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有權力抽取部分物業費嗎?

愛隨緣26925356


我從業委會主任和媒體記者的雙重角色回答這個問題。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目前,絕大部分小區的業委會委員都是無償為小區居民服務的。

其次可以肯定的是,無償一時義務一陣子是可以的,但在業委會沒有辦公經費的條件下,長期無償服務的業委會是不可能堅持下去的。

另外一點就是一定規模(200戶以上)的小區,如果沒有業委會踏實的付出,實踐證明是難以運行下去的。

最後的結論是:業委會無權而且也不應當抽取物業報務費作為運行經費。

這裡說的物業服務費的定義是:應當由物業公司正當收取的勞動報酬以及必要的利潤。不包括小區的公共收益部分。

先說無權:物業公司是企業,企業除了承擔國家相關應當收取的稅費外,任何個人及部門都無權截取其收入。再說不應當,客觀地說,如果物業公司僅只依靠物業服務費運行,其實是微利行業。如果還有一些欠費業主或者老賴業主,物業公司是難以正常運行下去的。假如再有業委會抽取物業費,在物業公司難以運行下去的情況下,導致的後果只能是兩種:一是物業公司減少人員降低成本,進而導致了對小區的服務質量下降。二是羊毛出在羊身上,物業公司會和業委會商討,提高物業服務的標準。但即使這樣,把物業服務費和業委會的辦公經費混在一起也是不恰當的。

那麼如何能讓業委會長期有效地運轉下去呢?

一是把物業公司除了物業服務費以外的公共收入移交業委會,這些公共收入不管是物業代收,還是業委會組織收取,都是屬於全體業主享有的,包括停車費、公共房屋的租金、廣告費等等。在賬目清楚的情況下,業委會提出動議,並報請業主代表團審議通過後,留成一部分作為業委會的辦公經費;有條件的小區,給予業委會成員一定的補助和津貼。其餘的作為小區全體業主的收益,用於為業主服務上,包括分紅。

在沒有公共收益的小區裡,要儘量減少業委會委員的工作量,如果工作量太大而又長期無報酬,業委會遲早會散架。怎樣減少工作量呢,就是“兩個儘量”。當然我們小區推行的是“三個儘量”:讓做事的業主儘量的多一些;讓每個做事的人做的事儘量少一些;讓做事的人所做的事職責儘量明確一些。只有這樣,小區業委會才有可能長期維持下去。

這裡需要說明一下,並不是所有的小區都能有公共收益的。現實中,很多小區是沒有公共收益的,或者即使有一點都是很少很少微不足道的。這一點,在大量的中小城市的大量小區裡很常見。如地下停車位都出售的小區,位置偏僻的小區,沒有公共用房可以出租或者經營的小區(實際上能有收益的很多地方,開發商都變成了鋪面房銷售了),廣告商根本看不上也不會購買廣告位的小區等等。

需要說明的是,即使是有公共收益的小區,“三個儘量”的原則也是應該推行的。在這些實踐和探索方面,本人發佈了《業委會有收入是件好事情》、《小區業委會要運行下去必須實行“三個儘量”》等文章,

有興趣的朋友們,可關注“銳眼說小區”後進去看看,並歡迎對城市居民小區的和諧治理問題和我共同探討。


銳眼說小區


首先,學習一點業委會的基礎知識吧。

什麼是業委會,業主委員會的性質是什麼,它有什麼權利,然後才能知道業委會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一個小區業主人員太多,人員雜亂,沒有一個人對小區有話事權,也沒有一個人能代表業主說話和處理小區事務,當小區出了問題不可能有那麼多業主一起出來說話或者處理的,所以為了把業主的意見統一,能代表小區業主的話事權,最後才成立了業委會。全體業主組成了業主大會,業委會只是業主大會的一個執行機構,所有的小區大事決定權還是業主大會。

業委會代表著業主,它的工作津貼和辦公經費跟物業公司沒有關係。


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它所有的費用支出都是全體業主出的。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業委會的支出一般來自小區的公共收入,如公共停車場收費,小區廣告費或者其他方面的公共收入。

成立業委會後,業委會代表小區業主,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物業公司是一個企業,是小區聘用的服務管理企業,它的收入和支出有它自己的帳目核算,跟業委會沒有一毛錢關係。如果業委會伸手向物業公司要錢要物,就意味著可能產生腐敗。


物業公司工作不到位,服務不好,業委會可以代表業主根據合同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進行約束,但是沒有權力向物業公司伸手。


我將與你同行


筆者和其他人的觀點不一樣。

對於這個問題,從各位達人回答中就看出有分歧,說明其中的法律關係和處理較複雜。

我認為業委會有權力抽取部分物業費作為正當用途!其關鍵在於用途公正使用,接受公開監督,無論從哪個口支出費用都行!

先說合理性。業委會正常運作存在支出,辦公桌椅、紙張筆墨、能耗等辦公費,外出學習辦事交通差旅費,委員們的津貼(這就有先進性了,前幾天任大炮有文提到這點)等。

這些開支必須給!這些必須成本從物業支出,單獨做帳,定期公佈,有何不可?

