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聯合印發通知

根據司法部2017年12月25日修訂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138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結合內蒙古區情和基層法律服務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2018年7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聯合印發《關於明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轄區範圍的通知》,對自治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業務的行政區劃範圍確定為:

(一)至少有一方當事人的住所(包括自然人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法人、非法人組織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位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設區市的盟市級行政區劃轄區內;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的案件,在其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的設區市行政區劃轄區範圍內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該案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其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

此文件的出臺,主要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區域進行了調整,其執業範圍將由旗縣(市區)級轄區擴大至盟市級行政區劃轄區內,且其代理的案件進入二審、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繼續接受原當事人的委託擔任訴訟代理人。

內蒙古地廣人稀,法律資源匱乏,尤其是偏遠盟市和旗縣專職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十分缺乏,且業務範圍也非常窄小。受執業區域限制,絕大多數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因案件少、收入低,造成生存困難,難以為基層群眾提供及時、便捷、低廉的法律服務,制約和影響基層法律服務資源的拓展和延伸,影響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發展壯大,限制基層法律服務隊伍作為基層司法所補充力量發揮作用,也不能為當事人就近獲得基層法律服務且帶來諸多不便,更不利於基層法律服務所的規模化、專業化、品牌化發展。

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要發展壯大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隊伍””的部署要求,為更好發揮基層法律服務職能作用,保障執業人員依法規範履行代理職責,激發基層法律服務活力,推進基層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便捷高效地滿足基層群眾、基層單位的法律服務需求,根據司法部規章,自治區司法廳會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參加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活動轄區範圍適當調整,以確保全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根植於基層,彌補同一盟市不同旗縣(市區)、鄉鎮(蘇木)、村(居)基層法律服務資源不足問題,更好地滿足基層群眾、基層中小微企業的法律服務需求。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內蒙古自治區司法廳聯合印發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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