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區|未成年人保護——家庭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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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沉迷網絡以及賭博、吸毒、賣淫等行為。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養教育未成年人。

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依法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和智力發展狀況,在作出與未成年人權益有關的決定時告知其本人,並聽取他們的意見。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六條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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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受侵害事件為何偶有發生?

這一問題發人深省

一系列未成年人受侵害悲劇的發生,歸根結底是監護的缺失。今年全國“兩會”期間,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議題又一次被提及,江蘇省代表團的35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遞交議案,呼籲完善未成年人家庭監護和國家監護制度。

35名全國人大代表建議,在家庭監護責任無法履行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應該積極干預,負起監督、管理的職責,並適時地提供救助、支持。一旦監護責任履行嚴重不當,應對監護人訓誡並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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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監護之惑

留守兒童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群體。

作為議案起草人,全國人大代表、江蘇天衡會計事務所首席餘瑞玉表示,北師大法學院的研究成果發現,未成年人出現違法犯罪行為,70%以上是因家庭監護缺失或不當所致。從未成年人遭暴力、性侵、虐待的極端個案來看,家庭監護“的確存在嚴重問題”。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釀成悲劇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議案指出,《民法通則》等關於監護職責具體內容的規定不夠明確具體。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許多規定又多為宣誓性、倡導性的規範,缺乏剛性,難以作為執法的援引條款。

這帶來的後果是,對於家長怠於或不全面履行監護職責,或以暴力等方式管教未成年人的情況,在現實中很難追究其責任。

對監護不當追究責任

“6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餘瑞玉等代表在議案中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應細化家庭的監護職責。

具體而言,父母的職責應該包括照顧、撫養、教育、管束、保護等。當父母外出打工時,應該指定其他親人委託監護人,但前提是要充分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父母外出打工期間,除了應在經濟方面進行撫養外,也應給予情感上的撫慰。

假如父母死亡或失去監護能力,應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兄姐等,擔起監護的責任。

家長的監護職責,還應以多種措施進行保障。議案建議,對不盡責的父母應採取訓誡、責令改正措施,責令接受親職教育(教育家長如何成為一名合格稱職的好家長)。對於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罰款、行政拘留等處罰。

在審判環節,法院發現父母或監護人嚴重違反監護職責的,有權將其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直至撤銷監護權。對長期虐待、性侵未成年子女的家長,應構成犯罪的應追究刑事責任。

家長監護缺失,政府“兜底”

未成年人不僅僅是父母私人的,還是國家的未來。議案指出,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父母雖然負有第一責任,但當父母無法履行監護責任時,國家監護也應“頂上”。

餘瑞玉等代表建議,《未成年人保護法》增設“政府職責”一章,規定明確國家監護的主責機關和各相關部門的責任內容,明確強制報告的情形,落實強制報告機制等。

據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主任宋英輝分析,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多個部門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共同責任,但是這個規定過於抽象,部門責任不明確,銜接不到位,導致一些相關單位的嚴重失職行為無法按規定追責,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因此,法律需要明確主要責任部門,細化責任分工,保證法律規定落到實處。

正如議案中所說,當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之時,認識上不能停留在“個人家事”層面,行政機關、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社區、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單位及工作人員都應及時報告。

宋英輝教授表示,國家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應有更大的擔當。首先,政府部門要對父母開展必要的親職教育,在家長履行監護責任過程中,按照具體的情況進行必要的干預。比如對困難的家庭給予經濟方面的補助,保證父母之中有一人可以陪伴照料孩子。而對於管教方式不當的家長,則要責令其繼續接受親職教育。

宋英輝認為,要是孩子出現嚴重問題,進入了司法程序,應由法院指派一名對家長進行監督、輔導,經過一定的時間,再評估父母能否繼續履行監護責任,否則就要剝奪其監護權。這個時候,政府部門應“兜底”,為孩子尋找新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設立未成年人保護中心進行監護。

如果孩子的違法犯罪行為是由父母監護不當引起的,司法機關應追究父母的責任。“追究責任不是目的,但能對全社會起到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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