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說清朝國土總面積達1316萬平方公里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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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說清朝國土總面積達1316萬平方公里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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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為便於統治明代故土,仍沿用明制承宣布政使司,僅改北直隸為直隸,南直隸為江南承宣布政使司,即廢除了南京為留都的地位。康熙初,改布政使司為省,因認為全國區劃為十五省,其制過大,所以分湖廣省為湖南、湖北兩省,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兩省,分陝西省為陝西、甘肅兩省,漢地被析為十八省。

在邊疆,清朝施行與內地不同的行政區劃制度,乃由中央設轄區,委派重臣,如在東北地區設奉天(盛京)、吉林、黑龍江及在外蒙古設烏里雅蘇臺、在新疆設伊犁5個將軍轄區,但伊犁將軍一直待在中原,在西藏、西寧設辦事大臣轄區,連同內地18省,全國共為26個政區。

在雲貴地區則推行土司制度,並在雍正年間完成改土歸流。 1884年(光緒十年)置新疆省,1887年(光緒十三年)建臺灣省,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轄區為省,加上內地18省共為23省。因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清政府簽訂了賣國求榮的馬關條約,臺灣省被割讓給日本,所以史稱22省。清朝的22省,為中國現代省的政區劃分奠定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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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平定準噶爾汗國後疆域達到極盛,北起蒙古唐努烏梁海地區及西伯利亞,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萬里長沙、曾母暗沙” (今南海諸島),西南達西藏的達旺地區、雲南的南坎、江心坡地區等緬甸北部,西抵蔥嶺、巴爾喀什湖地區,東北抵外興安嶺,包括庫頁島,東南包括臺灣、澎湖群島。國土面積達1316餘萬平方公里,晚清1908年縮減為約1135萬平方公里。

清代山海關以內、長城以南的漢族地區被稱為“內地”,又稱為“關內”或“漢地”。內地的行政區劃承襲了明代“省—府(州)—縣”的建制。一級政區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或“省”。二級政區為府、直隸州。府管轄的州(散州、屬州)不再領縣,形成了單式的三級制。清代初年,原為臨時差官的巡撫取代布政使,成為一省的長官。在一些民族雜居之處及戰略要地,設置了新型政區“廳”,分為省直轄的直隸廳和府轄的散廳。少數直隸廳下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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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肅等省設有土司,分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和長官司(長官為武職),與土府、土州、土縣(長官為文職)。土司的長官以當地各族頭人充任,可以世襲,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頒給印信,歸所在地方之督撫、駐紮大臣管轄。宣慰等司的長官隸屬於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隸屬於吏部 。雍正年間,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的土司開始改行流官制,史稱改土歸流。光緒、宣統之際,趙爾豐出任川滇邊務大臣,四川西部的藏族土司、西藏東部的宗也開始改土歸流。

東北為清朝龍興之地。順治年間入關後,以駐防八旗留守盛京瀋陽。康熙至乾隆年間,逐漸形成三個將軍轄區:盛京(奉天)、吉林、黑龍江,地位擬於內地之行省。將軍之下設專城副都統分駐各城,並管理各城的臨近地區。副都統下有總管統領各旗。在漢民聚居之處,置府、州、縣、廳,如同內地。居於黑龍江、嫩江中上游的巴爾虎、達斡爾、索倫(鄂溫克)、鄂倫春、錫伯等族,編入八旗,由布特哈總管、呼倫貝爾總管管轄。黑龍江、烏蘇里江下游及庫頁島的赫哲、費雅喀、庫頁、奇楞等漁獵部落則分設姓長、鄉長,由三姓副都統管轄。

明清之際,蒙古分為眾多部落(蒙古語稱為“艾馬克”),部落首領為“部長”(鄂拓克)或“汗”。清太宗時,依照滿洲八旗的組織形式,將原屬於明朝的部分蒙古軍收編為旗,是為蒙古的基本行政單位,其長官為札薩克或總管。旗下設“佐”(蘇木),相當於鄉。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納入統一的行政體系之中。在地域上,蒙古地區大致分為察哈爾、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包括土謝圖汗部、賽音諾顏部、車臣汗部、札薩克圖汗部)、科布多與唐努烏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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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蒙古又分為內屬蒙古與外藩蒙古。內屬蒙古包括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唐努烏梁海、阿爾泰烏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員(一般為總管)治理,與內地的州、縣無異。外藩蒙古各旗則由當地的世襲札薩克管理,處於半自治狀態。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為一盟,設正、副盟長,掌管會盟事宜,對各旗札薩克進行監管。清代的盟是監察機構,並不能視為一級政區。外藩蒙古又按其歸附清朝的先後分為內札薩克蒙古與外札薩克蒙古。內札薩克蒙古又被稱為內蒙古,於天命至康熙初年陸續歸附清朝。乾隆以後定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設六盟。內札薩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還保留了一定的兵權。康熙中期以後歸附清朝的各部落稱為外札薩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爾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薩克旗、新疆舊土爾扈特部及中路和碩特部。外札薩克各旗無兵權,隸屬於當地的將軍、都統、駐紮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其中喀爾喀四部後來演變為外蒙古。

