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的標準是什麼?

唯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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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公民依法所享有的權利,作為行為正當化事由之一正當防衛在所謂的“三階層”犯罪體系中被認為是違法性阻卻事由,在“四要件”犯罪體系中是排除社會危害性的行為。但無論是哪一種理論均承認正當防衛其為免責事由。公民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時該如何把握至關重要。

行使正當防衛權利的諸條件的統一,就是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1款關於正當防衛概念的規定,正當防衛的構成是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的統一。

首先,正當防衛成立的前提是,必須存在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這一前提,就不存在正當防衛的問題。不法侵害中的“侵害”是廣義的侵害,既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也包括過失的不法侵害;既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不法侵害中的“不法”是廣義的不法,並不要求達到刑法中的違法性,也不要求達到犯罪的程度,只要具備不法性質即可。

其次,防衛意圖是正當防衛正當化根據的主觀條件。正當防衛之所以是正當行為,取決於防衛意圖的合法性。因此,防衛意圖被稱為是正當防衛的“主觀的正當化要素”。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防衛意圖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再次,正當防衛的防衛對象是不法侵害人。正當防衛是防衛人通過人身強制性或者暴力性的防衛手段使侵害人放棄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方位的對象僅限於不法侵害人本人,對沒有實施加害行為的第三人不能實施正當防衛,但在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下,可以實施緊急避險。防衛的對象一般不考慮不法侵害人的責任能力狀態,對精神病人、未成年人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也可以實施正當防衛,但防衛人在明知對方是精神病人或者未成年人的情況下,對防衛行為應當加以限制。

從次,防衛時間是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之一,也稱為正當防衛的“緊迫性”條件。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防衛行為存續在不法侵害已經開始但尚未結束的階段。因此,對過去或者將來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

最後,防衛限度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刑法一方面允許個人行使正當防衛權,另一方面又限制和防止個人濫用正當防衛權利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明確規定,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判斷,不僅要權衡法律所保護權利或利益與侵害人之間的利益,而且應當從防衛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綜合判斷。具體地說,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1)不法侵害的強度,防衛手段的危險性不能明顯超過侵害行為的危害性程度;(2)不法侵害的緊迫性,防衛人在當時緊急情況下對於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無法選擇其他防衛方法的,應當認為沒有超過必要限度;(3)不法侵害的嚴重性,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價值越大,可以實施的防衛手段也越強;相反,不法侵害的性質輕微,正當防衛保護的權益價值較小,防衛手段的強度較輕。

在一定意義上,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在國家公力救濟所不能達到時,私力救濟就成為公力救濟必要且有益之補充,與公力救濟一併構成權利救濟機制。在法律層面,正當防衛本質上是一種私立救濟行為。因此在行是正當防衛的權利時應定要在法律所允許的範圍內行使,以免給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附:《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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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屬於正當防衛,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其一,不法侵害現實存在;其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其三,具備防衛意識;其四,針對侵害人進行防衛;其五,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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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就是別人要置你於死地,你不得已把他打傷了或者殺了,或者別人在遭遇危險的時候你出手相救,把實施暴力的人打傷或殺死。正當防衛僅限於極度危險的情況下,不然還是要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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