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鐘!永嘉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 法院駁回家屬索賠

2018-07-13 07:04 | 浙江新聞客戶端 | 記者 戚祥浩 通訊員 清溪

警钟!永嘉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 法院驳回家属索赔

眼下,正值學生暑假,但安全不能“放假”。永嘉13歲的小兵和兩個朋友在山上水塘邊玩耍,不慎失足掉落溺水身亡。父母悲痛欲絕,將同行小夥子小風、小凱及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統統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32萬餘元,卻被法院駁回。法官提醒,學生們外出玩耍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父母應注意履行監護職責,樹立安全防範意識。

2017年9月10日,中學生小兵同他校好友小風、小凱相約去山上玩,玩了一會之後,三人來到一個水塘。該水塘位於距村子1公里左右的後山上,是一座以灌溉為主,結合供水的屋頂水庫。小兵先從山上爬到水塘邊上玩,後小風、小凱依次下去,由於石頭打滑,小兵與小凱都不慎滑入水中,岸邊的小風拉了小凱一把,將其拉回岸邊,出手拉小兵的時候,由於距離太遠夠不到,小兵沉入水中。後小風報警,等民警、消防過來時,小兵已溺水身亡。

小兵父母將同行小風、小凱及其監護人、水塘所有者、管理者某村委會、街道辦事處訴至永嘉縣人民法院。小兵父母認為,該水塘岸堤陡峭、四周沒有任何防護欄及其他防護措施,村委會、街道辦事處理應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對他們兒子的死亡存在一定責任。此外,原同行小風、小凱沒有及時、有效採取救助義務,對結果的發聲也有一定責任,認為其父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村委會和街道辦事處則認為,水庫邊有樹立警告牌,已經盡到安全提醒義務,死者作為一個初中生,對警示牌有認識和判斷能力,應對自己的失足溺水承擔責任。

被告小風父母堅稱,小風在事發後救起了另一個學生小凱並積極報警和下山尋找人員協助,對事故不應承擔責任。小凱父母則認為,其孩子自身也處於危險之中,對死亡不錯在過錯。

在審理中,永嘉法院查明,村委會在山塘大壩上樹立了“水深危險,注意安全”的警示牌,故村委會、街道辦事處在管理過程中不存在監督管理過錯,不應承擔責任。事發時小兵已滿十三週歲,根據其年齡、智力狀況,對在山塘邊玩耍存在危險具有一定的判斷能力。同時小兵溺水的位置位於大壩對面的山邊,是從山上往水塘邊爬並在水邊玩的過程掉落,其身亡系其自身的危險行為所致。

警钟!永嘉一初中生水塘玩耍溺亡 法院驳回家属索赔

因此,該院認定原告作為監護人監護不力是導致孩子溺亡的主要原因,小兵自身的疏忽是導致其溺亡的根本原因。最終,該院駁回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法官普法:未成年的人的法定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該案中監護人疏於安全教育,放任孩子外出玩耍,最終發生溺水事件,負有監護不力的責任。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一同外出玩耍的限制行為能力人負有保護義務,該案中同行的學生已經採取了相應救助措施,盡到了與年齡、治理相適應的必要救助義務,主觀上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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