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非軍管社會團體一律不得冠名「解放軍」等涉軍名稱

新京報快訊(記者吳為)記者今日(7月16日)從國家社會組織管理局獲悉,近日民政部公開了對非軍管社會團體管理的相關文件,其中明確,成立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一般不得冠以“解放軍”、“軍隊”、“全軍”等涉軍名稱和部隊番號等字樣。

確因需要冠以涉軍名稱須報軍委政治工作部同意

民政部和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近日發佈《關於加強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涉軍事項管理的通知》。通知提出,近年來存在的擅自冠以涉軍名稱、隨意開展涉軍業務活動、吸收未按規定批准的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等問題,在軍內外造成不良影響。

通知要求,成立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及其分支機構,一般不得冠以“解放軍”、“軍隊”、“全軍”、“武警”、“八一”、“軍事”、“將軍”、“將校”、“士兵”等涉軍名稱和部隊番號等字樣。

不過,通知也規定,確因工作需要冠以涉軍名稱的,其冠名事項應當徵求軍隊有關部門意見。全國性社會團體冠以涉軍名稱的,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商中央軍委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後,由軍隊有關業務部門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同意。

全國性社團開展涉軍業務需要報軍委備案

對於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開展涉軍業務活動,通知明確,主要包含2種情況。一是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與軍隊有關部門擔負的職能交叉重疊;二是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與軍隊部門擔負的職能業務沒有直接關聯,但因特殊情況需開展與軍隊有關的業務活動。

通知要求,全國性社會團體章程中涉軍業務範圍,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由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逐級報中央軍委機關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組織局備案。

地方性社會團體章程中涉軍業務範圍,應當由業務主管單位商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後,由軍隊相應單位和部門逐級報軍隊大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同意,同時報軍隊大單位組織部門備案。

備案後,社會團體可在其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涉軍業務活動,可以不再履行報批手續,每年12月31日前將開展涉軍業務活動情況報軍隊相應業務部門。

軍隊人員一律不得兼任非軍管社團法定代表人

通知同時對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社會團體及其活動進行了明確規定。通知要求,軍隊人員一律不得兼任非軍隊主管的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同時,軍隊人員和單位參加的社會團體,應當限於中央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省級黨委和人民政府以及軍隊單位作為業務主管單位的社會團體,或者是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行業協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會團體。

未參加社會團體的軍隊人員一般不得參加社會團體活動。因工作需要確需參加的,按照軍隊人員申請參加社會團體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報批由擬參加社會團體活動的軍隊人員的管理部門承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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