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境外所得稅收政策解答

一、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的政策規定主要有哪些:

1、《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境外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4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8〕12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

二、個人境外所得包括哪些內容?申報主體是?

1、因任職、受僱、履約等而在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2、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轉讓境外的建築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從境外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且符合規定情形,應在年度終了後的規定時間內,辦理年度自行申報,適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三、如何理解境外所得和境外支付?

勞務所得(適用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稅目),區分境外所得或境內所得的標準,是納稅人在境外或是境內提供勞務。

境外所得可能包括境外支付和境內支付部分,境內所得亦然。因此,應先明確是境外所得、還是境內所得,再區分是境外支付、還是境內支付。

中國籍自然人同時在境內和境外任職受僱的,境內所得減除費用是3500元每月,境外所得減除費用是4800元每月。

五、取得境外所得來自不同稅目、不同國家如何申報?

納稅人從境外取得的所得,區別不同國家或者地區和不同所得項目,依照稅法規定的費用減除標準和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內不同所得項目的應納稅額之和,為該國家或者地區的扣除限額,即“分國又分項”。

六、“走出去”企業及其外派員工如何申報繳稅?

1、納稅人受僱於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並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境內派出單位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稅款由境內派出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2、在境外任職受僱超過一定時間,或派出單位在境外構成常設機構的,根據外國(地區)與我國簽訂的稅收協定,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工薪薪金所得,也應向境外主管稅務當局申報納稅。

3、符合規定情形的,個人應按規定辦理境外所得自行申報。鼓勵規定情形以外的辦理自行申報。

4、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完稅憑證原件的,准予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從應納稅額中抵扣。

5、納稅人在境外一個國家或者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應當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的該國家或者地區扣除限額的餘額中補釦。補釦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6、納稅人在辦理境外所得自行申報、並繳清稅款後,對派出單位已代扣代繳的稅款,可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

七、取得境外工資薪金所得,自行申報有優惠政策嗎?

除附加減除費用外,實行按年(12個月)平均分攤計算辦法。

例如,自然人A,2017年度因公派往境外工作6個月,由境內派出企業支付薪酬,每月10000元(不考慮公積金等其他因素)。

1、境內派出單位代扣代繳:

每月應納稅額為745元,合計扣繳稅額4470元;

2、年度終了辦理境外所得自行申報,按年平攤計算:

月應納稅所得額=(60000-4800×12)/12=200,據此確定適用稅率(3%)和速算扣除數(0),年應納稅額=月應納稅額×12=6×12=72元。

3、假設自然人A在境外工作期間,未取得境外機構支付所得,因未達到稅收協定相關條件,也未向境外主管稅務當局申報納稅,不存在境外已繳稅款抵扣問題,在辦理境外所得年度自行申報並繳稅後,可對派出單位已代扣代繳的稅款辦理退稅。

八、境外所得自行申報期限是?

取得境外所得的納稅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境內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所得來源國與中國的納稅年度不一致,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納稅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在所得來源國的納稅年度終了、結清稅款後30日內申報納稅。

年度境外所得申報期限,與年所得12萬元以上年度自行申報期限相同,即3月31日。

納稅人如在稅法規定的納稅年度期間結束境外工作任務回國,應當在回國後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九、辦理申報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的,應填報下列資料:

1、《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B表)》。

2、《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初次申報或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填報)。

3、納稅義務人依照規定申請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時,應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的稅款繳納憑證原件。

4、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複印件。

通過網絡辦理申報的,應將上述資料留存備查。

十、納稅人無法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如何辦理?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不能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納稅人可以委託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委託申報的,必須出具由本人簽名的委託書。

十一、已辦理年度境外所得自行申報,是否還要進行年所得12萬自行申報?

已辦理年度境外所得自行申報,若個人境內、外年所得合計達到12萬元,仍需在3月31日前進行年所得12萬自行申報,並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中填列境外所得。

十二、扣繳義務人還需報送哪些材料?

境內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及政府部門,凡有外派人員的,應在每一公曆年度終了後內向派出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外派人員情況。內容主要包括:外派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或護照號碼、職務、派往國家和地區、境外工作單位名稱和地址、合同期限、境內外收入狀況、境內住所及繳納稅收情況等。

報送資料期限,同自行納稅申報期限。

十三、“走出去”企業及其外派員工面臨哪些境外涉稅合規風險?

根據稅收協定,“走出去”企業外派員工在境外工作期間,由境外機構支付的所得,應向境外主管稅務當局申報納稅,若符合相關條件的,由境內派出單位支付或負擔的工薪薪金所得,也應向境外主管稅務當局申報納稅。

“走出去”企業及其外派員工既應按照我國稅法要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辦理境外所得自行申報,也應認真遵守境外當地法律,重視稅收合規工作,避免和防止涉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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