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實際出資人應如何維權?

尛萘


情況比較複雜,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1.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了其他股東,而公司其他股東不知道他是名義股東,背後還有一個實際出資人,那這種情況,雙方是按照正常合法的股權轉讓手續辦理的,簽訂了股權轉讓合同,支付了合理的對價,根據物權法106條規定,受讓人屬於善意取得股權,實際出資人只能要求名義股東予以賠償,如果通過訴訟執行不到位那隻能由實際出資人來承擔損失,這也是股份由他人代持可能產生的風險,是實際出資人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2. 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了其他股東,公司其他股東知道他是名義股東,背後還有一個實際出資人的存在,那這種情況是怎麼產生的呢?是因為在成立公司的時候實際出資人可能和該股東簽訂過投資協議,約定過股份由他人代持的事項。此種情況,轉讓方和和受讓方屬於相互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按照合同法規定,可以撤銷股權轉讓行為,股權恢復給實際出資人。如果恢復不了,該受讓人已經再次轉讓股權,下面一個受讓方滿足善意取得的條件,那股權不能恢復給實際出資人,實際出資人只能要求名義股東和第一個受讓人賠償損失了!

3.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之外的第三人,首先程序上要書面徵詢公司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不購買的要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如果其他股權都放棄優先購買權,那麼仍然要分析一遍,這個第三人是否知道股權代持的情況,如果不知道按照以上第一種情況處理;如果知道,那就是相互串通,按照以上第二種情況處理。

就說這麼多了,誰有新的意見可以加關注或者回復共同探討!


南京股權律王昌來


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往往會簽署《股份代持協議》,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對公司及其他股東以及外部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

有限公司股東在轉讓其股權時,應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告知其他股東,徵詢其他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果除名義股東的其他股東都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認購權,則名義股東和外部第三人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第三人受讓股權的行為合法有效,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換句話說股份是可能要不回來了。

名義股東擅自轉讓所代為持有的股份的行為是侵犯了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的合法權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出現這種情況,維權的主要方式往往是走法律訴訟程序。在維權的過程中需要留意,重點收集證明名義股東侵權事實的證據,比如工商變更資料,簽署的代持協議,以及其他可能對案件有幫助的資料,同時找個靠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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