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檢察」德江縣人民檢察院與德江縣環保局聯合行動依法打擊環境違法行爲

為貫徹落實《貴州省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三水共治”工作方案》

,保護德江縣青山綠水,打擊企業環境違法行為,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德江縣人民檢察院聯合德江縣環保局展開行動,依法查處兩家違法企業。

「生态检察」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与德江县环保局联合行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根據群眾舉報,德江縣人民檢察院聯合德江縣環保局對德江縣錢家鄉老瓦山兩家未落實環保設施“三同時”制度的企業進行依法查處。其中,德江興達塑料有限公司存在違法收購處置廢舊摩托車、機動車發動機、機油瓶、電視顯示器以及環保設施不完善等問題。其收購的攜帶危險廢物的物品露天堆放,存在環境汙染和破壞生態的風險。

「生态检察」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与德江县环保局联合行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德江縣豪俞渣土工程有限公司違反環保設施“環保三同時”,在固體廢物汙染環境設施(擋土牆、沉澱池)未建成的情況下,主體工程已投入使用。

「生态检察」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与德江县环保局联合行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查明上述事實後,德江縣環保局當即對上述兩家企業予以查封,並對德江縣豪俞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生态检察」德江县人民检察院与德江县环保局联合行动依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環保小知識

環保“三同時”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自然開發項目,以及可能對環境造成汙染和破壞的其他工程建設項目,其中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的設施和其他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三同時”制度是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創舉,是在總結我國環境管理實踐經驗基礎上,被我國法律所確認的一項重要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這項制度最早規定於1973年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在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中做了進一步規定。此後的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也都重申了“三同時”制度。1986年頒佈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三同時”制度做了具體規定,1998年對《辦法》做了修改並新頒佈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它對“三同時”制度做了進一步的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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