審理後,判決程某雙倍返還甘某購房定金共計4萬元。

說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便是所謂的“定金罰則”。本案中,程某不履行合同約定的交付房屋的義務,應當雙倍返還甘某已交的2萬元定金。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定金與訂金,訂金不具有擔保性質,只是合同預付款,如果收受訂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將訂金返還給給付方;如果給付方不履行合同,可將訂金一部分或者全部抵作違約金或者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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