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誰弱誰有理!交通事故中電動車主負全責還索賠30多萬元,法院這樣判

河南日報客戶端記者 周青莎 通訊員 毛佳玲

在城市裡,電動車成為許多人出行的代步工具,特別是一些老年人常常騎著電動三輪車或四輪車接送孩子。然而電動車在給人們帶來方便的同時,也常常因超速、闖紅燈等引發各類交通事故。近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審理的一起電動車與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案件經過二審產生判決結果,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了電動車主索賠30萬元的訴求。

2014年4月,陳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拉著老伴兒郜某經過沙口路某路口時,與傅某駕駛的汽車發生交通事故。老兩口為此都住院30多天,共花醫療費20多萬元,郜某的傷情還構成了8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陳某駕駛電動車闖紅燈,對事故負全責,汽車駕駛員傅某無責。

陳某夫婦認為交警部門的責任劃分不合理,同時與傅某就賠償事宜也未能達成一致,於是將傅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鄭州市金水區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傅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36萬多元。

法院經審理,採納了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認為陳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告傅某無責任,應由傅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無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的傷殘賠償金、醫療費用、財產損失分別大於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因此,原告請求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賠付原告的訴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陳某夫婦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金11000元,無責任醫療賠償金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金100元,共計12100元。其餘訴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受了重傷住了院,前後花了20多萬元,卻只能拿到1萬多元的賠償,對於這樣的結果,陳某夫婦根本無法接受。隨後他們上訴至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駁回了其上訴請求。

本案的主審法官表示,雖然陳某夫婦在交通事故中受了重傷,為此支付了不菲的醫療費,但是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書顯示,事故原因是由於陳某開著電動三輪車闖紅燈,而傅某是正常駕駛,陳某夫婦受傷雖然很不幸,但是依然要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只能在交強險無責任限額內得到賠付,超出部分的訴求法院不會支持。

最近,鄭州號稱“史上最嚴交管令”發佈,明確規定將對電動摩托車、機(電)動三輪車、老年代步車、搭棚改裝三輪車等“七類車”交通亂象重點治理。法官希望本案能給廣大市民帶來警醒,在交通事故中,並不是誰弱誰有理,不管是事故責任認定,還是法院判決,都要嚴格依法進行。駕駛任何交通工具出行的時候,一定要在方便自己的同時別忘了遵守道路安全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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