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四行業全面放開發用電計劃

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行业全面放开发用电计划

製圖:沈亦伶

7月16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對外發布《關於積極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 進一步完善交易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及《全面放開部分重點行業電力用戶發用電計劃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加快推進電力市場化交易,完善直接交易機制,深化電力體制改革又邁出重要步伐。

2017年市場化交易電量達到全社會用電量的26%,度電平均降價約5分

2015年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啟動以來,電力市場化交易得以大力推進,我國逐步建立了規則明確、組織有序、形式多樣、主體多元的市場化交易體系。

改革在市場化、降成本等方面效果初顯。2017年,各地簽訂直接交易年度、月度合同以及平臺集中交易合同電量,加上跨省區市場化交易、發電權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種,累計完成市場化交易電量1.63萬億千瓦時,同比增長45%;市場化交易電量達到全社會用電量的26%,度電平均降價約5分。上半年,電力市場化交易繼續推進,交易品種形式不斷創新豐富,市場化交易電量累計突破8000億千瓦時,同比增長24.6%。

去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2018年要加快電力市場建設,大幅提高市場化交易比重。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也提出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改革。為此,電力市場化交易改革順勢而為,迎難而上。

大幅提高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要計劃放開,取消限制。《通知》提出,進一步推動發用電計劃放開,發電側除了清潔能源、調節性電源等優先發電之外,用戶側除了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等優先購電之外,其他經營性的發用電都應放開。各地要取消市場主體參與跨省跨區電力市場化交易的限制,鼓勵跨省跨區網對網、網對點的直接交易。同時支持電力用戶與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核電等清潔能源發電企業開展市場化交易。

大幅提高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要提高供給側的參與度,推進各類發電企業進入市場。《通知》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頒佈實施後核准的煤電機組,投產後一律納入市場化交易,同時推進水電、風電、太陽能發電、核電、分佈式發電等進入市場。擁有燃煤自備電廠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和社會責任,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達到能效、環保要求,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後,也將有資格按交易規則參與交易。

大幅提高市場化交易電量規模,還得提高需求側的積極性,放開符合條件的用戶進入市場。《通知》提出,進一步放開用戶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符合條件的1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用戶均可參與交易。支持年用電量超過500萬千瓦時以上的用戶與發電企業開展電力直接交易。

“《通知》支持高新技術、互聯網、大數據等高附加值的新興產業以及各地明確的優勢特色行業、技術含量高的企業參與交易,可不受電壓等級及用電量限制。”國家發改委經濟運行調節局局長趙辰昕表示,《通知》還支持工業園區、產業園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等整體參與交易;條件允許地區,大工業用戶外的商業企業也可放開進入市場;在制定完善保障措施的條件下,穩妥放開鐵路、機場、市政照明、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企業參與交易。

四行業成改革著力點,建立“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價格形成機制

為確保電力市場化交易比重有明顯提高,2018年我國選擇煤炭、鋼鐵、有色、建材4個行業電力用戶,率先全面放開發用電計劃試點,進一步擴大交易規模,完善交易機制,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著力點。

“這4個重點行業市場化程度較高,在電力體制改革過程中已經參與了市場化交易,市場經驗豐富,試點全面放開發用電計劃具有較好基礎。”趙辰昕說。

根據《實施方案》,這4個行業電力用戶遵循“應放盡放”等基本原則,用戶全電量參與交易;具備條件的用戶,同步放開發用電計劃和電價,由用戶和發電企業自主協商確定供電方式和價格機制。

試點企業參與改革的甜頭是實實在在的。根據《實施方案》,重點行業電力用戶與清潔能源開展市場化交易,可適當減免交叉補貼;鼓勵參與跨省跨區市場化交易的市場主體消納計劃外增送清潔能源電量,並可通過協商適度降低跨省跨區輸電價格。

那麼究竟如何進行市場化交易呢?

一方面,進入市場的發電企業、用戶和售電企業都要在交易機構註冊、公示,納入市場主體目錄,才有交易資格。市場主體選擇進入市場,3年內不可退出。

另一方面,要依靠科學合理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今年起,煤炭、鋼鐵、有色、建材等重點行業電力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不再執行目錄電價。鼓勵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在簽訂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時自主協商,約定建立“基準電價+浮動機制”的市場化價格形成機制。

所謂“基準電價”,就是交易雙方根據發電企業電煤來源,自主協商選取合理的基準電煤價格,將與其對應的發電價格確定為交易合同的基準電價。雙方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推薦參考煤電標杆上網電價或電煤中長期合同價格對應的發電價格確定為基準電價。而“浮動機制”,則是指用戶和發電企業簽訂電力市場化交易合同時,可自主協商建立價格浮動機制,綜合考慮各類市場影響因素,協商確定浮動的參考標準、浮動週期、浮動比例。協商達不成一致的,推薦綜合考慮發電成本和各類市場因素,實施浮動,可每季度浮動調整一次。

“《實施方案》明確了目標任務,列出詳細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4個行業用戶發電計劃整體放開。”趙辰昕說。

改革堅持積極穩妥原則,保障用戶安全可靠的供電不受影響

改革進入深水區,利益相關方的疑慮不容忽視。不少用戶擔心,選擇市場化交易,被強制要求用電量怎麼辦?用戶選擇退出市場化交易,會否被強行斷電或漫天要價?而發電企業也擔憂,簽訂合同後,用戶隨意退出,損失誰來負責?

“改革堅持積極穩妥原則,保障用戶安全可靠的供電不受影響,決不允許因進入電力市場而導致用戶供電中斷的情況發生。”趙辰昕說,電網企業要承擔保底供電責任,對暫未能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的電力用戶,以及參與市場化交易又退出的電力用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並按照相關政策規定收取電費。

穩妥推進改革,“有形的手”不能越位。《通知》要求,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最大限度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得干預企業簽訂合同,不得強制企業確定電量和電價,不得干擾合同履行,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穩妥推進改革,“有形的手”不能缺位。有市場就有糾紛,事中事後監管很重要。《通知》要求,各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交易合同糾紛協調仲裁機制,對市場主體在合同履約過程中產生的糾紛及時進行裁決,營造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堅決避免因合同糾紛造成用戶可靠供電受到影響,妥善解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難以執行等問題,避免市場主體受到不公平待遇。對於違反交易規則和有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不良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還將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記者 陸婭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