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的規定|監察法釋義

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的規定|監察法釋義

第五十五條

監察機關通過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隊伍。

本條是關於監察機關內部監督的規定。

規定本條的主要目的是加強監察機關自身建設,嚴明政治紀律,建設一支讓黨放心、人民滿意的監察隊伍。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歷史使命越光榮,奮鬥目標越宏偉,執政環境越複雜,越要從嚴治黨。從嚴治黨是全面的,監察機關採取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就是為了解決自我監督問題。

本條規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內容:

一是監督方式。信任不能代替監督,嚴管就是厚愛。權力越大,風險也就越大,越要受到嚴格監督。監察委員會要加強自身建設,嚴格審批程序和內控制度,通過設立幹部監督室等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市地級以上監察機關探索日常監督和案件調查部門分設,問題線索處置、調查、審理各部門建立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等方式,不斷強化自我監督。同時,監察法對強化監察委員會的自我監督做了一系列制度規定。監察法的立法說明對加強監察委員會的自我監督做了闡釋,監察法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自我監督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比如,監察法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迴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還比如,監察法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

二是監督內容。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進行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執行職務”,是指監察人員代表監察機關行使職權、履行法定義務,其行為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監察機關負責。“遵守法律”,是對監察人員的一般要求,不論是執行職務還是日常生活中,監察人員都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三是監督目的。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做到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忠誠乾淨擔當是打鐵必須自身硬的具體化,是每一位監察人員的基本標準。監察人員必須從嚴要求自己,做到政治忠誠、本人乾淨、敢於擔當。

忠誠。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黨內所有政治問題,歸根到底就是對黨是否忠誠。政治忠誠是對監察人員第一位的政治要求。監察人員長期工作在反腐敗鬥爭一線,天天看到這樣那樣的問題,如果沒有堅定的信念和堅強的黨性,時間長了就很容易動搖,對未來失去信心。堅守信仰、堅定信念,是一個長期的自我修養過程,要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警覺性,在嚴峻複雜的形勢面前保持頭腦清醒,牢固樹立“四個自信”。要始終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乾淨。監察人員是“打鐵的人”,首先就要成為“鐵打的人”,自身廉潔過硬是我們監督調查處置最大的底氣、硬氣。監察人員必須自身行得正,做守紀律、講規矩的表率。監察機關不是保險箱,監察人員不是生活在真空裡,對腐敗也不具有天生的免疫力。監察人員因為手中的權力,同樣會被別有用心的人和腐敗分子拉攏腐蝕。守住乾淨這條底線,關鍵是守住黨紀國法的底線。監察干部要始終繃緊黨紀國法這根弦,堅決杜絕洩露工作秘密、擅自處理問題線索等問題,嚴禁辦人情案、關係案。只有守住了黨紀國法,才能做到清清白白、乾乾淨淨。

擔當。權力就是責任,責任就要擔當。擔當首先體現在做好本職工作、勇於承擔責任上,同時也體現在對幹部的高要求、嚴管理上。監察人員特別是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更要敢於擔當、敢於監督,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職責。監督調查處置是“得罪人”的活兒,監察人員必須以黨和人民的利益為重,鐵面執法,不怕得罪人。這是對民族、歷史負責的擔當。如果畏首畏尾、不敢監督、不想監督,對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無動於衷、無所作為,就必然會辜負於黨、失信於民。幹事要擔當,管人也要有擔當。管理既要靠制度,更要靠有擔當的領導來實現。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都有領班子、帶隊伍的責任,對幹部既要教育、鍛鍊、培養,又要言傳、身教、嚴管。要為黨和國家的事業發展著想,領出好班子、帶出好隊伍、形成好風氣。

需要強調的是,監察人員的權力是黨和人民賦予的,只能用來為黨和人民做事。對權力的敬畏戒懼,就是對組織的敬畏戒懼。每一名監察人員都要深懷敬畏之心,加強黨性鍛鍊、正心修身,淡泊明志、增強定力,經受住各種考驗,把監督調查處置的腰桿挺得更直。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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