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版權二三事之美國音樂版權簡析

音樂版權二三事之美國音樂版權簡析

封面音樂節目,垂直和橫向在線音樂平臺的突然興起以及侵權糾紛是無止境的。音樂版權等詞語在公眾的視野中一再出現,無疑成為當下最熱門的問題。但與此同時,音樂版權管理和結構如何引起人們深思。 "音樂版權二三件"系列文章旨在為讀者提供法律視角,併為問題提供解決方案。

這一次,我將期待海外音樂市場並尋求經驗教訓。

01

基本的權利結構

版權的內容實質上是規定權利人的控制行為是什麼樣的,以獲得相應的個人和經紀利益。所有作品的版權不例外,音樂版權也受最基本的版權權利框架的管制。

根據美國版權法第106條,版權權利人主要享有六項專有權利,具體內容以表格形式呈現,供讀者理解:

不難看出,在美國的基本版權結構下,音樂作品的版權所有者不僅包括版權人,還包括所錄製作品的版權所有者。這是美國音樂版權結構與我國的重要區別。也就是說,美國版權法中沒有"鄰接權"的概念。

在美國版權法框架中,音樂作品的構成是:構圖+錄製(錄製)。所謂的錄音作品是由歌手錄製並由唱片公司錄製的音樂作品。美國的"錄音"實際上被認為是一種作品,享有版權。在中國,"錄音"製作人通常享有鄰接權。例如,歌手只享有表演者的權利。當然,這種版權結構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是美國唱片公司強勢地位博弈的結果,而不是純粹的法律考慮。就其科學性而言,這篇文章沒有詳細說明。

02

執行權組織,簡稱PROs,即版權權集體管理組織,瀕臨世界之路作品權管理示意圖,Hayazai 19 II紀便已經出現,多為非營利組織。在世界範圍內,人口的主要類型。

國有土地和法律制度,政府機構1件書面工作組管理機構,普通法律法規增加能力,加強管理能力。 Rei如,德國基唱片,有限公司版權便便主要交由GEMA(德國音樂作品表演權,複製權集體管理協會)進行管理;日本則交因JASRAC(General Incorporated團法人日本音樂版權協協)進行管理。

而在以Hidemi-Oxley為基礎的國家,則採取自由競爭的基礎進行原理圖集進行管理,一個國家經常建立不間斷的一個PRO,其互相競爭,彼此獨立,也不Shitsu為一種有效的管理原理圖以美國國家為例,Ascenseur同時在那裡穿著三個家庭PRO:1,Ascenseur作曲家,創作詞家總和出版商協會-ASCAP(美國作曲家,作家和出版社協會); 2,廣播音樂故事-BMI(Broadcast Music Incorporated); 3,奧州戲劇作家給予作曲家團體-SESA(歐洲舞臺作家和作曲家協會);三大集體管理組織並存,形成良一個相對獨特別Tekioto樂版權管理站。

可管理性,三個主要工作管理組織每個管理官員,ASCAP,BMI,非友好組織,管理費用低廉,佔用率高97個城市和日元費用。因此SESAC,導致其商業公司Tsukasa Noriyuki的性別質量,管理費用較為KoNoboru,Kotadauranai據了3%具體城市場地額,但Zaioto樂產業最為發達的Ascenseur,3%具體城市場地額儼自然也是一個令人垂涎的巨蛋蛋糕。

音樂版權二三事之美國音樂版權簡析

不難看出,美國的基本權利結構與版權集體管理模式存在很大差異。 美國的優勢和劣勢自然因時而異,因地而異。 但是,美國音樂界不可動搖的世界領先地位不僅僅是因為音樂家的"閃光燈",而且還因為國家法律和管理體系對音樂產業的嚴格法律和規定,以及支付 密切關注音樂家的切身利益。 如今,中國音樂產業進入了快速發展的軌道,如何把握和平衡"速度與穩定"已成為當今音樂界的一大難題。

來自其他丘陵的石頭,可以學習。 當我們沉浸在框架中,無法解決問題時,我們應該考慮更廣闊的海外市場,這似乎是一個有效的觀點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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