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家丨「私生子」的困惑

以法治家丨“私生子”的困惑

現代社會,誘惑越來越多,誠信越來越差,夫妻之間的感情越來越經不起考驗,現象之一就是出現非常多的“私生子”。“私生子”這個詞從道德層面講帶有貶義性,是指在受胎期間或出生時其父親母親無婚姻關係的子女。但從法律角度而言,“私生子”是指非婚生子女,原則上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尤其是繼承權。不過,我們在實踐中尤其是新聞報道中看到非婚生子女要想順利繼承遺產難度頗大,比如下面這樣一個案例:

以法治家丨“私生子”的困惑

小羅是個女孩,今年22歲,大學剛畢業,在畢業前從來不知道自己的爸爸是誰。後來據小羅的媽媽回憶:她在23年前是某公司的員工,當時的老總武義比她大三歲,對她頗為照顧,因為兩個人都是“單身”,一來二去就確立了戀愛關係並同居了,很快小羅媽媽懷孕了,她再三督促武義趕緊領證結婚,武義總以各種理由推脫,一直到小羅出生,兩個人都沒有領證結婚;小羅出生後,武義慢慢開始疏遠小羅母子,小羅媽媽做完月子就去武義家準備要個說法,才得知武義早已結婚;小羅媽媽知道自己遇上了“感情騙子”,一氣之下帶著小羅遠走她鄉。一個年輕女人帶著一個孩子有多艱難可想而知,在生活的重壓下,小羅媽媽在小羅四歲時和一個工人王某結婚了,小羅的戶口也正式落在了王某的戶口本上,但與戶主親屬關係一欄明確載明“非親屬關係”。

小羅畢業後,媽媽認真的把她叫到身邊,把自己和武義的這段關係告訴了小羅,讓小羅自己拿主意是否要去認親。“父親”這個概念之於小羅的意義不同尋常,自小看到別人都有爸爸寵愛著,她多希望自己也能得到爸爸的呵護啊~思考再三,她決定去和爸爸見一面。

小羅輾轉找到武義時,家財萬貫的武義正重病在床。“人之將死其言也善”,躺在病床上的武義看著亭亭玉立的女兒,留下了悔恨的淚水,並承諾小羅要好好補償她,把自己名下一套別墅留給她。不久,武義去世了,武義的配偶和孩子翻臉不認人,迅速提起訴訟,想通過法律程序確認各自的繼承權。而庭審中,小羅是否屬於武義的“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繼承權成了案件的主要焦點之一。

以法治家丨“私生子”的困惑

律師解析: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如下: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鑑於上述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只要小羅能夠證明自己是武義的“非婚生子女”就當然享有繼承武義遺產的權利,但是小羅要如何證明自己的身份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小羅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身份,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人民法院無法支持其作為繼承人分割遺產的主張。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種類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以法治家丨“私生子”的困惑

那麼在實踐中,小羅可以提供哪些證據呢?比如當事人武義的陳述、出生證明、戶口本信息、武義的遺囑、武義親朋好友的證人證言以及小羅和武義的親子鑑定意見等等。但當律師問道小羅有上述哪些證據時,小羅一臉茫然,20多年從未聯繫且剛剛相認的父女,根本沒有任何時間、精力和意識去收集這些證據,武義也從未留下遺囑……

律師提醒:

我們並不提倡非婚生子這種行為,但我們堅決捍衛非婚生子的合法權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非婚生子理應與婚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實踐中,非婚生子的困惑主要在於無法證明自己的身份。所以,律師提醒非婚生子女應當提前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比如及時與父母進行血緣鑑定、要求父母提前訂立遺囑明確身份等等)以備不時之需,也希望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勇於承擔責任,為非婚生子女提前做好籌謀和安排,避免留下不必要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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