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資金、產權、運營,光伏扶貧電站迎來新局面

4月9日,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近日印發《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

辦法明確,光伏扶貧電站是以扶貧為目的,在具備光伏扶貧實施條件的地區,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其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於扶貧。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有必要並經充分論證可以聯建方式建設村級電站。

辦法規定,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和社會捐贈資金。光伏扶貧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縣級政府負責落實村級扶貧電站的建設場址和用地,場址土地不得屬於徵收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的範圍,不得佔用基本農田。

根據辦法,電網公司保障光伏扶貧項目優先調度與全額消納。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於次年1季度前發放到位。

此外,村級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規範資金、產權、運營,光伏扶貧電站迎來新局面

據瞭解,用於光伏扶貧電站建設的組件和電池質量標準不一,有些劣質的光伏產品被用於扶貧建站建設。部分企業在商業模式上打擦邊球,成了光伏扶貧電站的所有者。

此外,用於支持光伏扶貧電站的資金使用,也不夠規範,資金對貧困戶、貧困村的支持力度不足,後期電站運維也沒有規則可循。光伏扶貧作為能源扶貧的途徑在大力推動下,還存在各種問題需要解決。

此時,《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發佈,對行業發展是一盞指路明燈。管理辦法從資金、產權、運營等方面做出了規範,清理了模糊地帶,光伏扶貧電站將真正迎來發展空間。

信息參考:國家能源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