唐努烏梁海(現屬俄羅斯圖瓦盧共和國)、烏里雅蘇臺轄喀爾喀四部。 (後更名為喀爾喀蒙古,也就是如今的蒙古國)、達裡岡愛牧場(與錫林郭勒盟北部以及烏里雅蘇臺東南部接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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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寧、海東、黃南以及青海省邊緣的部分地區。統轄青海地方的官員為西寧辦事大臣,常駐西寧(屬甘肅省)。青海大致以黃河為界,分為青海蒙古和玉樹等四十族土司。黃河以北主要為蒙古人,有和碩特、輝特、綽羅斯(準噶爾)、土爾扈特、喀爾喀五大部落。 1725年(雍正三年),編青海蒙古為二十七旗,後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會盟。另有察漢諾門罕牧地,實際上單獨為一喇嘛旗。 1823年(道光三年),分黃河以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二盟,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

西藏在清代又稱“唐古忒”、“圖伯特”,分為衛、喀木(康)、藏、阿里四部,以及霍爾三十九族地區。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為駐藏大臣,駐喇薩,會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辦理藏內政務。其政令由噶廈(西藏官府)執行。西藏的基層政區是宗,大致相當於內地的縣,但規模很小。一些貴族、寺廟的莊園領地稱為“溪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級。宗的長官為“宗本”,溪的長官為“溪堆”,一般由噶廈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廟委任。後藏札什倫布附近的幾個宗,由班禪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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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分為天山北路的準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統屬於伊犁將軍。其中的蒙古遊牧地區實行盟旗制。維吾爾、布魯特、塔吉克等族地區則實行伯克制。蒙古舊土爾扈特部與中路和碩特部設立旗、盟:舊土爾扈特部為南北東西四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和碩特部為巴圖塞特奇勒圖盟。凖部地方設烏魯木齊都統,統轄烏魯木齊(迪化州)、庫爾喀喇烏蘇、吐魯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鎮西府)等城。其中迪化州、鎮西府由新疆與甘肅省雙重管轄。塔爾巴哈臺由塔爾巴哈臺參贊大臣管轄。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管理。回部設總理回疆事務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統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等城。 1884年(光緒十年),新疆建省,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府、廳、州、縣體制。

清朝的屬國主要有:朝鮮、琉球、安南(越南)、南掌(老撾)、暹羅(泰國)、緬甸、廓爾喀(尼泊爾)、哲孟雄(錫金)、浩罕、哈薩克、安集延、瑪爾噶朗、那木幹、塔什干、巴達克山、博羅爾、阿富汗、坎巨提、蘇祿。

其中,琉球、朝鮮先後被日本佔領。朝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獨立(分別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政府統治),琉球則被美國非法交給日本代管(二戰後曾由美國治理),並持續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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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與周邊國家存在的宗藩關係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這種宗藩關係表面上看來是一種以小事大的不平等關係,周邊國家要向中國“稱藩納貢”;受中國的冊封,並由中國賜予印璽。而實際上這種宗藩關係只是維繫中國和周邊各國友好關係的一種形式,並不具有統治和被統治的實質性內容。並且,作為宗主國的中國統治者,是以一種“王者不治夷狄,來者不拒,去者不追”的不治主義態度對待外國的、原則上並不干涉藩屬國的內政。

中國統治者為了顯示自己作為“天朝上國”的富有與大度,總是本著“薄來厚往”的原則,對朝貢者給予大量的賞賜,其價值遠遠超過朝貢者所進貢的物品,所以,各藩屬國總是樂於來華朝貢。有時中國統治者為了減輕自己的負擔,也對各國來華朝貢的時間和規模作出種種限制和規定。雖然有些國家有時不按規定而提前來華朝貢,中國政府也都給予了熱情接待。再者,各國在來華朝貢的同時,也與中國進行了貿易往來。由此可見,中國與周邊國家的這種宗藩關係和近代西方國家間那種表面上平等,而實質上卻是弱肉強食的國際關係有著本質的區別;和西方殖民國家的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的那種控制與被控制、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掠奪與被掠奪的關係更是有著天壤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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