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高鐵發車 女子被罰兩千

高鐵眼看要發車,一名帶著孩子的婦女以等老公為名,用身體強行阻擋車門關閉發車,發生在合肥高鐵站的這起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女子的行為她要承擔刑事責任嗎?這種行為不僅僅體現了攔車者的無知,還危害了鐵路安全,還會面臨治安處罰。時報記者 張瑋

熱點事件

1月5日16時44分, G1747次列車合肥站準備開車時,旅客羅某(女)以等丈夫為由,用身體強行扒阻車門關閉,不聽勸阻,造成該次列車延遲發車。公安機關對此開展了調查取證。1月10日上午,羅某到合肥站派出所主動承認了自己的錯誤。羅某的行為涉嫌“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擾亂了鐵路車站、列車正常秩序,公安機關責令羅某認錯改正,對羅某處以2000元罰款。

據新華社

阻礙高鐵發車 屬危害鐵路安全行為

天津星倫律師事務所的曹志平律師說,根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第77條規定,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擾亂鐵路運輸指揮調度機構以及車站、列車的正常秩序;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擊打列車;擅自移動鐵路線路上的機車車輛,或者擅自開啟列車車門、違規操縱列車緊急制動設備;拆盜、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標樁、防護設施和安全標誌;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或者在未設道口、人行過道的鐵路線路上通過;擅自進入鐵路線路封閉區域或者在未設置行人通道的鐵路橋樑、隧道通行;擅自開啟、關閉列車的貨車閥、蓋或者破壞施封狀態;擅自開啟列車中的集裝箱箱門,破壞箱體、閥、蓋或者施封狀態;擅自鬆動、拆解、移動列車中的貨物裝載加固材料、裝置和設備;鑽車、扒車、跳車;從列車上拋扔雜物;在動車組列車上吸菸或者在其他列車的禁菸區域吸菸;強行登乘或者以拒絕下車等方式強佔列車;衝擊、堵塞、佔用進出站通道或者候車區、站臺等均屬於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

女子行為的處罰依據是什麼?

誠實守信是我們倡導的社會公德和美德,乘客購買高鐵票,是與鐵路公司達成了運輸服務協議的。乘客遲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強行阻攔高鐵開車可不僅僅是違約行為,其行為已經涉嫌擾亂交通管理秩序,屬於違法。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一定要遵守公共交通運輸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聽從公交、鐵路工作人員指揮,特別是在春運等人員集中的時期更要自覺維護公共安全和秩序。《刑法》第291條規定,聚眾擾亂車站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破壞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根據《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59條第(一)項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攔截列車、阻斷鐵路運輸。違者將由公安機關對個人處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也規定,擾亂車站、火車秩序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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