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不起,爲了繼承爸媽的房子,我寧肯六親不認!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當房產遭遇繼承,情況往往更加複雜。

李大媽一直和大女兒一家三口住在平房裡,另外兩個女兒早已成家住在別處。

2012年,李大媽住了大半輩子的棚戶區終於動遷了。但李大媽已經70多歲,年老體弱,所以辦理動遷手續的事都是委託大女兒去幫忙辦理的。

最終,動遷辦確定安置人口為4口人,平房動遷應得補償款36萬元。

對不起,為了繼承爸媽的房子,我寧肯六親不認!

李大媽的大女兒就看好了一處標價40萬元的二手房,於是便打算用拆遷補償款買房,由於拆遷款不夠,自己又拿出了4萬元存款,以李大媽的名義與房主簽了買房合同。

不過在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時,李大媽的大女兒在產權人一欄填上了自己的名字。

新房還沒住幾天,李大媽就突發腦溢血去世。料理後事以後,李大媽的兩個女兒對大姐獨吞補償款的行為提出了異議。她們覺得,既然平房動遷的補償款裡有四分之一是母親的遺產,就應當由三個子女平分,不能只給一人。

姐妹三人吵得不可開交,為了房產,三姐妹選擇無視手足情,協商不成,最終走上了法庭。

對不起,為了繼承爸媽的房子,我寧肯六親不認!

李大媽的大女兒稱李大媽在生前多次表示,房屋動遷補償款全都贈給自己,買二手房時,也是李大媽拒絕再當戶主(產權人)的。

她還提供了相關證據,證明自己長期與李大媽生活,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得到李大媽的那份動遷補償款也是理所應當的。

法院經過審理,最終判決,屬於李大媽的那9萬元動遷補償款確實是她的遺產。

雖然李大媽的大女兒稱母親說過要把補償款給自己,但是因為沒有證據,法院還是認定李大媽生前沒有留下遺囑,主張這9萬元遺產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

對不起,為了繼承爸媽的房子,我寧肯六親不認!

有法定繼承資格的,是李大媽的三個女兒。不過,因為李大媽的大女兒確實在老人生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以適當多分。李大媽大女兒得4萬元,另外兩個女兒各得2.5萬元。

在此,大家需要注意啦,什麼是法定繼承呢?

法定繼承是指在沒有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或者在遺贈扶養協議和遺囑無效的情況下,繼承人根據法律確定的繼承人範圍、繼承順序以及遺產分配的原則,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方式。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法定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但是,法定繼承並不等於平分,法律規定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可以適當多分。



房產繼承糾紛在現實生活中是比較常見的,要避免這類問題的發生,一方面被繼承人可以在生前立下遺囑,指明遺產分割的方式;另一方面,繼承人在繼承過程中應當遵守遺囑和法律,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進行遺產繼承,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避免糾紛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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