再談合法性。國家發改委所發物業服務收費辦法明文規定: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各位注意以上第9項: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這個成本支出,就可以用作業委會的開支。

業委會的開支與使用要點是:

1、業主大會同意列入成本,從公共收益中提取,或按業主房產面積均攤均可;

2、不擠佔用物業基本服務成本,降低服務品質;

3、規範使用,公開透明,使用規範與物業公司達成共識。

如此這般操作能避免業委會一家獨大,胡亂使用廣大業主的財產。這是許多網友噴業委會黑的理由之一。

合理的開支必須保證,權力必須關在籠中,受約束


老包有時不在線


業委會無權抽取物業費,業委會是群眾組織,是義務為業主服務,是監督物業,搞好小區各項服務,天津市三級服務標準是每平米7角按照標準,督處物業做到位,下雪我們幫助掃,看到家大門口髒掃一下,草地,草高幫忙打一下,,業主家樓上往下漏水,業主找到業委會,需要幫助協調,這都是義務為業主服務的,不能要勞務費,要了就違規,我們小區業委會,都是義務的,沒要過物業一文錢,我們業委會成員,每年都帶頭交物業費,按文件有千分之一的辦公費,我們都不要,拿這錢叫物業過年了給棟長買點,油,和麵。為搞好物業和業主的關係,我們業委會都分一樣東西,不搞特殊化,不愛小便宜。所以叫物業幹什麼工作,他們都幹,退綠花錢更多的活也都幹。


藍天20181122


業主委員會是通過小區業主在街道的指導下(人員過半、建築面積過半等)選舉出來的,代表全體業主利益行使業主權益對服業服務企業進行監督。一般都是由熱心業主來擔任。其實就相當於是一種公益行為。

按照成立業主委員會議事規則,可以用小區公益性收入對業主委員會成員代表業主行使的監督行為進行補貼。根本不存在抽取物業費之說。

在實際工作中,業主委員會成員和物業服務企業相互勾結、侵佔業主利益的行為大有人在,主要原因是業主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不夠。如果業主委員會能做到事事公開透明,這樣的業主委員會才是真正的代表全體業主利益。


行善積德666


完全可以,莫說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五十都可以,只是,這樣的業主業委會怕不是啥業委會,是專門吃回扣費,應該叫回扣委員會。

僱主可以要求保姆給自己提成嗎?羊毛出在羊身上,肯定是無稽之談,但是僱主可以找保姆借錢,這倒是合情合理的。


很多的小區是先有物業,然後再成立業委會,可以說,這就自然形成一種物業管理小區的一個先入為主的形式,但是即是必須的,也是肯定的,只是,很多入住的業主幾年甚至十年不認識,因此,前期物業就順理成章了成了永遠,本來,前期物業只是業委會沒有成立以前的物業,是一個過讀,只是,很多業委會成立了,只是重新籤合同而已。

業委會成立,經費是最尷尬的問題,因此,必須要找錢,而前期物業一般都與開發商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因此,找物業是借錢,而找開發商是要錢了。

小區業委會作為一個業主核心組織,有成立和必須成立的必要,但是又因為其是民間組織,沒有政府撥款,而開發商是整個樓盤的受益者,有義務和責任幫助成立業委會組織,因此,開發商必須要贊助資金,別問什麼法律不法律,反正我們小區成立時,就是這樣乾的,找開發商要了一萬元,物業公司借了五千,就幹起來了。

物業公司的錢,在後來的公共收益後是還了人家的。開發商的錢,對於他來說是九牛一毛,但他也是一種責任,因為,小區只要有物業,就應該有業委會存在的必要。

我估計題主的所謂百分之三十,應該不是物業費,而是說的公共收益吧?那麼,對不起,這個百分之三十不合理,我們與物業是這樣規定的:

公共場所收益,除停車位按四六開以外,其他的都是平分,但是車輛賠償,稅務由物管負責,而且,每年都給業主發了東西的。如果是物管費總額的百分之三十,就是我開始說的那些玩笑話了。

對與錯,自己分辨!


微風細雨話蒼涼


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力抽取部分物業費

1、業委會是小區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委會不是權利機構,業委會日常工作原則遵循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授權業委會執行範圍內職權。

2、物業費(包乾制)是物業公司對小區服務管理運行的成本費用,業委會更沒權利抽取。如果小區採取的是(酬金制),抽取物業費不合理,也沒權利決定,應當由業主大會決定。

3、業委會辦公費用及其它經費來源由小區公共收益收入提取。(如廣告費、機動車停車費等)

參考。歡迎業主、業委會成員、物業從業人員、社區工作者有興趣關心社區治理、物業糾紛解決的相互交流學習,關注百萬管家智慧社區。謝謝!


和諧社會智慧社區


業主委員會如要正常運轉,肯定是需要有經費來支撐的,至於多少,這就需要業主委員會和廣大業主進行協商了。但目的只有一個,業主委員會一定要盡心盡力,且需業主全力支持,才有可能把小區管理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