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士官符合退役的標準
(一)服現役滿本期規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繼續服現役的;
(二)服現役滿30年或者年滿55歲的;
(三)軍隊編制員額縮減需要退出現役的;
(四)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
二、退役士官作復員安置的條件
(一)服現役滿第一期或第二期規定年限的;
(二)符合轉業或者退休條件,本人要求復員並經批准的。
三、退役士官作轉業安置的條件
(一)服現役滿10年的;
(二)服現役期間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二等、三等傷殘等級的;
(四)服現役未滿10年,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四)項情況的;
(五)符合退休條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願轉業的。
四、退役士官作退休安置的條件
(一)年滿55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服現役期間因戰、因公致殘,被評為特等、一等傷殘等級的;
五、士官未滿本期規定年限退役的規定
(一)士官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嚴重違反紀律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經批准,可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家居城鎮的,人民政府不負責安排工作。
(二)士官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的,須附本人書面申請。
(三)士官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要求退出現役的,需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證明,經批准,不滿10年的作復員安置,滿10年的作轉業安置。
六、士官退役作復員或作轉業安置的批准規定
(一)第一期、第二期由團(旅)級單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師(旅)級單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軍級單位批准;
士官退出現役作退休安置的,由軍級單位批准;改按義務兵退伍的,由師(旅)級以上單位批准。
(二)士官退出現役,由批准單位的司令機關填寫《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其中改按義務兵退伍的填寫《士官改按義務兵退伍審批表》),發給國防部制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
七、士官退役易地安置的條件
作復員和轉業安置的士官退出現役,原則上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安置。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國家或者軍隊建設需要的;
(二)服現役期間,家庭常住戶口所在地變動的;
(三)結婚滿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礎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況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門批准的。
八、士官退役的時間
(一)因國家建設需要調出軍隊的;隨時辦理;
(二)作復員安置的,與當年義務兵退伍同步進行;
(三)作轉業安置的,按民政部、總參謀部當年的規定執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條件時下達退休命令。
九、士官復員的安置規定
(一)士官復員後,由徵集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退伍義務兵的有關規定妥善安置。
(二)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服現役期間,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級以上士官復員後,沒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劃給。
(三)農村入伍符合轉業條件的士官,本人要求並經批准作復員安置的,允許落城鎮戶口。
(四)士官轉業後,按照《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文件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轉業士官和城鎮入伍的復員士官待安置期間,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則發給生活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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