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享有收費和招生自主權

近日,省政府出臺了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提出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對民辦學校(含其他民辦教育機構)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

截至2017年底,全省各級各類民辦學校11101所,佔全省學校總數的42.87%,民辦學校在校生197.94萬人,佔全省在校生總數的19.19%。全省民辦教育形成了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從學歷教育到非學歷教育全覆蓋的發展局面。

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

進入教育領域

實施意見提出,重新梳理民辦學校準入條件和程序,制訂民辦教育准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辦學的行為,不得將食品經營許可等非教學類許可作為辦學前置條件。按照“非禁即準”的原則,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各級政府不得限制。社會組織或個人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

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教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提供專業化服務。鼓勵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相互購買管理服務、教學資源、科研成果。探索職業教育通過合資、合作、股份制等方式舉辦混合所有制學校,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相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到革命老區、邊遠貧困地區舉辦民辦學校,發展教育事業。

民辦學校享有

收費和招生自主權

實施意見提出,保障依法自主辦學權益。落實民辦學校收費自主權。民辦學校收費按照優質優價原則,統籌考慮辦學成本、辦學質量、辦學層次等因素,實行市場調節價,具體收費標準自主確定,並按規定向社會公示後依法依規執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事中事後的監管。

落實民辦學校招生自主權。社會聲譽好、教學質量高、就業有保障的民辦高等職業學校,可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自主確定招生範圍和年度招生計劃。中等及以下層次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核定的辦學規模內,與當地公辦學校同期面向社會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對民辦學校跨區域招生設置障礙。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民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

在民辦學校教師隊伍建設方面,民辦學校教師享有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師在資格認定、職稱評審、課題申報、進修培訓、評先評優、國際交流等方面享受與公辦學校教師同等權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民辦學校教師合理流動,民辦學校要規範教師選聘行為。合理流動教師的教齡連續計算。完善民辦學校教師戶籍遷移等方面的服務政策,落實跨統籌地區社會保險關係、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政策。民辦學校教師在不同養老保險制度間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其繳費年限可按規定合併計算。

民辦學校應依法組織教職工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和大病保險,按規定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規定為教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改善教職工退休後的待遇。

民辦學校違規辦學

將被納入“黑名單”

實施意見提出,加強民辦教育管理機構建設,強化民辦教育督導,完善民辦學校年度報告和年度檢查制度。加強對新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資格、資金投入、學校章程等審查。將違規辦學的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和負責人納入“黑名單”,建立違規失信懲戒機制,規範學校辦學行為。

依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共同加大對違法違規辦學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的監管,重點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發佈虛假廣告等違法違規行為。大力推進管辦評分離,建立民辦學校第三方質量認證和評估制度。對辦學質量不合格的民辦學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辦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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