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須依法,如此信訪 要不得!

案例回顧

信訪須依法,如此信訪 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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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商都縣公安局依法對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兩人執行逮捕

2017年2月6日,商都縣部分鄉鎮的外出務工人員因土地問題到縣政府集體上訪。七臺鎮居民付某在政府大樓前多次用手持喇叭發表演說,在付某和董某的煽動指揮下,上訪群眾採取圍堵政府大門、衝闖警戒線、預衝擊政府大樓等過激行為,嚴重影響了縣政府的辦公秩序,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付某和董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之規定,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2月16日,商都縣公安局依法對付某和董某刑事拘留,經報請商都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3月3日對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的犯罪嫌疑人付某和董某某執行逮捕。

信訪須依法,如此信訪 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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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西烏旗一居民嚴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獲刑兩年

54歲的於某系西烏珠穆沁旗民族風情街居民,其因工傷賠償、房屋拆遷補償、提高低保檔次等事宜,自2012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5日間,多次到西烏旗人民政府、信訪局、人社局等部門對政府工作人員、保安和信訪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毆打,並損壞辦公用品,採取用身體堵門、拽門把手等方式,阻攔辦事人員、工作人員上下班,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在其信訪期間,相關部門已對其合理訴求解決到位,但於某仍以各種理由到政府信訪部門不斷進行纏訪、鬧訪,向政府索要錢款。

2015年12月30日,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檢察院向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於某觸犯尋釁滋事罪。西烏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於某其行為嚴重擾亂社會公共場所秩序,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已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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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一名多次進京非訪人員獲刑4年!

河北省淶源縣南屯鎮胡家莊村周某,因多次到北京敏感區域非訪,2016年9月9日被淶源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獲刑4年。

經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周某某因不滿淶源縣人民法院對其訴趙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一案的執行情況,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信訪規定,多次在國家重要活動期間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廣場等敏感區域進行非法上訪。期間,2015年夏天,周某某將年老多病的母親滯留在天安門廣場;2016年1月29日,周某某將其母親滯留在淶源縣人民法院立案大廳數日,嚴重擾亂正常社會秩序和機關單位辦公秩序。

淶源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信訪有關法律法規,不聽勸阻,不按正常程序反映問題,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門、美駐華大使館等重點、敏感區域非正常上訪,其中兩次帶著年邁多病的母親到北京上訪,還一度將母親滯留在北京天安門和淶源縣人民法院,企圖給國家機關施壓以實現其目的,造成政府部門大量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支出。

周某某因“非訪”多次被公安機關訓誡、行政拘留,但仍不知悔改,繼續非正常上訪要挾政府,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其行為已經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相關報道

▶ 2014年9月5日,諸暨市法院依法公開審理阮哉芳進京違法上訪一案,以尋釁滋事罪對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的一審判決。

▶ 2015年5月13日,衡東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對多次非正常進京上訪的張某作出宣判,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

▶ 2015年6月1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依法以尋釁滋事罪追究違法上訪人員周顯友、魏愛國、蔣國玉的刑事責任,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二年六個月、一年六個月。

▶ 2015年7月8日,經介休市人民檢察院批准,介休市公安局對因非法上訪中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的白某某依法執行逮捕。

▶ 2015年7月15日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依法以尋釁滋事罪追究非法上訪人員秦某某的刑事責任,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6年2月29日下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對宋某某、董某某、王某某三起非法上訪案件進行宣判,依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董某某有期徒刑兩年,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信訪須依法,如此信訪 要不得!

依法表達訴求 拒絕違法上訪

信訪須依法,如此信訪 要不得!

人民群眾表達訴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行使國家賦予的人民權利。但少數信訪人或信訪群體置國家《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於不顧,採取非法手段進行上訪,嚴重干擾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損害了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建設美好幸福新生活是我們的共同期盼。我們希望廣大群眾保持清醒和理性,主動自覺維護髮展穩定大局,不管有什麼意見和訴求,一定要通過正常有序的渠道,及時反映,合理表達,在溝通協商中達成共識,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規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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