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關於加強河道管理的通告

汛期已到,為確保河道行洪暢通,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自治區、烏蘭察布市有關指示精神,結合我旗實際,現就加強河道管理事項通告如下:

一、河道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二、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範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

三、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禁止棄置礦渣、石渣、泥土、垃圾,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它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汙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旗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涉及其它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它部門批准。

(1)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

(2)爆破、鑽探;

(3)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五、在行洪河道內,禁止圍河造田、種植高杆農作物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六、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開採地下資源。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侵佔、損毀水庫大壩、堤防、水閘、護岸、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等。

八、各蘇木鄉鎮(園區)、各相關部門要嚴格落實河長制工作要求,每位河長要對權限所屬的河道加強巡查監管,對於設障河道要及時提出解決方案,根據《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河道、湖泊、庫區管理範圍內阻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林木、高杆作物等,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阻水障礙物,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組織清除。

九、河道作為防洪排澇的天然屏障、水資源的主要載體、生態環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性資源。對違反上述規定的單位和個人,主管部門要從嚴查處,對情節嚴重並造成惡劣影響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全旗各級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全體公民要大力支持、參與、監督河道保護管理工作,積極檢舉揭發破壞河道的行為,為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水生態環境。舉報電話0474-5902508。

特此通告。

察右中旗防汛抗旱指揮部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公告|关于加强河道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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