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

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

1、什麼是掛靠行為?

“掛靠”,即所謂“企業掛靠經營”,就建築業而言,是指一個施工企業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間內使用自己企業名義對外承接工程的行為。允許他人使用自己名義的企業為被掛靠企業,相應的使用被掛靠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或個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經營行為的自然人)為掛靠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時並沒有直接將該行為定義為“掛靠”,而是表述為“借用”,即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從事施工,“掛靠”與“借用”實際上系同一概念。

2、工程掛靠的認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掛靠:

(1)沒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借用其他施工單位的資質承攬工程的;

(2)有資質的施工單位相互借用資質承攬工程的,包括資質等級低的借用資質等級高的,資質等級高的借用資質等級低的,相同資質等級相互借用的;

(3)專業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的,但建設單位依約作為發包單位的除外;

(4)勞務分包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的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單位或專業分包單位的;

(5)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中一人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係的;

(6)實際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係,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施工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7)合同約定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專業承包單位負責採購或租賃的主要建築材料、構配件及工程設備或租賃的施工機械設備,由其他單位或個人採購、租賃,或者施工單位不能提供有關採購、租賃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並提供材料證明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掛靠行為。

3、掛靠合法嗎?

《建築法》已對掛靠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建築法》明確禁止掛靠行為,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4、工程掛靠的法律責任

(1)最高院

最高院2004年14號《司法解釋》不是很明確具體。該解釋沒有使用“掛靠”術語,第四條使用了“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表述。“掛靠”行為責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等責任。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以及大量的對外採購、租賃、借貸等商事責任等。關於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承擔,14號解釋第2條規定明確,總包、分包和實際施工人共同承擔。

(2)北京高院規定

合同相對人不知道是掛靠的,被掛靠人承擔合同責任,但可以追償;合同相對人知道是掛靠的,掛靠人承擔責任,被掛靠人承擔補充責任。

(3)江蘇高院和杭州中院規定

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履行該合同產生的民事責任,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南通中院規定

(5)山東高院規定

應作為共同訴訟人起訴或應訴。因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6)福建高院規定

實際施工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相對人起訴被掛靠單位的,不予支持;以被掛靠人名義簽訂的,由被掛靠人承擔,但是,合同相對人明知掛靠事實,起訴掛靠人的,由掛靠人承擔。

(7)廣東高院規定

施工人掛靠其他建築施工企業,並以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而被起訴的,應將施工人和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被掛靠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人因承攬的工程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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