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發改委16號令關鍵點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出臺



解讀發改委16號令關鍵點


國務院3月8日批准《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迅速行動,3月27日以2018年第16號令公佈《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同時廢止。



圖說:縮小招標範圍的新政策、老制度關鍵條款對比

解讀發改委16號令關鍵點


相比“舊規定”,政策最大的變化是大幅提高了必須招標的數額標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由200萬元提高到400萬元;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採購,單項合同估算價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

為什麼要“翻倍”提高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小編認為,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簡政放權,還權於招標人;二是過往“一刀切”式的強制招標表現出很多弊端。一方面,招標效率低的問題飽受社會詬病,並且一些招標結果被操控,既犧牲效率又未真正實現規範;另一方面,制度設計“重程序、輕結果”,忽視了根據具體項目特點合理確定採購方式的現實需要。同時,招標在實踐中的侷限性也不少,例如實行一次性報價,非價格因素差距較大的投標人缺乏充分的競爭平臺;評標環節容易受主觀因素影響,可能不夠公平;溝通不夠,導致交易成本遠高於節約的資金,“越招越貴”。

“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我國把招標作為主要的採購方式,對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反腐倡廉,推動實現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等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當前招標存在的突出問題也嚴重影響了效率和效果,降低了社會滿意度和輿論評價。從國際上看,美國、歐盟的公開招標占比有些是10%左右,高一些的也不到30%,因此縮小招標範圍勢在必行。”小編說。

縮小範圍後,原來需要招標現在不用招標的項目怎麼辦?結合十九大後黨中央作出的一系列決策部署和目前的整體市場環境,小編表示,不需要強制招標的項目,如果招標人選擇直接發包,廉政風險可能比較大,最好是選擇非招標方式,不宜自願招標,否則有悖政策的初衷。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選擇非招標方式,是受現成的政府採購法律制度體系規制,還是將來遵循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醞釀已久的《非招標方式採購代理規範》,需要有關部門做好協調和統籌,避免給一線從業人員帶來新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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