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西縣檢察院辦理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

近日,隴西縣院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被告人洪某某販賣毒品案提起公訴,法院全部採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意見,並當庭對被告人予以宣判,這是該院辦理的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

2017年12月5日18時許,洪某某在隴西縣鞏昌鎮某小區門口道路給吸毒人員陳某某販賣毒品時被抓獲。當場在洪某某和陳某某身上查獲毒品海洛因淨重分別為0.06克和0.21克。洪某某被取保候審後,又於2018年1月19日13時許在隴西縣鞏昌鎮某材料站門口給吸毒人員張某某販賣毒品海洛因0.14克時被抓獲。

隴西縣院承辦檢察官受理該案後經審查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洪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並自願認罪且同意適用認罪認罰從寬程序、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量刑意見,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了具結書。

該案提起公訴後,法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開庭審理,獨任審判人員依法告知洪某某庭審中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同時審查了洪某某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依法簡化庭審程序進行了審理,並當庭以被告人洪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洪某某當庭表示接受判決不上訴。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探索適用,大大縮短了訴訟週期,優化了司法資源配置,提高了案件的服判息訴率,在更高層次上實現了公正與效率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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