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假疫苗事件,造假公司的法人會有什麼後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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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與其對應的是自然人。

自然人犯了錯,小的,批評教育一頓,一般錯行政給予處分,大錯觸犯法條就論罪量刑。

法人犯了錯,小的也是批評教育,一般的有權部門給以警告,大的錯,基本就是關停並轉。

法人是社會組織。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並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因此,法人犯了錯不可以捉起來坐牢。

但是:

法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也就是說,它可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自己的行為享有和行使民事權利,設定和承擔民事義務。同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從這些定義可以看出,直接相對於法人,像這家企業由於自己的失責給社會帶來極壞的影響那麼它可能面臨:

①收回和停止銷售產品;

②接受有權部門調查;

③準備接受受害家庭賠償請求;

④接受相關管理部門處罰;

⑤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⑥接受證券會調查甚至可能發出退市通告;

⑦接受法律相關規定處罰(“罰得它傾家蕩產”);

⑧善後及其它。

對法人的處理必然會牽涉到對法人代表及相關責任人處理,因題目只是問對法人的處理,不詳述。


布衣吳新建


【 編號WD號外03】

回答已修改好幾次了!

一、長生生物疫苗事件公告一直用了一個詞,效價低,不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之規定,屬假藥!處罰只有假藥或劣藥之說,沒有效價低,不合格,這是掩飾,粉飾!

二、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1條之規定,製造假藥處3年以下徒刑,對人造成傷害的處3-10年的有期徒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這些都還有其他處罰,公司要關閉吧,要賠償吧!


劉永毅醫生


從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長生生物)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產記錄造假事件被爆以來,輿論在憤憤不平之際,近日長生生物又收到了吉林省食藥監的行政處罰,長生生物生產的“吸附無細胞百白破聯合疫苗”因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被罰沒344萬元。長生生物的疫苗安全問題接連被曝,引發了輿論的風暴。


該次長生生物的疫苗問題,首先是“造假”問題,即生產記錄造假。但是生產記錄造假並非一定就是“假疫苗”。根據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GMP),藥企的生產記錄一般包括產品名稱、規格、批號,生產以及中間工序開始、結束的日期和時間等。


所以,生產記錄造假並非意味著系“假疫苗”。如果是在疫苗有效成分的種類上進行記錄造假,則所涉疫苗可以被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假藥”,涉案藥企及其實際負責人,則可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若其中涉及是針對生產日期、生產批號等造假行為,則所涉疫苗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劣藥”,涉案藥企則可涉嫌生產、銷售劣藥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二,疫苗還存在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根據筆者瞭解,所謂的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屬疫苗效價指標不合格,可能影響其免疫保護效果,不會影響其安全性,而關於疫苗效用指標不合格的具體原因,目前尚不明確。所以,無法評斷效價測定項不符合規定的疫苗,是否存在被認定為“劣藥”的風險,尚不可知。


希望有關監管行政、司法機關能夠在此次疫苗輿情之中有所作為,對涉案藥企進行嚴查,對整個疫苗生產、批發、流通等環節進行篩查,清理任一環節上的漏洞與腐敗。對一經查證屬實的,能依法對涉案企業以及實際負責的法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嚴厲的懲處。


朋禮松律師


長春長生假疫苗事件,是個大事,應該徹底調查,弄清真象,給廣大人民群眾一個交待。疫苗關係民生,關係人命,像這樣公然造假、置人命關天於不顧,應該給予嚴厲打擊,涉及違法犯罪的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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